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shoppingmall小組長瀆職濫權

看板About_Life作者 (GM 名偵探摳男)時間12年前 (2011/11/13 14: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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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檢舉人 ganbaday : 被檢舉人 shoppingmall小組長/loverlover : 檢舉事由 : 1. #1DTbZE3y (hypermall) [ptt.cc] [公告] 警告 : 推 loverlover:違規哪裡錯誤應該要貼出來吧-.- 03/09 00:52 : 小組長loverlover於此文推文糾正我,告知公告違規應點出違規之處, : 但板規4及板規1-1a都明文表示是"標題格式"要修正而已... : 況且依站規11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僅規定公告懲處理由即可,我依照站規,公告該使用者們違反板規1-1a及板規4, : 已然符合站規之規定,實在不了解這個糾正背後的目的是什麼? : 況且,另板主 #1DNXQVue (hypermall) [ptt.cc] [公告] breakingdown、joan0 : 亦也一樣僅公告遭懲處使用者之違規理由而已,並未列出違規之處為何處 : 這個莫名其妙的糾正,專挑我砍,而且還砍得於法無據,疑似藉機誤導視聽另有目的 : 2. 小組長多次公開及私下告知,有規定 板規異動除了要公告還要有緩衝期 : (本板都有公告,但只有初版有七天緩衝,後續版本便沒有一直提供緩衝期,他咬這點) : 但我查過站規、群組規、小組規都沒看過關於緩衝期的規定, : 甚至為數不少的站規、群組規定、小組規定也都是頒布後立即實施的...... : 而我亦詢問過loverlover,關於緩衝期的法源依據在哪? 他避而不談 : 這個莫名其妙的指控及判決,於法無據,拿莫須有的罪名陷我入罪 : 3.loverlover公開要我六個多小時內,去回覆一個他明知不符程序的罷免申請案... : 而且我已經告訴過他,罷免案是人多就贏,站規群組規都沒有要回覆的規定, : 但她卻執意要我回應,還開出六個多小時這種全PTT沒見過的期限 : 這個莫名其妙的命令,除了整我之外,實在不知道有何用意? : 就算我剛好在站上,難保不會有後續行程(meeting或打工等等),此命令非常無理 : 證八: 我信中已經說過,罷免程序不包含當事人答辯,且都說過了... 她卻執意要我回 (一) 關於第一點,小組長 loverlover 於違規公告底下之推文。小組長亦為板友之 身分,可於推文提出建議。惟因小組長的身分,其他使用者會聯想該推文即為 小組長的強制要求,較為不妥當。但該推文並未有使用小組長的職權,具強制 效力。 (二) 第二點,組務板並未有明文規定板規更新即需公告並有宣導期,惟小組長可檢 視此做法板主群是否有善盡告知使用者板規的責任。小組長可以私信之形式詢 問板主群,並宣導政策。然而,因未成文之規定 (亦可視為隱性規定) ,直接 於板面詢問板友新板規公告是否有宣導期,亦容易造成板面上的紛爭,也讓板 友直接質疑板主的做法是否失當。 (三) 第三點,依現行板主群罷免板主之規定,非連署上任之板主皆需上任滿 2 個月 才可提出罷免。該條規定,並未有請被罷免方之板主提出抗告之相關規定。惟 小組長亦可斟酌是否須聽取被罷免方板主的言論,以確定罷免事由是否屬實。 惟該案提出罷免之板主群仍未具連署之資格,為無效之連署案,組務可直接駁 回。故不需再請被罷免方的板主提出抗告。六小時的規定亦過於嚴苛,於板面 公告強制要求板主需加以回覆,若板主未提出,事後其他使用者亦會提出該板 主違抗小組長命令之檢舉。 故基於第二點及第三點,小組長 loverlover 處理程序上有所瑕疵,記予警告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22.31
文章代碼(AID): #1Elr_SHQ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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