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aoist9999
作者 taoist9999 在 PTT [ tax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22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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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被抓到的話,一定有事。07/24 14:04
2F→: 這還需要想嗎?07/24 14:05
1F推: 理論上應該沒問題。07/18 10:54
2F→: 你這篇文章往上數三篇的推文有講。07/18 10:54
3F→: 理論上可行,實務上最好匯款日期錯開,最好申報贈與稅06/25 10:22
4F→: ,以免國稅局承辦人員又用實質課稅原則搞人。06/25 10:23
5F→: 三次移轉金錢的行為都是「獨立意思」,而不是有事先計06/25 10:25
6F→: 畫性移轉金錢……06/25 10:25
7F→: 很好笑啊!但你跟國稅局講這是財務規劃的話,會被視為06/25 10:26
8F→: 是一個贈與行為(贈與契約是不要式、不要物的債權行為06/25 10:26
9F→: )。06/25 10:27
10F→: 有人就這樣子每年同一天固定贈與220萬給受贈人,也沒06/25 10:28
11F→: 有申報贈與稅,被國稅局人員詢問時,也不懂要事先諮詢06/25 10:28
12F→: ,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成為經典案例……06/25 10:29
13F→: 這個經典案例,如果每年都申報贈與稅的話,起碼表面上06/25 10:31
14F→: 是數個贈與行為。06/25 10:31
15F→: 06/25 10:32
16F→: 尤其是洗錢防制法實施之後,申報贈與稅能證明資金來源06/25 10:33
17F→: ,這是比較好的。06/25 10:34
18F→: 06/25 10:36
19F→: 爭點:《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行為究竟是訂立贈與契06/25 10:36
20F→: 約時?還是移轉贈與財產時?06/25 10:39
21F→: 國稅局人員認為是前者喲!06/25 10:39
22F→: 很多人認為我贈與低於220萬贈與稅免稅額的動產,依《06/25 10:42
23F→: 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必申報(不動產的話,是一定要申報06/25 10:42
24F→: ,不然過不了地政事務所這一關),法律上是合乎贈與契06/25 10:43
25F→: 稅06/25 10:45
26F→: 法之規定,也往往沒有訂立具有證明力的書面贈與契約(06/25 10:45
27F→: 例如:經過公證人公認證過),等被國稅局從金流資料找06/25 10:46
28F→: 到後,加上應對內容講得不好,最後就來不及了。06/25 10:47
29F→: 06/25 10:48
30F→: 當你沒有申報贈與稅,也沒有訂立具有相當證明力的書面06/25 10:48
31F→: 贈與契約的話,國稅局有可能從金流資料中抓出一些人來06/25 10:49
32F→: ,如果這些人應對不佳,可能會被國稅局將數個移轉贈與06/25 10:50
33F→: 財產認為是一個贈與契約……06/25 10:50
34F→: 06/25 10:51
35F→: 以後贈與人必須要學會的話術:06/25 10:51
36F→: 我每一次贈與財產,都是臨時起意,並不是事先有計畫性06/25 10:52
37F→: 的…… XD06/25 10:52
38F→: 06/25 10:54
39F→: PS:最近看到一個由先進提供的案例大概內容:06/25 10:55
40F→: 有一個人因為兒子結婚生子,很高興地告訴兒子每年他生06/25 10:55
41F→: 日都會匯給他220萬元,因為未達220萬贈與稅免稅額,所06/25 10:56
42F→: 以這個人就沒有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查到金流發現這個人06/25 10:57
43F→: 怎麼每年固定日期就匯給他兒子220萬,就叫他去喝咖啡06/25 10:57
44F→: ,他也如實講了上述原因,最後被國稅局認為是一個贈與06/25 10:59
45F→: 行為(一個贈與契約,只是分年移轉贈與財產而已),依06/25 11:00
46F→: 實質課稅原則,將歷年固定日期的匯款通通計入贈與總額06/25 11:01
47F→: ,課徵贈與稅。06/25 11:01
49F推: 我個人是覺得這個案例是不太合理,因為分年分次贈與財06/25 15:21
50F→: 產是一般人常用的合法節稅方法,而非特別奇怪方式的06/25 15:21
51F→: 脫法避稅或違法逃稅。06/25 15:21
52F推: 一般人分年分次贈與財產,難道通通都是臨時起意,而沒06/25 15:24
53F→: 有計畫性?真按照這個案例的標準,很多平時常用的合法06/25 15:24
54F→: 節稅方式都嘛有問題了。06/25 15:24
67F推: 過去某些稅捐機關告訴民眾節稅的方法,現在有可能變06/26 14:48
68F→: 成逃漏稅。06/26 14:48
69F推: 稅捐機關的大絕招:實質課稅原則……06/26 14:50
70F推: 有些東西,我是覺得很扯,但對納稅義務人有利,我也就06/26 14:54
71F→: 不反對了。例如:金錢贈與,錢都交付了,無法定事由,06/26 14:54
72F→: 還能撤回贈與行為,當然前提是在被國稅局發現之前。06/26 14:54
78F→: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可以不申報低於220萬的07/08 17:13
79F→: 財產贈與(實務上不動產贈與是無論金額多寡都強制申報07/08 17:13
80F→: )。07/08 17:14
81F→: 但就洗錢防制及將來資金來源證明的話,還有莫名其妙地07/08 17:14
82F→: 將分年分次贈與卻沒申報贈與稅,視為一個贈與契稅的預07/08 17:16
83F→: 防針,最好還是申報比較好。07/08 17:16
86F→: 一個出過很多書的大前輩的書面案例,應該是真實案例。07/08 19:23
87F→: 就是因為異於絕大多數人的見解,所以才值得一提。07/08 19:24
99F推: 真是那樣子的話,會去抓所得稅那部分,稅金照理說會比07/15 19:01
100F→: 較高一些。07/15 19:01
3F→: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之節稅要訣:07/11 16:23
4F→: 如果擁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07/11 16:24
5F→: 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二、三……處如成年子女、祖07/11 16:24
6F→: 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07/11 16:24
7F→: 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全部可以適07/11 16:24
8F→: 用優惠稅率。07/11 16:24
1F→: 只能說不意外。06/06 23:08
2F→: 總比事後被處以罰鍰好多了。06/06 23:09
3F→: 如果懂稅法的話,每年以現金贈與220萬元,起碼有四年06/06 23:11
4F→: 贈與金額合計880萬是不會被計入遺產總額的。06/06 23:11
5F→: 保險業務員或銀行理財專員的話,是不太能夠相信的。06/06 23:12
6F→: 花錢找專業人士規劃會比較好。06/06 23:12
10F→: 這類案例: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06/06 23:34
11F→: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06/06 23:37
12F→: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06/06 23:37
13F→: 我只能說該花錢去諮詢規劃,就應該花錢,不要省小錢,06/06 23:38
14F→: 反而最後花了大錢。06/06 23:39
19F→: 我不懂有幾千萬現金的人,為什麼幾千塊或是一兩萬塊的06/06 23:42
20F→: 諮詢費會不想付?然後相信業務員?06/06 23:43
21F→: 但這種人真的不少……06/06 23:43
34F→: 最好高齡躉繳保單,可以繳2000萬,能領到3000萬,哪一06/07 13:11
35F→: 家保單是這樣子精算的?06/07 13:11
36F→: 上面推文我有舉三個判決:保險給付少於或相當於已繳保06/07 13:27
37F→: 險費。06/07 13:27
38F→: 06/07 13:31
39F→: 國稅局的案件,除非是免稅的簡易案件,複雜案件我也碰06/07 13:31
40F→: 過遺產稅稅單審查了六個月才核發下來的。06/07 13:32
45F推: 除非是意外死亡,不然死亡給付不會這麼高的。06/08 14:38
46F→: 你自己去市場找那種保單,如果有的話,一堆有錢人會06/08 14:40
47F→: 跟你買。06/08 14:40
60F→: 我有考試院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兩張證照,06/08 23:20
61F→: 你以為別人都是無知蠢蛋嗎?06/08 23:21
62F→: 保單起碼都看過幾百種了,我沒見過高齡躉繳的非意外身06/08 23:23
63F→: 故的死亡給付,會有你講的那種繳2000萬、給付3000萬的06/08 23:23
64F→: 壽險,麻煩你拿出在市場上目前實際上有銷售的保單來證06/08 23:24
65F→: 明你的說法是真實的。06/08 23:24
66F→: 高齡者:指年逾65歲之國民。06/08 23:33
67F→: 躉繳:投保時一次繳清全部保險費。06/08 23:33
68F→: 如果你能找出這種人身保單的話,我會很感謝讓我能夠增06/08 23:34
69F→: 長見聞的。06/08 23:35
71F→: 變額萬能保險:定期壽險+投資基金(這是我自己的分析06/09 00:00
72F→: )。06/09 00:00
73F→: 一、定期壽險:通常是每個月從保單帳戶裡扣一次保險費06/09 00:02
74F→: 。06/09 00:02
75F→: 二、投資基金:自負盈虧。06/09 00:02
76F→: 06/09 00:03
77F→: 只論投資報酬率,不論道德問題的話,還不如下列:06/09 00:04
78F→: 買定期壽險(如果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話),投保兩年後06/09 00:04
79F→: ,被保險人去自殺。06/09 00:04
80F→: 06/09 00:08
81F→: 至於你講的東西,應該跟我講的是不一樣的東西。06/09 00:08
82F→: 我想講的是那種躉繳的純壽險險種。06/09 00:15
83F→: 而且是終身壽險。06/09 00:15
93F→: 嚴格來說,那種變額萬能保單並不是躉繳的保單。06/09 20:03
94F→: 而且人壽保險正常來說是討不到便宜的,我只能這麼說。06/09 20:46
95F→: 變額萬能保單,保險金額部分是按丟到保單帳戶裡的金額06/09 20:47
96F→: 而有一定的上限,光附加保單跟一些巧令名目的收費就可06/09 20:48
97F→: 觀了。06/09 20:48
98F→: 附加保費06/09 20:48
104F推: 前面有提到65歲算高齡,65歲投保,70歲身故,享有已06/10 16:13
105F→: 繳保費的1.4倍的話,我看真有這種保單的話,其保險公06/10 16:13
106F→: 司財務早晚出問題。06/10 16:13
107F→: 弱保體搶著去投保,反正賠所繳保費的一定倍數。06/10 16:14
108F→: 至於投資型保單,用單純投保定期壽險,其他現金用22006/10 16:15
109F→: 萬逐年贈與就好了。06/10 16:15
125F推: 我有一個客戶,被銀行理專騙去將定存解約,買投資型保06/11 12:19
126F→: 單,最後沒拿到死亡給付,保單帳戶的金額也沒有高於06/11 12:19
127F→: 所繳的保費(都是一張幾百萬躉繳,買了好幾張),全06/11 12:19
128F→: 部列入遺產總額,這是我的經驗。06/11 12:19
129F推: 高齡(65歲以上)還會用躉繳方式花幾百萬、幾千萬買保06/11 12:57
130F→: 險,這本來動機就大多數是為了節稅的想法,不過國稅06/11 12:57
131F→: 局在十幾年前就關起這道門了。06/11 12:57
132F推: 至於保險商品,請把金管會核准字號明示出來,我想看06/11 13:01
133F→: 看保險公司會如何來幫這些通常是弱保體或是更差的被保06/11 13:01
134F→: 險人解套?而不賺他們的錢?06/11 13:01
139F→: 我自己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的內容,06/21 14:10
140F→: 並不是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都是有利的。06/21 14:11
3F→: 這種錢也在省,唉……06/18 23:36
5F→: 幾百萬起跳的財產,又跟時間賽跑,花錢找專業人士去辦06/18 23:50
6F→: 理啦!06/18 23:50
23F推: 節稅在家族財產移轉規劃上,有時候並不是列入最優先06/20 10:37
24F→: 考量,而是將人性及法律因素列為較優先。06/20 10:37
2F推: 一、所得稅部分:看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是誰,他就是納稅06/11 12:11
3F→: 義務人。06/11 12:11
4F推: 更正:「出租人」,而非「承租人」。06/11 12:14
5F→: 二、民法上,訂立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並不以出租人06/11 12:15
6F→: 為所有權人或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因此該租賃契約仍然06/11 12:15
7F→: 有效。06/11 12:15
11F推: 當然那個租金的金流,最好不要流至所有權人,除非你06/11 14:36
12F→: 能講出一個連國稅局都能接受的理由,不然到時候國稅06/11 14:36
13F→: 局又搬出實質課稅原則來課稅。06/11 14:36
14F→: 法理上可以試看看,實務上我不清楚會不會課徵?06/11 14:37
15F推: 但如果我是承租人的話,會希望儘量與所有權人訂立租06/11 14:41
16F→: 賃契約,因為比較有保障,這是從社會上稍微懂一點法06/11 14:41
17F→: 律的人的角度來看。06/11 14:41
22F→: 我有查了一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租賃所得06/12 16:52
23F→: 的相關函釋,其實沒看到出租人非所有權人,所有權人06/12 16:53
24F→: 會被設算租金的資料。06/12 16:53
25F→: 不過我還是要講,那個租金金流要做好,絕對不能跑到所06/12 16:54
26F→: 有權人那邊去,不然所有權人被認為有租金收入也不意外06/12 16:54
27F→: 。06/12 16:54
43F→: 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之間的關係,比較像是無償的使用06/12 20:17
44F→: 借貸關係,最好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辦理。06/12 20:18
45F→: 如果這些步驟都作好的話,我想國稅局也不能動不動就搬06/12 20:22
46F→: 出實質課稅原則來課稅。06/12 20:22
47F→: 我有看過一個函釋,租金金流最後流向出租人及承租人以06/12 20:23
48F→: 外之第三人,那個第三人就會被認定有租金所得而要課稅06/12 20:24
49F→: 了。06/12 20:24
50F→: 這個問題很有趣啦!希望有按照這種方式節稅的人,一年06/12 20:25
51F→: 之後看看國稅局的反應如何?06/12 20:26
7F→: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06/10 16:17
8F→: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06/10 16:17
9F→: 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06/10 16:17
10F推: 依上述法律規定,自己把自己的錢給自己,並非贈與。06/10 16:19
11F→: 至於怎麼證明是自己的錢?你自己要能舉證資金來源。06/10 16:20
12F推: 真正想要洗錢的人,是不會把錢放在銀行的,都嘛藏現06/10 16:22
13F→: 金或黃金或鑽石之類的。06/10 16:22
1F推: 我覺得很難防止,除非你要告媽媽偽造文書等罪。05/17 12:43
3F推: 申請限制他人代理本查調,是一種方法。05/17 12:58
1F→: 理論上會。05/16 19:20
2F→: 當要保人死亡時,而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會列入要保人05/16 19:21
3F→: 之遺產總額來計算,純壽險的話,就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05/16 19:21
4F→: 價值準備金為遺產時價。05/16 19:22
5F→: 05/16 19:23
9F推: 保單的贈與金額低於220萬台幣的話,建議現在就變更要05/17 12:41
10F→: 保人。超過的話,再研究怎麼處理?弄個附有負擔之贈與05/17 12:41
11F→: (承受保單貸款)或以對價方式,可跟國稅局人員研究05/17 12:41
12F→: 看看。05/17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