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大法師法會開始囉

看板Absoundtrack作者 (I Love Dan!)時間18年前 (2005/10/14 13: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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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sa (原來我也需要愛)》之銘言: : 7 304-353 第二節故意作為犯的違法性從第四款開始至第九款 : 8 353-392 第三節故意作為犯的罪則 : 第四節不法與罪則以外的可罰性要件 很好~~我們進入新進度~~ 上次只有佐仁有寫題目,非常好~~相信佐仁以後一定可以成為第一個 布農族律師! 請附理由,簡要回答以下題目: (一)某甲喜好風雅,經常自費自黑市購買名畫,並於自設公開藝廊中展出。 某乙得知此事,假扮官員至某甲藝廊,宣稱某名畫係贓物,要扣押。某 甲不知所措,以為反抗無益,故同意某乙取走該畫。試問:某乙刑責為 何? (二)某甲係排灣族某部落大頭目,未受教育並長居部落中,深信排灣族傳統 規範。該部落某乙偷竊某丙之物,經發現後扭送至某甲處理。某甲依傳 統規範判命某乙歸還某丙之物,並為部落服公共勞務。某乙服勞務過程 中屢遭部落族人羞辱,心生不滿而向警方自首,並控告某甲恐嚇取財及 妨害自由罪,某甲被捕後宣稱他僅是依傳統規範行事,不知此係違法。 試問:某甲刑責為何? (三)某甲心情不好,飲酒買醉。正處泥醉狀態中,某乙為扶助某甲起身,而 作勢協助時,某甲忽起勃谿,出拳將某乙擊傷倒地,某乙倒地頭撞桌腳 而身亡。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與新修正刑法之規定,某甲刑責各為何? (四)中秋夜,甲、乙、丙等數名同性戀在宜蘭海邊烤肉,期間因玩遊戲,聲 音過大,並有同性間親密舉動,引發其他異性戀遊客不滿,而發生衝突 。某甲驍勇善戰,持烤肉架砸傷他人,成重傷。乙在參加混戰中,遭不 知名人士刺傷,傷重身亡。某丙因身材嬌小,躲至附近圍觀人群中,有 人眼尖發現,對其丟擲石塊,擊中圍觀者某丁,某丁重傷。衝突結束後 ,警察「終於」出現清點「戰果」,才發現圍觀群眾中,老翁某戊因觀 看械鬥,太過刺激,心臟病發身亡。試問:某甲刑責為何? 如果實在沒有時間,至少把第四題的書面寫出來~~~~ -- 士麟的小屋 http://spaces.msn.com/members/tzam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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