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出罷免申請就已經算是罷免聯署中了嗎?
提出罷免板主申請,即屬於罷免板主連署的第 0 項程序。
若未於組務板提出申訴,未經組務判決,經組務判決後超過七天等情形,
均屬於 程序不符 的案件,小組長可宣告一年內於群組內不得再發起罷免連署。
若小組長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並不會宣告發起人一年內不得再
發起罷免連署。
此非 程序不符 的情形,若小組長認為該案符合公眾議題條件,
可請發起人修正罷免原因,重新於時限內提出罷免申請。
※ 引述《hateOnas (九頭龍高中裡,沒有天才)》之銘言:
: 請問群組長 提出罷免申請就已經算是進入罷免聯署了嗎?
: <刪除板主>
: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 連署。
: 從新組規公告施行至今 有 lifeplan PTTAvenue lifeandchat TaiwanPlaz
: 等小組有罷免相關案件產生
: 所以有問題想請群組長釐清
: 跟小組長提出罷免申請就已經算是進入罷免連署了嗎?
: 提出罷免申請錯誤 小組長可用罷免第五點規定宣告
: "不符合程序一年內不可罷免" ?
: 使用者是否沒有改正機會 即宣告不符合程序一年內不可罷免
: 觀看PTTAvenue 案例有機會修改理由
: TaiwanPlaz是直接宣告一年內不可罷免
: lifeplan lifeandchat 的案例沒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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