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L_TaiwanPlaz》Geforce2GTS怠職、濫權、瀆法
申訴人:samallan
被 告:《L_TaiwanPlaz》 Geforce2GTS
請 求:一、立即處理延宕未決之組務
二、遵守48小時內回應之小組組規
三、就對本人所為警告即刻撤銷
理 由:
一、本人自4/14依程序於《L_TaiwanPlaz》之組務板(以下簡稱組務
板)申請新增高雄板板務,迄今已逾96小時,且被告於此時間內仍每日
上線,然而始終未見其回應是否受理,亦未曾得其任何程序上告知。
二、鑒於《L_TaiwanPlaz》小組組規內規定,申訴案件得於板主48
小時內未予回覆時提出,且依被告擔任小組長之見解,板主於組務板上仍
為板主,則被告亦應負有於48小時內回覆申訴案件之義務。基於被告違
反職務上義務,本人遂於申請文下方以情緒性推文表達不滿,並催促其執
行,且明示被告,本人之申請案程序完成已逾72小時。
三、被告逕行以本人推文挑釁為由,裁處本人警告一隻,並以累計達
兩隻警告,拔除本人高雄板板主權限。
四、倘拔除權限不須任何審查,何以新增權限審查時間長達96小時
仍無下文?倘新增權限須如此嚴密之審查與漫長之執行時間,何以拔除權
限只需不到一天的時間?則被告是否有濫權、瀆職之虞?
五、被告所為判決主文,未引用任何板規、未引用任何組規、未說明
任何事項,且對本人所提要求仍無回應,該判決文之合理性合法性何在?
六、本群組組務板所轉錄之申訴制度文中,再三出現如下文字: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申訴案所負責小組長需要迴避時,群組長代為處理」
「申訴案所負責群組長需要迴避時,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則PTT申訴制度有法官迴避原則之適用,可見一斑。法官迴避原則,於
本國法律條文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
法第17條、第18條第二款等規定,其中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一款,
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一款,俱明訂法官、推事為當事人時,須自行
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此規定與PTT申訴制度文之規定正可互相呼應。
然而被告身為本人推文所挑釁辱罵之當事人,不僅未遵守迴避義務,更逕
為裁決。該裁決顯然已違反PTT申訴制度。
七、查被告所擔任之小組組務板上之人身攻擊發言或推文並非絕無僅
有,然組務曾表明挑釁發言之處分須依檢舉程序為之,否則不予受理。組
務既早已言明其立場為消極之不告不理,自不能因任何因素擅自變更為積
極之主動裁判。此立場之統一與不變,乃法不得突襲於民,是法之安定性
精神所在。
八、綜上所述,本人於此除提出申訴以維護本人之權利,並檢舉被告
怠職、濫權、瀆法。
九、鑒於救濟之時效性,且本人於此板上亦仍有懸而未決之申訴案,
未曾獲得群組長任何回覆。然而本人於申訴案後提出之發文門檻變更一案
早已完結實行,顯見群組長並非無時間處理群組組務。為防範有心人士中
傷群組長,謂群組長蓄意袒護被告,故於此一併提請,請群組長於48小
時內回覆受理與否及相關進度,否則本人將逕向板務站長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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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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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3.1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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