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vapidus
作者 vapidus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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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僅是爭點整理,不實際審理爭點06/05 20:58
4F→:通常是如消保工害環保勞資糾紛等複雜事件的第一次言辯期日06/05 21:04
5F→:準備程序重點在闡明訴訟關係,但不在第一次言辯期日,06/05 21:09
6F→:且只有受命法官;未於準備程序提出爭點則有失權效(276條)06/05 21:10
2F→:這次家事事件法上路,民訴的法條更動是勢所必然了06/03 12:02
3F→:死亡宣告屬人事訴訟程序,可從這點去推06/03 12:04
4F→:但你附的這題明顯是民法第八條。理由:公益06/03 12:07
5F→:死亡宣告僅係在終結以失蹤人為中心的私法關係,並無剝奪06/03 12:11
6F→:該失蹤人權利能力之意旨;而行為能力指得以獨自意思表示06/03 12:12
7F→:使其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死亡宣告無剝奪行為能力之效果06/0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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