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TaiwanPlaz》Geforce2GTS怠職、濫權、瀆法

看板About_Life作者 (GM 名偵探摳男)時間12年前 (2012/08/02 23: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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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板主新增,依照組規,需查詢登入次數、有效文章數、註冊時間是否滿 一年,是否管理超過三個板,以及註冊資料是否屬實等資格。小組長可 查詢登入次數及有效文章數。註冊時間若無法簡易判定,組務亦需請站 務查詢資格。 新增板主申請案組務需呈交站務層級複查,時程上有所延宕,敬請見諒。 二、有關臺端所申訴之第二點,台灣遊園地組務板 組規所述「若對板主最終 解釋不服或在48小時 後板主不與理會,請再使用本申訴管道。」係指為 促進申訴案申訴品質之作為,不應以申請案視為同一標的。另申訴案, 組務需花費更多時間去審視瞭解案情,必要時需通知板主到組務板補充 說明。故恕群組亦無法要求小組長需於提出申訴後二日內結案。 三、小組板之違規行為,仍交由小組長裁決。若使用者不服判決,仍可再上 訴,交由第三人裁決。 四、檢視 Kaohsiung 板主解職案 #1FZcR3HU (L_TaiwanPlaz),並查先前 使用者 samallan 於 L_TaiwanPlaz 組務板之兩次警告記錄。前小組長 Geforce2GTS 以組規第五條第 4 項,組內板主違反該小組之組規兩次, 依生活娛樂館群組之組規,累積警告達兩次,即予以解除板主職務。 然該案使用者 samallan 任職板主時的兩次警告記錄,係為組務板的 推文言論不當,屬看板違規行為,非濫用板主職權及板主瀆職、失職 等板務管理行為,應適用 L_TaiwanPlaz 組規第五條第 3 項所列 「擾亂組務板秩序,組務得視情節嚴重性,給予警告、水桶(以月為單 位)」,給予板務處分。 故群組以上述第四點之說明,恢復 samallan 於 Kaohsiung 板之板主職務。 L_TaiwanPlaz 組務板之兩次警告記錄,仍屬有效,請板主於組務板 遵守組規,再犯則水桶處分。 ※ 引述《samallan (愛之深變白癡)》之銘言: : 申訴人:samallan : 被 告:《L_TaiwanPlaz》 Geforce2GTS : 請 求:一、立即處理延宕未決之組務 :     二、遵守48小時內回應之小組組規 :     三、就對本人所為警告即刻撤銷 : 理 由: :   一、本人自4/14依程序於《L_TaiwanPlaz》之組務板(以下簡稱組務 : 板)申請新增高雄板板務,迄今已逾96小時,且被告於此時間內仍每日 : 上線,然而始終未見其回應是否受理,亦未曾得其任何程序上告知。 :   二、鑒於《L_TaiwanPlaz》小組組規內規定,申訴案件得於板主48 : 小時內未予回覆時提出,且依被告擔任小組長之見解,板主於組務板上仍 : 為板主,則被告亦應負有於48小時內回覆申訴案件之義務。基於被告違 : 反職務上義務,本人遂於申請文下方以情緒性推文表達不滿,並催促其執 : 行,且明示被告,本人之申請案程序完成已逾72小時。 :   三、被告逕行以本人推文挑釁為由,裁處本人警告一隻,並以累計達 : 兩隻警告,拔除本人高雄板板主權限。 :   四、倘拔除權限不須任何審查,何以新增權限審查時間長達96小時 : 仍無下文?倘新增權限須如此嚴密之審查與漫長之執行時間,何以拔除權 : 限只需不到一天的時間?則被告是否有濫權、瀆職之虞? :   五、被告所為判決主文,未引用任何板規、未引用任何組規、未說明 : 任何事項,且對本人所提要求仍無回應,該判決文之合理性合法性何在? :   六、本群組組務板所轉錄之申訴制度文中,再三出現如下文字: :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   「申訴案所負責小組長需要迴避時,群組長代為處理」 :   「申訴案所負責群組長需要迴避時,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 則PTT申訴制度有法官迴避原則之適用,可見一斑。法官迴避原則,於 : 本國法律條文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 : 法第17條、第18條第二款等規定,其中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一款, : 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一款,俱明訂法官、推事為當事人時,須自行 : 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此規定與PTT申訴制度文之規定正可互相呼應。 : 然而被告身為本人推文所挑釁辱罵之當事人,不僅未遵守迴避義務,更逕 : 為裁決。該裁決顯然已違反PTT申訴制度。 :   七、查被告所擔任之小組組務板上之人身攻擊發言或推文並非絕無僅 : 有,然組務曾表明挑釁發言之處分須依檢舉程序為之,否則不予受理。組 : 務既早已言明其立場為消極之不告不理,自不能因任何因素擅自變更為積 : 極之主動裁判。此立場之統一與不變,乃法不得突襲於民,是法之安定性 : 精神所在。 :   八、綜上所述,本人於此除提出申訴以維護本人之權利,並檢舉被告 : 怠職、濫權、瀆法。 :   九、鑒於救濟之時效性,且本人於此板上亦仍有懸而未決之申訴案, : 未曾獲得群組長任何回覆。然而本人於申訴案後提出之發文門檻變更一案 : 早已完結實行,顯見群組長並非無時間處理群組組務。為防範有心人士中 : 傷群組長,謂群組長蓄意袒護被告,故於此一併提請,請群組長於48小 : 時內回覆受理與否及相關進度,否則本人將逕向板務站長提起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61.52 GeminiMan: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8/02 23:23 ※ 編輯: GeminiMan 來自: 114.41.61.52 (08/02 23:26) ※ GeminiMan: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8/0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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