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版主不能用"奇怪" 這樣的字眼...

看板About_Life作者 (不存在的騎士)時間18年前 (2007/10/02 16:0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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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本人同意,如果規定時限內有盡到回覆責任 : 的確不該處分 : 甚至於所有的疑問語氣 : 是屬於組務事件上的溝通,不該因為有所疑問而給予警告 : 然在疑問的時機的確不適當 : 今天人家是來申訴你板主 : 你就直接回覆使用者相關判決理由就好 : 對於組長的其他作為 : 另文分案討論,以避免模糊焦點 : 不是更好!? : 但是 : 身為版主,主動前往組務看板回覆使用者的申訴 : 本屬應當 : 這種事情有必要問嗎?? : 我說過 : 〝人家給的方便不能當作自己隨便的藉口〞 : 今天前任組長善意的給予信件通知是給你方便 : 不代表未來接任的人〝按照規定〞公告於站務版面上 : 就不算通知 : 只是通知的方式不同!! : 組長將通知公開化並未有錯 : 這沒啥好質疑的吧!! : 拿這種流程規定以外的事情來質疑組長似乎沒必要 : 更何況站方的法務的作業方式也從沒這樣做過(站內信通知被訴人前往說明) : 如今以雙重標準看待組長而不去針對站方法務!? : 這樣對嗎? : 組長也是照著站方的作業標準來做的!! 其實今天看看相關規定,的確是沒有那一項要求是要小組長發信通知 可是因為前任組長有這個服務,所以後面的人才會先入為主的以為這是應該的 因為於情於理,寄封信總是好的,可以減少兩方因程序而產生爭議 現任小組長如果不願意繼續提供這樣的服務,因為沒有那條規定要他做這件事 那也沒甚麼關係,就直接說一下他沒那個義務就好,有必要來個警告嗎? 而且這個警告來的名不正言不順,當初公告引用的相關規定也與警告無直接關係 那篇公告引用的相關規定是「板主義務」 如果要用這條規定來處罰,那就表示小組長認為板主沒盡到義務 可是BG板主事實上是有在那個板上於期限內回覆,所以他引用的這條根本不足以定罪 這導致tsd給的警告,只是單純因為他在推文問了一句"為何不先通知他" 請問有那條法規,讓小組長可以因為推文的一個問句給警告? 我找不到,我想tsd也沒找到,所以他才引用到根本不足以定罪的板主義務那條 而第二個警告,小組長引用的條例是對了 可是會不會有點太過放大解釋? 這就像有人裙子穿短一點就被告妨害風化一樣 法本身沒錯,被過度放大就有可能變成惡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18.229.219

10/02 18:57, , 1F
反正現在是他說了算阿= = 有夠扯
10/02 18:57, 1F
※ 編輯: airlow 來自: 203.118.229.219 (10/02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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