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Paulnewman對於嚴重度的認定-(2)
檢舉對象: Paulnewman
檢舉事由:
判罰不一致
應該的判罰:
兩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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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群組長的回覆,我想群組長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所以這篇我換個方式講詳細一點~
而且我申訴的第二點你沒有回覆~!!
因此~關於判罰是否一致的部分,請群組長重審這部份:
這次我換個方式說:
1.請舉證2016年10月26日的認定法規
群組長在上篇裁定的時候,只提了兩句話: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並未依 2017/1/19 新增之規定進行認定與處分,
此申訴之論述前提不正確,申訴駁回。
第一,我只不過是分兩部份質疑而已,不表示第一點是第二點的前提,所以
這部分是群組長您誤會我的第一點是前提,不過為了避免爭議,這次我換個方式問
那麼請問在2016/10/26當下的時間點,
有哪一條規定是認定(在外買廣告)這件事情節比較嚴重?? 請舉證~!!
顯然沒有,而是後來才加上去,那就是先射箭再畫靶,那就變成跟
dgc說的一樣(法規不是針對個案量身訂做)~!!
更何況最大的重點是我根本就沒有買廣告~!!
2.關於事實的真相與法規要件(最重要的關鍵)
關於 gkc 板友與 leonardoyeh 板主兩人處分不同一事,兩項違規行為雖有相似之處,
但依據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1O3wN2H_ (Magic_Center) 所公告之事項,
以及相關檢舉案與申訴案處理過程中 Paulnewman 小組長所作之解釋與舉證,
皆已明確說明 Paulnewman 小組長認定 gkc 板友違規情節重大並以 MagicWitch 小組之
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之原因。而在 #1P52CvbI (Magic_Center) 中,
Paulnewman 小組長也已明確說明其認定 leonardoyeh 板主違規情節尚屬輕微的理由。
故雖然我本身對這兩項認定之標準不完全認同,但 Paulnewman 小組長已對違規行為之
差異,作出具體的舉證與解釋。故小組長依違規情節不同,並依小組組規及小組長職權
進行認定,而給予不同的處分,並無不當。
至於 #1P5v252B (AboutMagic) 所引述 #1GJsqyZZ (Magic_Center) 公告之文字段落:
「其情節更重大者是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並以PTT命理各版為其背書。
其餘相關之行為,為小組長認定之。」
「情節更重大者」是「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並』以PTT命理各版為其背書」,
據我所知, leonardoyeh 板主並未「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顯然不符上述文字
針對「情節更重大者」之說明。故 Paulnewman 小組長未依情節重大違規給予處分,
其理由已於處分公告說明,處分並無不當。
如果群組長依據這條規來做認定,那這部分,其實小組長的處分是失當的,因為群組長
說的對,依據法條的字句,我們來看看法律要件:
「情節更重大者」是「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並』以PTT命理各版為其背書
但是~我根本就沒有"""買"""廣告,如果你要說8585的截圖。
那個是認識的單位PO上去宣傳的,而且因為是免費贈送的關係,所以認識的單位,
自己也一樣沒花半毛錢,所以我根本沒花錢,沒花錢又哪來的在外""買""廣告??
所以除非小組長能夠有什麼收據或交易記錄證明我是用""買""的。
證明那個截圖是我用金錢買來的,這樣你說我符合較嚴重,那很合理。
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就只能說買廣告這件事是小組長自己(憑空幻想)。
所以如果要用這條來認定,那麻煩請認定的人附舉證責任,舉證(交易記錄)~!!
但今天不是啊~今天是有人送我一個版位而已根本不是買來的,那就不符合本條要件。
所以不符合他(情節更重大者)後面舉例的定義。
那就回歸基本面,這件事頂多就是跟八字版主一樣,在外用到PTT佐證而已。
所以群組長這段可是你說的喔:
並未「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顯然不符上述文字
針對「情節更重大者」之說明。
所以,既然我也沒有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那一樣顯然不符上述文字,
針對(情節更重大者)之說明。
另外~真要考慮情節重大,群組長也要考量:
1.版主違規,有帶頭效果更嚴重
2.八字版主外部網站放在上面的時間比我多兩倍不只,至少多了4~5年。
最後,對於處分公告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中所述之「各板永久水桶」,
我認為此一處分並不恰當。依據 SYSOP z-23-17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水桶處分的執行,原則上應針對「不當文章發表者」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限」。
不應越過看板違規行為的相關認定即進行水桶的處分。故針對特定看板的違規行為,
給予同小組下所有看板的水桶處分,是否適切,將在小組層級重新檢討與處理。
記得當初群組長也說,本案應警告比較恰當,事實您也認同是小組長判罰和規定的疏失。
那按理就把規定和遊戲規則跟大家講明白,而不是以判罰代替告知,沒錯吧??
而且,小組長自己說外部網站問題""尚屬輕微""。那尚屬輕微何以還可以全組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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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kc (114.45.219.105), 06/22/2017 2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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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群組長??
※ 編輯: gkc (114.45.217.8), 07/06/2017 1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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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請舉證,證明本人確實有花錢的交易記錄。
※ 編輯: gkc (114.45.217.8), 07/06/2017 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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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kc (114.45.218.117), 07/11/2017 01: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