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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gma 在 PTT [ Viol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6則
限定看板:Vi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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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inthesee在O2版以及wanted版公開以及私 …
[ Violation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smile571 - 發表於 2008/07/10 14:13(17年前)
12FRogma:罵人狐群狗黨和噁宅男...原PO可以提告了07/10 12:20
14FRogma:不管是發文還是噓文都一堆錯字,程度極差,有待加強07/10 12:21
15FRogma:她還罵你不用活了耶,這也可以告喔07/10 12:22
22FRogma:昨天的新聞,兆豐金有主管叫部屬去跳樓,挨罰07/10 12:25
28FRogma:原PO,把這篇存圖然後提告,這是爭一口氣07/10 12:27
45FRogma:我不能說100%贏,但是有成功的相關案例,這是法官自07/10 12:30
47FRogma:由心政的範圍07/10 12:31
49FRogma:之前有民眾與婚紗店有糾紛,在自己的部落格罵婚紗店07/10 12:32
51FRogma:腦殘,最後婚紗店提告並勝訴07/10 12:32
52FRogma:這就是實際發生的案例07/10 12:33
57FRogma:立院在開議期間有言論免責權,立委也只敢在開議期間07/10 12:35
58FRogma:亂講話07/10 12:35
59FRogma:我只是舉實例,是你自己舉不出實例詞窮吧07/10 12:36
62FRogma:有實際成功的案例佐證,勝過在這炒翻天07/10 12:37
63FRogma:如果原PO有有不法且你門有證據,妳們也可以告阿07/10 12:38
64FRogma:舉不出實例就批評別人說風涼話,明明就是自己辭窮07/10 12:40
68FRogma:婚紗店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這幾年這種網路毀謗的官07/10 12:41
70FRogma:司案例一堆07/10 12:41
74FRogma:打不打官司原PO自己決定,我只是舉實例而已07/10 12:43
75FRogma:要反駁別人,也提出些實際案例阿07/10 12:44
80FRogma:提出案例至少可以證明是有機會告贏的07/10 12:47
82FRogma:我可以提出新聞案例算紙上談兵,那你什麼都提不出來07/10 12:50
83FRogma:能算什麼?07/10 12:50
97FRogma:回Z大,告不告是原PO決定,我只是舉出類似案件告贏的07/10 12:57
98FRogma:實例07/10 12:57
99FRogma:有人就質疑告不贏,卻又提不出佐證07/1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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