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八卦版版主 diefishfish 判決(小組長)
【裁判字號】D0038
【裁判日期】公元2010年一月三日
【裁判案由】1/01 [申訴] 不服八卦版版主 diefishfish 判決
#1BFMKFeg (L_TalkandCha)
使用者 IPJ 因水桶處分,不服板主之判決於本組提出申訴
Gossiping 板板主 diefishfish 。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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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全案仍可上訴至 About_Lif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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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當日使用者張貼新聞情形如下:
12/19 IPJ □ [新聞] 林聰賢告別羅東 小內閣定案
12/19 IPJ □ [新聞] 蘇煥智:水庫淤積視同國安緊急事件
12/19 IPJ R: [新聞] 蘇煥智:水庫淤積視同國安緊急事件
依八卦板之板規三,該當劣退兩篇超貼之新聞原文。
第三條:[新聞張貼]
凡超過三天以上之新聞、或是板上有人貼過類似新聞,視為舊聞,不得張貼。
任何新聞除非有知悉內幕八卦或新爆料,否則不得回任何心得文。違者刪除。
張貼新聞一人一天最多一篇。因任何原因自刪或被板主刪除、用新聞內文卻故
意未使用[新聞]為標題、用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新聞篇數配額。
超貼部分一律劣退。
目前超貼之兩篇新聞原文仍存在於板上,板主並未依板規予以劣退。
超過七日以上之文章,刪文將跳過劣退之程序。
二、超貼新聞,卻自刪文章之情形,符合八卦板之板規九對於鬧板行為的註解。
第九條:[鬧板]
有故意鬧板茲事者,鬧板文章劣退,滋事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並視狀況
加給水桶三個月處分。
除板主之判定外,以下行為確定視同鬧板:
1.經認定有預謀性之集體違規行動
2.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
3.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故意違反本章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經板友提供相關證據檢舉,
視同鬧板。
※ 引述《IPJ (我要你)》之銘言:
: 版主說法條可以用接的
: 我根本沒鬧版 只是超貼新聞 我發現 自刪 卻說我心虛
: 莫名奇妙
: 版主也說不出各所以然
: 相同的案例 在其他版友身上 也沒受到懲處
: 以他的觀點
: 法條可以亂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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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9 IPJ □ [新聞] 林聰賢告別羅東 小內閣定案
: 12/19 IPJ □ [新聞] 蘇煥智:水庫淤積視同國安緊急事件
: 第三條:[新聞張貼]
: 張貼新聞請以影劇、綜藝新聞為主。其餘新聞類型,板主得視八卦程度刪除。
: 張貼新聞須以[新聞]為文章標題開頭,並請勿修改新聞標題。張貼內容請附上
: 連結,並不得修改新聞內文。違者刪除或劣退。
: 凡超過三天以上之新聞、或是板上有人貼過類似新聞,視為舊聞,不得張貼。
: 任何新聞除非有知悉內幕八卦或新爆料,否則不得回任何心得文。違者刪除。
: 張貼新聞一人一天最多一篇。因任何原因自刪或被板主刪除、用新聞內文卻故
: 意未使用[新聞]為標題、用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新聞篇數配額。
: 超貼部分一律劣退。
: 第九條:[鬧板]
: 有故意鬧板茲事者,鬧板文章劣退,滋事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並視狀況
: 加給水桶三個月處分。
: 除板主之判定外,以下行為確定視同鬧板:
: 1.經認定有預謀性之集體違規行動
: 2.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
: 3.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 故意違反本章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經板友提供相關證據檢舉,
: 視同鬧板。
: IPJ 超貼新聞卻自刪以規避會被劣退的懲罰
: IPJ 水桶三個月
: 作者 diefishfish ((*〞︶〝*) )
: 標題 Re: 你引用的法條是
: 時間 Sun Dec 20 00:29:3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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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違反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經板友提供相關證據檢舉,視同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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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diefishfish ((*〞︶〝*) )
: 標題 Re: 你引用的法條是
: 時間 Sun Dec 20 00:33:54 2009
: ───────────────────────────────────────
: 只要違反第一章任一條版規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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