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
事發至今已逾兩年(2010.6.9),群組長已換第二位,
除了有幾次MRZ毫無法律依據、全無法學素養,只依照其自己心情的答辯外,
完全沒有任何實質進展。
後於2011.11.3(6003篇)再次提起,業經第二位群組長M文處理,迄今仍未見任何判決。
應是本人敘述不盡詳細,因此於此再提補充說明。
本人所提之相關論述,並不是不見容於該版:
6005 2 1/05 □ [疑問] 羅剎變俄羅斯? 討論串
6032 11 1/12 □ [疑問] 中文的發音系統
同時搜尋各類型判決:
以MRZ搜尋
344 ! 7/27 MRZ □ [公告] PrinceBamboo, Ohmylife 違反版規,警告 …
345 ! 7/27 MRZ □ [公告] PrinceBamboo,水桶三天
346 ! 7/27 MRZ □ [公告] townfive27,發文不符版旨,警告一次
347 ! 7/31 MRZ □ [公告] 關於推文時間間隔
348 ! 8/04 MRZ □ [公告] a98483 連發兩篇一行文,水桶
349 ! 8/04 MRZ □ [公告] Janeite,連續推文超過三行,警告一次
350 ! 8/07 MRZ □ [公告] 刪文公告
351 ! 8/07 MRZ □ [公告] 回應yopoyopo的疑問
352 ! 8/08 MRZ □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353 ! 8/16 MRZ □ [公告] chinese228,連續推文過多,警告一次
354 ! 8/20 MRZ □ [公告] 孫文討論串封鎖,LibrePourpre警告一次
355 ! 9/02 MRZ □ [公告] Anjou發文內容違規,警告一次
以MilchFlasche搜尋
109 2 7/17 MilchFlasche □ [警告] darthv 針對板友 ID 人身攻擊,警告一次
以ohmylife搜尋
76 10/25 ohmylife □ [公告] lemon10308刪文並警告一次
77 11/11 ohmylife □ [公告] taiwanlove推文不雅並辱罵其他民族
78 1/22 ohmylife □ [公告] qazxsw觸犯板規6,刪文並警告一次
79 6 1/29 ohmylife □ [公告] Ting1024違反板規2-1,刪文並警告
80 s 4 7/27 ohmylife R: [疑問] 可以更改推文設定嗎??
81 ! 110/24 ohmylife □ [公告] MRZ與Geigemachen取消禁言
作者 ohmylife (小弟「o」)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MRZ與Geigemachen取消禁言
時間 Mon Oct 24 23:28:18 2011
───────────────────────────────────────
2010年4月17日,由Geigemachen板友向小組與群組申訴板主MRZ,當時MRZ做出了以下處置
-----這是分隔線-----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Geigemachen申訴期間,兩造皆禁止在版上發言
時間 Sat Apr 17 22:16:10 2010
───────────────────────────────────────
1, 本版主,MRZ,因為被Geigemachen提出申訴,在未獲群組長裁決期間,將自行
宣布禁止在版上發言.
2, 為求公平起見,Geigemachen在裁決之前,也必須被禁止發言.
若有問題,請在群組版上發言.
3, 其他版友亦禁止發表意見.
-----這是分隔線------
由於群組長一直沒有處理,加上後來群組長又換人了,加上總總的總總原因
這件申訴一直處於待處理的狀態。
本板板規除了對真正故意鬧板的之外,是沒有超過1年以上的水桶期限的,因為這個申訴
兩位板友都已經禁言超過一年了(MRZ因為板主身分,處理板務的公告不在限)
經詢問後,Geigemachen板友願意撤銷該次申訴,MRZ板友也說明只要遵守板規他沒意見
所以就在此宣布兩位板友取消禁言
ohmylife敬上
可見版主群並非不能,而是根本有差別待遇!
迄今距歷史版版主群毫無理由水桶本人已逾二年,
如"110/24 ohmylife □ [公告] MRZ與Geigemachen取消禁言"中所言,
本板板規除了對真正故意鬧板的之外,是沒有超過1年以上的水桶期限的
本人依照當時板規所核定之正當法律程序進行申訴,
卻被視為比故意亂版更嚴重的行為,證明版主群根本毫無法治觀念與態度!
沒有程序正義!
沒有法條依據!
沒有判決內文!
沒有時效限制!
沒有有效送達程序!
只有本人實地測試才知道無法發言,
這種版主群從頭到尾自行違法亂紀之事,竟然要使用者承擔!
我國法律係"無罪推定論",亦即在未證明本人有罪前,本人即無罪,
依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更何況要判決本人,
是要"版主群證明本人有為反板規之事實",
而非"本人證明自己合乎板規"!
本人已遵照當時板規所核定之正當法律程序進行申訴,
卻德到毫無正當法律程序可言之裁決。
版主群未能遵照之卻毫無懲處,本人所受之權益侵害亦未能受到保障!
進版要求要能符合維基條目,本人亦已提出證明,
但卻以"要符合教育部字典"為由判決,連自己的板規都不理會!
中華民國法律中,教育部字典並非維基條目之特別法,
而當時的板規中,亦無"須符合教育部字典"之字樣,
也無"教育部字典之法位階於維基條目之上"、
或是"教育部字典是維基條目之特別法,應先符合"等字樣。
根本無法遵循之!
再者,之前提出抗辯時以述及,MRZ版主認為本人之論述係屬"八卦",不應於此版討論,
既然喜歡教育部字典,就拿來看看,"八卦"詞條的定義如下: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cond=%A4K%A8%F6&pieceLen=50&fld=1&cat=&ukey=36767506&serial=1&recNo=0&op=f&imgFont=1
一、易經中八個基本卦名。相傳為伏羲氏所作,由陰( )、陽( )二爻組合而成,三爻
成卦,以象徵宇宙結構及諸事的變化。八卦為乾( )、兌( )、離( )、震( )、巽
( )、坎( )、艮( )、坤( )。易經˙繫辭上:「是故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
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太平御覽˙卷九˙天部˙風引王子年˙拾遺記:「伏羲坐於方壇
之上,聽八風之氣,乃畫八卦。」
二、閒言閒語,道人長短之意。本為香港地區的流行用語,後臺灣地區亦沿用之。如:「
希望她不要再八卦了,免得惹出更多是非。」
三、也指胡亂的傳言。如:「影星八卦」、「八卦報」。
本人十分確信,本人之論述完全不符合教育部字典之謂"八卦"!
但卻以此為由逕行判決,更證明版主群只是"選擇性"執法!
而且還不是在既有法規中選擇,
只用自己想像出來、搭配完全無法遵守的"法規"就能入人於罪!
判決更超出法規之外,有何資格要求使用者遵守!
懇請 庭上明鑑卓裁!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 標題: [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
: : 時間: Fri Jun 11 09:26:14 2010
: : 一、申訴人:vavamk
: : 二、申訴對象:歷史版版主群
: : 三、主張:
: : (一)解除禁言處分
: : (二)凡S文、刪文、禁言處分等侵害權利之處分者,均需付明確理由與條文
: : (三)處分失職者(本人不知此處處分等同司法懲戒或行政懲處,故以處分代之)
: : (四)針對無理由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限制本人言論自由部份,版主群公開致歉。
: : 四、申訴原由
: :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時,發表一篇文章(z-2-8-126)
: : ,旋遭MRZ板主無理由刪除。
: : (二)本人認該文章符合該版版旨,故依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
: : 告程序(第429篇)提出申訴(z-2-8-127),旋遭MRZ版主無理由刪除,並遭水桶處分。
: : (三)本人認該申訴符合程序、符合第七條所謂之”本板板務管理”相關,且無理由遭水
: : 桶係以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故提出申訴。
: : 五、申訴依據
: : (一)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 :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 標題 [公告]申訴未依照程序,水桶
: : 時間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 ───────────────────────────────────────
: : 按照程序,對於版主的版規有意見,應先私下寄信請教,而不是直接張貼到版上.
: :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 : 若在版上未獲回應,才需要來此提出申訴.
: : 若此尚未給任何反應,才需要向群組提出申訴.
: : (二)版主來信
: : 1.
: : 本人於下列時間接獲歷史版版主MilchFlasche來函,告知本人已遭禁言處分。
: : 作者 MilchFlasche (實踐才能發光)
: :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 : 時間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
: :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 我正在與 MRZ 板主討論處理的方式,希望能盡快給您一個合理的交代。
: : 已刪的文章通常我們會放到精華區「板務專區」「不適合留在板上的文章」,所以不至於
: : 屍骨無存,
: : 不過因為 MRZ 板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 :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 ********
: : 2.
: : 本人於下述時間回信,要求撤銷水桶處分(原文過長,茲節錄相關部分):
: :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 :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 : 時間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
: : 板主您好,感謝您的回信。
: : 事情分開看,一碼歸一碼。
: : 先針對本人無理由遭水桶情事說明。
: : MRZ板主與其他版友之爭議尚未解決,期間可否行使版主權限?
: : 行使版主職權是否造成爭議?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 : 此係本人依MRZ於歷史群組所公告之訴訟程序提出,請問水桶之依據何在?
: : 請問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確表示凡訴訟者應水桶?
: : 此舉已侵犯本人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之前刪文是違法,現在水桶是違憲!
: : 本人感到憤怒與遺憾!
: : 即使MRZ板主無法發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響版務管理。
: : 請問您與另位板主可否發言?可否於板上宣達水桶之依據?
: : 若有明確依據,例如依PTT訴訟程序法第X條之規定,
: : 並附上條文與出處(例如國家研究院-歷史群組版-菁華區),請於板上明確宣達之。
: : 若無任何明確依據,請於2010年6月9日1700時前解除水桶,
: : 並針對將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開說明並道歉!
: : 本人拒絕接受任何無法律依據之論述!
: : 屆時本人將據此項群組上訴。
: : ********
: : 3.
: : (1)
: : 請其說明禁言方式,並解除禁言處分,迄今已逾24小時而無任何回應,
: : 本人視為版主不理會,故本應依申訴程序第二條於板上提出。
: : (2)
: : 惟本人已遭禁言處分,無法於板上發表文章,本應於申訴程序第三條於組務提出,
: : 惟組長亦為當事人之MRZ。
: : (3)
: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法治國原則之正當法律程序,
: :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的案件擔任審判官。
: : 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 : 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五條,
: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 (4)
: : 是以依前項條文,該群組雖有群組長,然不得受理裁決,實質等同無小組長之狀態,
: : 據此,本人依申訴程序第四條於群組提出。
: : 六、條文依據
: : (一)版主處分違反historia版規
: : 1.
: : (1)
: : historia版規1.0版(Z-1-1-1)
: : 二B.關於個人發言內容
: : 7.禁止發表與第1、2條板旨及本板板務管理無關之文章。
: : 對板主處分之申訴請依「申訴」章程序進行。
: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 版主刪文毫無警告,又直接水桶,已違反版規所明定之罰則,
: : 違反版規所為之處分,係一有瑕疵之處分,本人主張該處分自始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 : (2)
: : 四、申訴與救濟
: : 17.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 : 本條係與MRZ組長公佈之訴訟程序第二條”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 : 明顯牴觸,
: : 組長公佈之程序應屬上位階法律,historia版規係屬下位階法律,
: : 依據法律優位原則,牴觸上位階法律者,無效。
: : (3)
: : 依據該版版規,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凡申訴者水桶,僅有第4976篇版主公告禁言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 標題 [公告] Geigemachen申訴期間,兩造皆禁止在版上發言
: : 時間 Sat Apr 17 22:16:10 2010
: : ───────────────────────────────────────
: : 1, 本版主,MRZ,因為被Geigemachen提出申訴,在未獲群組長裁決期間,將自行
: : 宣布禁止在版上發言.
: : 2, 為求公平起見,Geigemachen在裁決之前,也必須被禁止發言.
: : 若有問題,請在群組版上發言.
: : 3, 其他版友亦禁止發表意見
: : 惟公告事項係屬行政命令,水桶侵害網路人格權、限制言論自由,
: : 應有法律依據,為在層級化法律體系中屬絕對法律保留,不應以行政命令規範之。
: : 本人主張依該公告所為之水桶處分,牴觸上位階法律,處分自始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 : 2.
: : 前項判例:同版第4974篇
: :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 : 標題 [公告] 刪文對象:
: : 時間 Sat Apr 17 19:05:25 2010
: : ───────────────────────────────────────
: : 首先呢,版友,你很熱心地轉貼的那篇文章有幾個問題:
: : 1, 洪蘭所發表的這篇文章是放在聯合報這類八卦媒體上的,不合乎最近新定的標準.
: : 2, 雖然是其他版上的問題,可是古八版要討論的內容必須放在1914年以前.
: : ----綜合以上兩點,顯然你沒有注意版規.
: : 所以,刪文.並且這是第一次警告.
: : 該篇上有警告之公告,惟刪除本人文章,卻無任何公告與警告,水桶本人亦然。
: : 惟該版版主有三人,若依MilchFlasche版主所言,MRZ版主無法發文說明,
: : 則其他版主亦可為公告或警告,不應因某一版主無法發言而可無理由刪文或水桶版友,
: : 此係無理由。
: : 是以版主群迄今未有任何人明確告知水桶裡由、依據、期限,本人迄今仍無法發文。
: : 3.
: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違反historia版規,該處分自始無效。
: : (二)依據historia版規之處分無效
: : 1.
: :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 : MilchFlasche版主於信中所提,可推定本人係因正常法律程序遭水桶。
: : 本人之申訴程序,係依照小組長MRZ所公佈之程序為之,該程序應為上位階法律,
: : historia版規係屬下位階法律,依據法律優位原則,牴觸上位階法律者,無效。
: : MRZ版主無視上位階法律之效力,逕自依無效之下位階法律而為之,
: : 故依照historia版規所為之處分亦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 : 2.
: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違反historia版規,該處分自始無效。
: : (三)該處分不符法律明確性
: : 1.
: : PTT設於中華民國臺灣之臺灣大學,應遵守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
: : 本版雖非中華民國臺灣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之行政機關,
: : 然依據版主之職權與能力,發佈板規、拘束版友、刪除文章、維持版務等行為,
: : 已與行政機關無異,可類推適用將版主視為一PTT上之行政機關,
: : 故依據同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 : 版主無視下列法律原則,已違反此條法律。
: : 2.
: : 惟水桶本人已構成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之行為,為一侵權行為,
: : 依據同法第92條第1項,該行為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 : 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應有板規之依據,
: : 惟該版規已牴觸上位階之組務公告而無效,而無所依據,
: : 依無效之條文而為處分,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 : 同時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
: : 該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 :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可要求回復原狀。
: : 同時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 3.
: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處分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該處分自始無效。
: : (四)MRZ版主之管理違反平等原則
: : 1.
: : MRZ版主亦身為軍武版版主,惟其管理風格遠較歷史版嚴謹。
: :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部分相關內容,合先敘明。
: : 軍武版明列罰則、違規事項,何以至歷史版就有差別作法?
: : 若其無法發文,發文行為可由其他版主為之,不應因其無法發文而不發文,此係無理由。
: : 本人遭刪文、水桶均無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而有差別待遇。
: : 2.
: : 板務管理佐證
: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站內 Military
: : 標題 [公告] 2010年違反版規處理名單
: : 時間 Mon Jan 11 18:49:16 2010
: : ───────────────────────────────────────
: : 懲處方式為: 水桶 或 劣退.
: : 1, 1/11 □ [問題] 可不可以不要迷軍事..
: : 違規事項: 內容不合乎本版討論方向.
: : 2, 1/11 □ [情報]中國在境內進行了一次陸基中段反導攔截
: : 違規事項: 內容過少,不滿三行.且違反轉貼新聞條款.
: : 3, 1/11 R: [情報]中國在境內進行了一次陸基中段反導攔截
: : 違規事項: 內容過少,不滿三行.
: : 3.
: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管理版務違反平等原則,該處分自始無效。
: : (五)版主處分無合法理由
: : 1.
: : 水桶本人已侵害本人之人格權,並可延伸至言論自由,需有合法理由,
: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24條之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 其行為可於範圍內侵害他人權益而不罰外,其餘均為違法。
: : 違法之處分必有瑕疵,違依其違法之情節輕重而後續效力不一。
: : 2.
: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多項法律原則與規定,
: : 同時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五條,
: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 無合法理由侵害本人人格權,該處分係屬重大瑕疵,本人主張該禁言處分自始無效!
: : (六)不應以MRZ版主無法發言而不附理由
: : 1.
: : 由MilchFlasche版主來函中可得知,
: : ”MRZ版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 : 2.
: : 歷史版版主有三人,即使MRZ無法發言,其他版主仍有版主之完整職權,
: : 如應由水桶者發佈理由,即表示應由擁有完整職權之板主為之,
: : MRZ版主職權不完整,則由不完整職權之板主所為處分,其處分有瑕疵。
: : 如水桶與發佈理由可由不同人為之,則其他版主應發佈、能發佈而未發布理由,
: : MilchFlasche版主所言係屬無理由,其處分有瑕疵。
: : 3.
: :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該處分有重大瑕疵而自始無效。
: : 七、結論
: : (一)綜上所述,本人主張該禁言處分違反多項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與原理原則,
: : 係一重大違法之處分,自始無效,應恢復本人發文權!
: : (二)同時爲免日後類似爭議,並保障版友著作權、發文權,
: : 應以上位階(群組判決)之命令強制歷史版凡S文、刪文、禁言處分等侵害權利之處分
: : 均需有理由!
: : (三)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自承其管理有瑕疵,
: : 加之以MRZ之處理行為違反多項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與原理原則,
: : 可得知版主群在管理上已出現重大瑕疵,應予以處分。
: : (四)本人係以正當程序而遭受無理由、不正當之程序侵害本人之
: : 網路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 : 其侵權行為係屬版主之重大過失責任,本人主張應公開道歉以為損害賠償。
: : 八、附件
: : historia版版規
: : 作者 MilchFlasche (sarang kua phieonghua) 看板 historia
: : 標題 [公告] 板規
: : 時間 Sat Jul 22 22:21:11 2006
: : ───────────────────────────────────────
: : 體例說明:
: : 「一、二、三」為章
: : 「A、B、C」為節
: : 「1. 2. 3.」為條
: : 條內分行,平排者為下一項,縮排一全形字元者為同一項
: : 「(1)、(2)、(3)」為款。
: : ----
: : 一、總則
: : 1.本板為一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
: : 發表歷史解釋、見解,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
: : 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 : 2.下列內容不屬本板討論範圍,請移駕他板:
: : (1)台灣史——單純以台灣為格局的史事
: : (2)現實政治事務的評價與討論
: : 3.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 : 二、板規
: : 二A.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 : 4.文章內容長度不超過一行者請使用推文。
: : 連續以推文回應,不得超過三行。請直接回文。
: : 【罰則】第一、二次刪文並警告,第三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 5.本板溝通應使用華語為主,並以漢字書寫。
: : 不限制其他語言之單詞使用或整句引用,但以不妨礙溝通為限;必要時應附解釋。
: : 除語助詞、特殊效果及漢字無法狀寫之外,禁止使用注音符號行文。
: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 6.轉錄文章應註明出處、作者。
: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 二B.關於個人發言內容
: : 7.禁止發表與第1、2條板旨及本板板務管理無關之文章。
: : 對板主處分之申訴請依「申訴」章程序進行。
: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 : 8.禁止使用與性器官、性侵犯、閩南語「哭」系列、
: : 及問候親友師長有關之發語詞或口頭禪。簡言之,禁止使用髒話。
: : 【罰則】浸水桶三天。
: : 9.禁止對板友進行人身攻擊。
: : 禁止侮辱任何民族。
: :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並浸水桶三天,第三次以後並浸水桶一週。
: : 二C.關於板面秩序維持
: : 10.推文陷入爭吵者,板主得將該文上鎖。
: : 三、執行
: : 三A.刪文
: : 11.刪除之文章,皆置於精華區「板務專區」中。
: : 12.於推文中犯板規者,因板主無法直接刪除該推文,
: : 故歡迎該文原作者配合修文刪除之。
: : 【獎勵】協助刪除推文,每刪一行板主致贈100元P幣。
: : 13.一篇文章有逾半數推文犯板規者,板主亦得直接刪除該文。
: : 三B.浸水桶
: : 14.受浸水桶處分者,請於期滿之後寄信通知板主解浸。
: : 15.於本板累計受三次「水桶三天」以上處分者,
: : 第四次起每次處分增為水桶一個月。
: : 三C.違規情事紀錄
: : 16.凡違反板規並經公告處理者,相關文章皆分類收錄於精華區「板務專區」中。
: : 四、申訴與救濟
: : 17.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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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 :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 : --
: : ◆ From: 59.112.211.167
: 群組長您好,
: 此為本人所請求判決之案件,
: 原相關文章已被刪除,
: 改收錄於歷史版精華區Z-2-8-124~127篇,
: 相關申訴與答辯內容於本版5838~5850與5912篇,
: 已將近一年半,前任M群組長因另有要公而無暇兼顧,
: 故懇請 庭上明鑑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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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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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58.72
※ vavamk: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08 09:1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6 之 1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