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FoxTz之判決

看板About_Life作者 (SoftPig)時間17年前 (2007/05/12 01: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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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行使不是你們說了就算,台灣現在有個東西叫著作權法 你們先翻出站內文可以互轉的聲明再上來反駁 否則我不相信 bbs站規可以高過中華民國現行法律 轉載自<<中山美麗之島 / 請問BBS上轉貼post的合法性>> 一、「經同意引用,但未註明原作者或出處」 所稱「引用」, 若是「重製」, 且BBS上著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別名, 則雖經同意 重製但未註明作者時, 似為侵害第16條及第93條之姓名表示權。若合於第52條規定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時, 依第96條規定科罰金刑。 二、「未經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跨板引用」問題較為複雜, 例如, 資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錄內是否為 重製行為? 即有疑義, 不過, 以中山站之著作權公告為例, 不論是否構成重製? 似 已可視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三、「未經同意, 跨站引用」 若無著作權聲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製)」, 除合於第44條至第66條規定外, 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 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執行長 翁自得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經向站務站長詢問所引站規之解釋,是否屬於看板違規行為,由該文所轉至之 : 看板版主決之,又小組長轉文為根據本組規定之公務需求,故本案予以駁回。 : ※ 引述《civelant (阿痕)》之銘言: : : 事由: : : 我在該組務版提出我對hate版兩位版主之申訴 , 原因是hate版兩位版主 : : 漠視版規 , : : 以hate版版規第20條 : : ==== : : 20.未經他人同意,私自轉載他人文章,造成他人不適 : : ﹂*直接水桶兩個禮拜處理。 : : ==== : : 使用者FoxTz在無經我同意下轉錄我於hate發表之兩篇文章於某隱形看板 , 我向該兩位版 : : 主申訴 , 此二位卻以這是備份證據為由不予以任何處份 : : 我到組務版提出抗議 : : 並提出站規以為證據 : : === :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 :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 :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 :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 : === : : 之第一項暨hate版版規 FoxTz未經當事人同意轉錄文章已同時違反版規及站規 : : 但FozTz小組長卻扭曲站規 將我的申訴駁回 : : 其理由是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 : 不在此限。" : : 但這項例外條款明明是附在上述站規之第三項後面 : : 而非第一項後面 : : 該小組長卻自行拼湊站規 並硬凹說以往都是這樣判 : : 故在此提出申訴 : : 請群組長明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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