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FoxTz之判決
另外,這是我在SYSOP找到的
『
(一)網路管理者:
1.BBS 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
2.製作精華區,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改作及編輯之授權,並標示原作者
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且勿改變著作之內容,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3.提供園地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侵害重製權.
4.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
』
若要反駁,則應出適聲明以杜眾人之口,我沒說批踢踢不能這樣作,但要反駁
鄉民之前,煩請引個有根據的法源,否則如何服眾。
我相信不管小組長、群組長甚或是站長,應該都要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
沒有什麼應站務需要就可以忽視這條規定的事情。
※ 引述《SoftPig (SoftPig)》之銘言:
: 著作權的行使不是你們說了就算,台灣現在有個東西叫著作權法
: 你們先翻出站內文可以互轉的聲明再上來反駁
: 否則我不相信 bbs站規可以高過中華民國現行法律
: 轉載自<<中山美麗之島 / 請問BBS上轉貼post的合法性>>
: 一、「經同意引用,但未註明原作者或出處」
: 所稱「引用」, 若是「重製」, 且BBS上著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別名, 則雖經同意
: 重製但未註明作者時, 似為侵害第16條及第93條之姓名表示權。若合於第52條規定
: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時, 依第96條規定科罰金刑。
: 二、「未經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 「跨板引用」問題較為複雜, 例如, 資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錄內是否為
: 重製行為? 即有疑義, 不過, 以中山站之著作權公告為例, 不論是否構成重製? 似
: 已可視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 三、「未經同意, 跨站引用」
: 若無著作權聲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製)」, 除合於第44條至第66條規定外,
: 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 **** 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執行長 翁自得 ****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經向站務站長詢問所引站規之解釋,是否屬於看板違規行為,由該文所轉至之
: : 看板版主決之,又小組長轉文為根據本組規定之公務需求,故本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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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
※ 編輯: SoftPig 來自: 128.211.251.165 (05/12 01:35)
※ 編輯: SoftPig 來自: 128.211.251.165 (05/12 01:38)
※ 編輯: SoftPig 來自: 128.211.251.165 (05/12 01:5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