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FoxTz之判決
著作權的行使不是你們說了就算,台灣現在有個東西叫著作權法
你們先翻出站內文可以互轉的聲明再上來反駁
否則我不相信 bbs站規可以高過中華民國現行法律
轉載自<<中山美麗之島 / 請問BBS上轉貼post的合法性>>
一、「經同意引用,但未註明原作者或出處」
所稱「引用」, 若是「重製」, 且BBS上著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別名, 則雖經同意
重製但未註明作者時, 似為侵害第16條及第93條之姓名表示權。若合於第52條規定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時, 依第96條規定科罰金刑。
二、「未經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跨板引用」問題較為複雜, 例如, 資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錄內是否為
重製行為? 即有疑義, 不過, 以中山站之著作權公告為例, 不論是否構成重製? 似
已可視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三、「未經同意, 跨站引用」
若無著作權聲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製)」, 除合於第44條至第66條規定外,
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 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執行長 翁自得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經向站務站長詢問所引站規之解釋,是否屬於看板違規行為,由該文所轉至之
: 看板版主決之,又小組長轉文為根據本組規定之公務需求,故本案予以駁回。
: ※ 引述《civelant (阿痕)》之銘言:
: : 事由:
: : 我在該組務版提出我對hate版兩位版主之申訴 , 原因是hate版兩位版主
: : 漠視版規 ,
: : 以hate版版規第20條
: : ====
: : 20.未經他人同意,私自轉載他人文章,造成他人不適
: : ﹂*直接水桶兩個禮拜處理。
: : ====
: : 使用者FoxTz在無經我同意下轉錄我於hate發表之兩篇文章於某隱形看板 , 我向該兩位版
: : 主申訴 , 此二位卻以這是備份證據為由不予以任何處份
: : 我到組務版提出抗議
: : 並提出站規以為證據
: : ===
: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 :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 :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 :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 : ===
: : 之第一項暨hate版版規 FoxTz未經當事人同意轉錄文章已同時違反版規及站規
: : 但FozTz小組長卻扭曲站規 將我的申訴駁回
: : 其理由是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 : 不在此限。"
: : 但這項例外條款明明是附在上述站規之第三項後面
: : 而非第一項後面
: : 該小組長卻自行拼湊站規 並硬凹說以往都是這樣判
: : 故在此提出申訴
: : 請群組長明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