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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iDa 在 PTT [ customers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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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百貨公司把客人都寵壞了
[ customers ]27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saluawu - 發表於 2005/12/20 11:53(18年前)
9FTaiDa:對,有法律依據.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154II)12/21 01:43
10FTaiDa:買賣契約的成立是"要約+承諾" 上述條文已規定標價陳列視為要12/21 01:46
11FTaiDa:約了, 而想顧客也說了他要買了,錢也傳好了,這時契約就成立了12/21 01:47
12FTaiDa:契約一旦成立, 雙方當事人之一方除非得到他方同意解除契約12/21 01:48
13FTaiDa:否則並不會以一方的意思即使契約解除, 亦即契約還是存在12/21 01:49
14FTaiDa:如果店家不賣,即是違約(違反買賣契約),形成債務不履行的狀況12/21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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