[問題] 審計50號公報 分析性程序一問
公報提到 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之要領如下:
其中最後一點-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須考量:
1.重大性標準
2.欲達成之確信程度
3.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
說服力之查核證據。因此,當所評估風險增加時,可接受之差異金額
應予降低,以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
證業出版社的審計新論第七版提到,上述三點都跟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反比
其中我想不太懂,為什麼重大性標準會與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反比
今天如果可接受之差異金額設很大的話,那查核人員需要設計進一步查核程序去取得
查核證據的數量應該會比較少吧,又查核證據跟重大性是成反向變動的,如此一來
重大性標準應該是跟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成同向變動才是
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_~,我也不確定這樣子解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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