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1LU5dA0C (L_TaiwanPlaz) 宣判

看板About_Life作者 (斑鳩明)時間9年前 (2015/06/11 00:35), 9年前編輯推噓10(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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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Bencheming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申訴事由:不服#1LU5dA0C (L_TaiwanPlaz) 警告判決 事件經過: 板橋版使用者TaiwanDPP於 May 17 18:42:46 2015 進行申訴, 不服BigBanciao板主 bencheming 水桶判決 文,依小組長TALK520公告判決在案 #1LSxkCMw (L_TaiwanPlaz) 該文發文日為6/7 本自收到判決書第一刻起,立即與TALK520提起再議信件如后: ==============================================================================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Sun Jun 7 14:00:56 2015 ─────────────────────────────────────── 可否容許調查判例後進行答辯? 我先查詢一下是否有相關問題 記得該版也有類似情形,有另一見解? ============================================================================= 並於稍後查詢 Violation 版判例,對於相類行為進行詢問及意見表示 =============================================================================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Sun Jun 7 14:13:21 2015 ─────────────────────────────────────── 看板板主若未於板規中明定「簽名檔視為內文一部分」, 不應以看板板規處分,屬站規定義之「其他違規行為」, 該項處分權責單位為 Violation 看板。 請問這是您的見解還是...?? // 作者 Lavchi (拉維奇)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hateOnas 不當編輯簽名檔 時間 Tue Apr 7 00:17:14 2015 ─────────────────────────────────────── 判決主文: 交各板板主認定,本板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簽名檔涉及使用者之姓名權,本板特別予以尊重,欲以罰單作全站處分時, 通常乃因其有剽竊,或有謾罵特定人之情況。使用者於公開看板發表文章, ^^^^^^^^^^^^^^^^^^^^^^^^^ 其文後之簽名檔是否涉及廣告,本板交由各看板板主認定。板主可將各簽名 ^^^^^^^^^^^^^^^^^^^^^^^^^^^^^^^^^^^^^^^^^^^^^^^^^^^^^^^^^^^^^^^^^^ 檔視為文章內文,作板規處分。故本案本板不予處置。 ^^^^^^^^^^^^^^^^^^^^^^^^^^^^ // ============================================================================== TALK520於2日後方回信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4:10:41 2015 ─────────────────────────────────────── 板主可對於判決進行溝通。 ============================================================================== 至此,本人在收到判決後立即回應並積極進行溝通,TALK520亦同意可對於判決進行溝通 稍後表達意見如下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4:13:55 2015 ─────────────────────────────────────── 判決內文已敘明,關於本案本組與群組長意見為一致。 可參閱 #1L9_4q-k (BM) 組務及群組長推文。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4:16:29 2015 ─────────────────────────────────────── 必須於組務規定日期內完成公告及解除水桶處分。 ============================================================================= 由於該文章內尚有歧異,且自6/7發信後直到6/9才獲小組長回應,為顧及原判決時日 ,故回信給與小組長TALK520 ==============================================================================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5:39:37 2015 ─────────────────────────────────────── 目前已於原公告註明多重身分犯罰解除. 另一部分再議中 以對GM提問題文,待他回覆後進行公告改寫 :)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5:43:41 2015 ─────────────────────────────────────── 的確簽名檔違規為Violation版認定 但參照該篇判決 一般廣告性質該版不受理 好像必須為改做簽名檔或是侵權行為Violation才會受理 還是說我把該篇文章送Violation板? 看看結果是否會受理再行認定?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5:44:45 2015 ─────────────────────────────────────── 板主可對於判決進行溝通。 我於收文後立即溝通 但是您的回覆已經超過三日了 所以我先改公告內文 等最終判決結果確定後再行動作囉~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5:58:37 2015 ─────────────────────────────────────── 你不早說~ = = 我已經用問題文去發問了 #1LTS9GYz (About_Life) 推文當然可以當他的意思表示 不過正式用文章問她應該會更明確一點,未來也可以當作例子 PTT與實體法概念會有無法一致的問題 等他回覆後我會以群組長的思維去看這部分的 謝謝~ 民事和刑事的實務訴訟上,不會因為同一文書的段落不同而有法律上效力的差別 目前感覺這種認定這裡應該是不適用的感覺 另外問一下,如果群組版與這種檢舉專版的意見若衝突 會這樣問是說,相同問題我可能也會問 Violation 版 這個例子是否需要事先明文規定? 還是可以逕行做板規處分 ============================================================================== 由於推文中意思並未完全,無法於此個案適用,故本人於群組版中以問題文方式 針對該個案做問題討論 文章代碼(AID): #1LTS9GYz (About_Life) □ [問題] 關於PTT對於文章內容與板規之認定問題 稍後接到TALK520回信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6:20:02 2015 ─────────────────────────────────────── BM板精華區 z-2-10-11-3 z-2-10-11-4 z-2-10-11-5 z-2-10-11-20 很久以前就討論過了,提供您參考。 ============================================================================== 由於該精華區並未明確,且原問題為"名片檔",非"簽名檔"故本人持續進行討論及再 議程序,信件內容如后 ==============================================================================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公告] TaiwanDPP 申訴 bencheming 案 時間 Tue Jun 9 17:57:28 2015 ─────────────────────────────────────── 前述是指名片檔的部分 後者雖然有釋疑 但是沒有明確解釋是否需明文規定後方能執行板規 以及未有訂定下執行板規的正當性與適規問題,還有是否有效 只有建議必須明文規範 所以還是等那篇問題文回覆好了 ============================================================================= 接下來小組長無任何回應,事後,接獲警告公告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看板 L_TaiwanPlaz 標題 [公告] BigBanciao 板主 bencheming 警告一次 時間 Wed Jun 10 23:37:43 2015 ─────────────────────────────────────── #1LSxkCMw (L_TaiwanPlaz) 【裁判字號】TA2015044 【裁判日期】民國一○四年六月七日 【裁判案由】05/17 [申訴] 不服BigBanciao板主 bencheming 水桶判決 #1LM72iMM (L_TaiwanPlaz) 使用者 TaiwanDPP 不服板主的水桶處分,申訴 BigBanciao 板主 bencheming,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板主 bencheming 記予口頭警告一次。 二、請板主 bencheming 於三日內發布撤銷水桶公告,並取消水桶處分。 -------------------------------------- 經組務宣判需於三日內發布撤銷水桶公告,並取消水桶處分, BigBanciao 板主 bencheming 雖修改部分公告內容, 然仍表達「另一"line群徵人文"再議中,伺結果出爐後依結果改判。」 迄今仍未完成組務宣判內容「撤銷水桶公告」、「取消水桶處分」, 記予警告一次。 亦請板主 bencheming 於三日內發布撤銷水桶公告以及取消使用者水桶。 否則,將解職處分。 #1L7H8JOZ (L_TaiwanPlaz) 五、板主懲處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公告或不執行組務判決,      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2>警告。 ============================================================================== 不服警告判決理由 1.本人於6/7即收到判決通知,小組版主於6/9回信,期間已拖過兩天,無法取得充分的 再議與判決討論時間。 2.再議期間原判決應行凍結,使為合理,否則壓縮溝通時效,無法實際辨明真相。 3.對於判決無意見之處,已於時限內修改公告內容,並宣達處理狀況,並無刻意拖延。 4.於本人表達待群組長回復意見文後再定奪的意見之後,小組版版主TALK520後續未有 任何回應與溝通,逕行給予警告,本人為之錯愕。 當判決出現歧異時,應是雙方共同互動討論尋求答案,而非以單方面表示即結束立場 ,或以警告及拔除的方式做威脅式處理! 且依小組版板規: 五、板主懲處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公告或*[1;33m不執行組務判決*[m,      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1;33m2>警告。*[m 本人正在積極進行再議及討論程序,並以合理方式提出議題,並不符該條之"無故"的構 成要件。 (請參照實體法"無故"之邏輯) 再議(抗告)期間判決時效應暫停不生執行效力,此乃一般訴訟程序常見之規則。 況且,假若本人公告內文未達要求,應先回信告知,不是以此條作警告處分! 此非良性互動! 依據小組版規定,一年內連續兩次警告將撤銷版主職務。 為維護個人名譽,積極溝通下並無無故消極不執行組務判決, 據以上理由,不服TALK520 之警告判決!!! 請群組長定奪! 若TALK520未再行溝通而拔除本人職務,本人亦嚴正表達不服及抗議! 懇請 群組長 公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9.238.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33954110.A.75B.html ※ 編輯: bencheming (61.59.238.73), 06/11/2015 00:53:37

06/11 00:53, , 1F
#1J7e0HgS (BoardCourt) 防止板主以拖待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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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0:56, , 2F
申訴案一經小組長裁定,板主即無權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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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0:57, , 3F
也就是當小組長宣判,板主只要不執行就算有天大的理由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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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0:58, , 4F
就是違規,按群組規就是先警告,再不執行就是撤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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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0:59, , 5F
所以你寫一大堆東西,也沒什麼用,你違反的是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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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5, , 6F
小組長因你不執行小組判決,給你警告這點,是沒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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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6, , 7F
你引了再多條文、法律或其他理由,都不能不執行小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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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7, , 8F
就算是,也應當再溝通時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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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8, , 9F
板主權限凌駕於小組長權限之上,是牴觸本站制度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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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8, , 10F
而不是在兩天後回信,這樣等同壓縮再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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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8, , 11F
要言明什麼?#1J7e0HgS (BoardCourt)說的很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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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09, , 12F
小組長公告一發,你就要執行,其他的都是後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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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0, , 13F
他回不回你信,多久回信,跟你不執行判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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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1, , 14F
那篇個案明顯就是以拖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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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1, , 15F
板主無權考量要不要執行小組判決,你要申訴、溝通的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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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2, , 16F
我是積極溝通,且有解釋問題,並非三言兩語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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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2, , 17F
而且在我改公告後,還有問小組長這樣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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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3, , 18F
先執行小組判決,只要你不執行,你就違規了,你說再多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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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3, , 19F
這樣不合法理,如果要這樣被拔除,大不了我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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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4, , 20F
法律實務上有判決未確定就直接從看守所入監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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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5, , 21F
用,現在板主很愛把不爽撤我職掛嘴上,這無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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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5, , 22F
答辯未結束就入監? 這明顯是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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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6, , 23F
PTT,有PTT的規定,把現實法律帶到PTT來也是很多人的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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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6, , 24F
這種體制應該要改變,不是建構在特殊權力關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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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7, , 25F
說威脅就言重了,可參考 #1KLP4mwy (L_TalkandCha)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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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7, , 26F
而且我並沒有收到小組版回信"不受理"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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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7, , 27F
節錄最後一段 「記予警告一次,亦請板主 sougly 於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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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7, , 28F
沒關係,如果我因為這種體制被撤職,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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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8, , 29F
內發布公告。否則,將解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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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8, , 30F
你沒弄懂,他回不回信不是重點,重點在小組公告一發,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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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9, , 31F
希望板主依據 #1J7e0HgS (BoardCourt) 及組務公告,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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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9, , 32F
先執行判決,再去溝通或其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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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19, , 33F
如果要這麼法匠,沒關係,那就撤我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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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0, , 34F
日內完成組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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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0, , 35F
你引一堆規定,別人就要聽你的,結果站方的規定你也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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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1, , 36F
就看個案脈絡,我非那篇判例無故不執行版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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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2, , 37F
這不是很奇怪嗎?不合己意就不爽,有點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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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2, , 38F
結構問題上就是"有故" "無故"未有操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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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3, , 39F
反正此案我就衝撞這個體制,不符的話就撤職...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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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3, , 40F
這跟那個都無關,你沒弄懂,板務爭議是小組權責,你必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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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4, , 41F
從,原則上板主裁量之爭議多以小組長裁定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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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5, , 42F
其實很多人跑來群組申訴是不符合PTT申訴制度的,是因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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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6, , 43F
組長人好,不然按規定他可以直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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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7, , 44F
#1L5LFKhZ (About_Life) 板務申訴,群組根本就不用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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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8, , 45F
我就說了我不服這種特殊權力關係在這種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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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9, , 46F
而且我有改公告,如果真的不行為何不回信和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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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29, , 47F
根本問題其實就只是在溝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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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30, , 48F
地方版主也不是PTT法典,回信也沒有拿根據,事後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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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33, , 49F
如果真的被拔,我沒有理由,有更多時間可以陪家人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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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1:38, , 50F
我能理解各有各的角色,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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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0:16, , 51F
你不覺得標題很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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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2:26, , 52F
不喜歡公司制度 就換間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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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8:44, , 53F
bencheming: 根本問題其實就只是在溝通上 正解 talk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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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8:45, , 54F
不會和你talk的「高階」主管 換公司吧待下去沒什麼意義
06/11 18:45, 54F

06/11 21:43, , 55F
基本上組務定案判決後 板主應該先行執行組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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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1:45, , 56F
上訴後若有翻案 則組長依群組長指示改判 板主再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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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1:45, , 57F
務新的指示改判 這才是正當程序
06/11 21:45, 57F
我知道.. 這樣的程序擺在現實生活上,完全無法符合期待,的確這是PTT的環境.不是現實生活. 但是這樣的制度,加上上級溝通僵固,在這樣的架構下更容易形成問題. 換個立場,假若我是小組長,會依照再議時間暫行延長時限 若改公告符不期待,會再告知最後期限,而不是直接給予警告. 這不是良性的溝通方式 加上PTT並無判例遴選制度,也沒有專版解釋,造成到處都是判例,很容易互相矛盾 兩相討論,最後就只是看誰的層級大誰就解釋的對.. 人的溝通問題無解,但是程序上面必須要有合理的制定. 否則就只是假法制下的人治而已。 ※ 編輯: bencheming (61.59.238.73), 06/11/2015 23:05:45

06/12 08:42, , 58F
當版友莫名被版主處罰時,也是只能先被高階主管
06/12 08:42, 58F

06/12 08:44, , 59F
也就是版主您直接的操控生殺大權。依照個人喜好
06/12 08:44, 59F

06/12 08:45, , 60F
而不依班規處置。就如同真實世界的法官亂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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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08:46, , 61F
版主亂判原本只有口頭警告 不痛不癢
06/12 08:46, 61F

06/12 08:47, , 62F
我耐心申訴等了20天…水桶如果30天的絕對懶得
06/12 08:47, 62F

06/12 08:48, , 63F
申訴。但我也只能按規定耐心等待。
06/12 08:48, 63F

06/14 21:36, , 64F
不像版主大大勇於挑戰主管。不爽就不做了。好成熟
06/14 21:36, 64F

06/14 21:43, , 65F
另外…這版申訴要等兩三個月。我的水桶解除
06/14 21:43, 65F

06/14 21:44, , 66F
也要被拖三個月就是了…
06/14 21:44, 66F
文章代碼(AID): #1LU6S-TR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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