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申請] Christianity版版主rehoboth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復活!)》之銘言:
: 群組長違反組務規定,未滿一個月就讓罷免連署通過
: 一樣是瀆職
: 這更顯出你們是多麼恨我,一個個不擇手段,極盡造謠污衊之能事
: 甚至連無辜的組務人員亦受你們欺哄
我來解釋,不過或許您已經聽不進去。
一個罷免行為的進行,有程序面的,也有實質面的。
要先審查程序面,再審查實質面。
發起人資格不符,導致罷免不成立,這是一種溯及的「撤銷」。
也就是,視同根本沒有發起罷免。
前一次由於發起人的資格有問題,
所以導致罷免在程序面上直接被認為不合法。
前一次罷免,並不是在實質上罷免未成立。
這兩種差別您可以瞭解嗎?
既然如此,這一次的罷免發起,在時效上的計算,
當然就沒有所謂的「未滿一個月」的問題。
說明如上,請您不要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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