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篇證據補充

看板About_Life作者 (穿高跟鞋的上班族)時間20年前 (2005/08/14 14:38), 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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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venus (你長進點吧)》之銘言: : : 我不是當事人 : : 只是剛好看到 提供一些意見 : : 1. 上述版主引用的版規中, : : 版主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網友確實買低賣高,版主當然可以依據版規 作出處分。 : : 相反的,版主若無法提出數據證明該網友買低賣高, : : 請問版主 是依據哪一條規定作出處分呢? : : 2."網友無法提供當初購買的發票或憑證" 不代表 她就一定是"買低賣高"。 : "若拒絕者,一率以板主手中證據來判斷"而I版主手上有的資訊 : 就是1.原po曾經是個網路美國代買家 : 2.網路上所有販售carmex同樣產品的賣家(牠們也算變相代買家吧) : 最貴也才38 甚至更低的(Yahoo一查一堆) : 他無法提供沒錯,如果無法提供版主就必須拿他沒輒 : 那每個版友都會這樣說 : 版主如何維持版務 所以貴版 版規是否需要考慮調整呢? 因為依據現行貴版版規條文, 買低賣高的舉證責任是在版主。 ^^^^^^^^^^^^^^^^^^^^^^^^^^ : 再說 如果他口氣不要這麼差 : 我想兩個人也不至於鬧到這裡來吧 : (版主也是人阿..被罵也不是活該) 貴版的版主 若遭網友信件或水球惡言騷擾,這應該是去"violation看板"申訴, 而非在這看板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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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訴的不是版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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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買低賣高是歡迎大家一起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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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版主也可以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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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要提供"證據"。目前證據呢?誰提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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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0篇的檢舉文章應該是去violation看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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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他是從那裡轉來沒錯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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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版主已經在那版 提出檢舉她信件騷擾,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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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您看一下我下面的文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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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版主應該就不需要在這看版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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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版主是希望站務不要看到只是一面之詞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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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希望把violation的信件給站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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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po也是把信件全部附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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