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u9005205
作者 u9005205 在 PTT [ Nurs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0則
限定看板:N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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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話說成大的人事和政風都在睡覺嗎?沒有114.136.113.117 09/30 00:19
9F→: 很奇怪嗎?還是成大文化?114.136.113.117 09/30 00:19
11F→: 到底醫院評鑑是怎麼過的?監察院不用去114.136.113.117 09/30 00:20
12F→: 查一下嗎?114.136.113.117 09/30 00:20
50F噓: 是要轉移什麼?04/07 10:15
55F→: 不然就戰爭文?04/07 10:16
7F→: 就定期輪調,沒實力打回原形……02/27 21:58
2F→:外院委託代檢或分院檢體都有流水號和病歷號區分吧?....08/28 22:46
3F→:由LIS就可查到儀器上傳報告,發報告或更改報告時間...08/28 22:49
9F→:評鑑的真意在於"whistleblower"的存在 有名的事件就是07/31 21:24
10F→:2004美國Maryland general hospital事件 經評鑑單位合格07/31 21:26
11F→:可是爆發內部管理弊案 內部人員檢舉兩次被壓下來07/31 21:28
12F→:最後媒體揭發 評鑑單位被要求國會聽證會 評鑑單位回答07/31 21:29
13F→:國會議員評鑑書面都合格 國會議員反問會拿不合格給你看嗎07/31 21:31
14F→:直指評鑑太"學術"和"學院化" 無法探求真相..07/31 21:33
15F→:因此內部的"whistleblower"才能發現弊端 加以改進07/31 21:35
16F→:最後該院CEO和兩位單位主管被撤職...重新評鑑07/31 21:36
17F→:回溯2000名病患 部分病患已經死亡...07/31 21:39
21F→:這就是勞基法第9章工作規則部分 就是明明是事業單位07/28 00:40
22F→:主要業務 可是卻簽定期合約 沒有工作規則福利部分07/28 00:41
23F→:卻要完全遵守義務部分 就是所謂不平等的地方07/28 00:42
24F→:資方只要形式上提出合約表示僱傭關係存在沒有不利勞方07/28 00:46
25F→:但事實上勞方被侵權部分就等勞方自己來主張07/28 00:48
26F→:所以底線就很清楚一勞方要留下勞動條件就不會改變07/28 00:50
27F→:二若主張權利,或許在調解時,就給資遣費要人走,不然就撐07/28 00:51
28F→:到勞工法庭判決再給錢07/28 00:53
29F→:資方就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天天闖紅單07/28 01:19
30F→:只要不被交警開單或民眾舉發 就一直闖但遲早撞到人或車07/28 01:20
31F→:到時候再依民法侵權部分 看是調解還是上法院07/28 01:22
32F→:如果遇到心軟的 就又省了一筆該付的錢.....07/28 01:25
47F→:這裡面有很多社會眉眉角角和人性真實赤裸裸展現的部分07/29 02:41
48F→: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很專業但要"主動"請教他們07/29 02:43
49F→:就您內心衡量思考利弊得失後 想要的結果與他們討論07/29 02:45
50F→: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就勞工權益的部分07/29 02:47
51F→:至於衛生行政部分http://ppt.cc/7JCr這篇就是指引囉!07/29 02:58
60F→:爭點就在護理人員是醫院主要業務 為持續性工作07/31 16:51
61F→:就應以不定期合約 除兩性平等法之類法定育嬰假07/31 16:53
62F→:才適用定期合約 故勞僱皆應遵守工作規則07/31 16:54
63F→:非僅求勞方遵守 再者合約是否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加以認定07/31 16:58
64F→:經調解不合意 就直接進入訴訟程序07/31 16:59
70F→:不意外的話,合約到期就會不會安排工作....07/31 22:14
71F→:所以會有僱傭關係和勞資給付的爭議...07/31 22:15
72F→:因此稱其量只能稱為"定期"詢問要不要繼續的"不定期合約"07/31 22:33
73F→:但為何不全院"定期"問要不要繼續工作呢? ....07/31 22:34
74F→:至於成本控制有很多方法 從左手換右手不應該稱為"利潤"07/31 22:37
1F→:醫師法12-1,13,14條06/09 00:56
5F→:http://ppt.cc/g8jg 病例406/09 00:53
6F→:依大法官會議第494號解釋 即使是勞基法84之1的責任制工作03/10 01:03
7F→:也要符合最低勞基法規定勞動條件,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03/10 01:04
8F→:也就是兩週不能超過84小時,1日不能超過12小時(含跨日)03/10 01:05
12F→:需要他的朋友替他和他的家人維護他的權益...03/09 01:22
13F→:援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03/09 01:30
14F→:以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03/09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