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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han88 在 PTT [ NTUSA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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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看了你的第七條解釋,我真的想知道你的行政法老師是誰11/07 18:14
2F→:阿 口誤 是第六條11/07 18:15
4F推:我純粹感謝原PO的指教。11/07 17:57
5F→:我在訴說法律保留原則時,想用比較簡單的話語,所以就沒有11/07 17:57
6F→:去找比較深一層的定義,這個是有疏失。11/07 17:58
7F→:不過我想,一個農委會主委會被法規賦與特定權限11/07 17:58
8F→:如果他用農委會主委的名義越權的話,仍然有逾越法規授權之11/07 17:59
9F→:可能。如此說來仍然是大有問題的。我也承認農委會主委本身11/07 18:00
10F→:有其言論自由。但重點在他基於什麼身份來發表。11/07 18:00
11F→:這也是我今天懷疑會長的原因。11/07 18:01
12F推:不過其實這個例子也是我即時想出來的~可能真的不是很好:P11/07 18:09
1F→:發這篇的目的,是在說清楚,真正的法律是什麼。11/07 02:47
2F→:在這種地方法律被誤解而給外人錯誤認識,不是法律人該作的11/07 02:47
6F→:不好意思修到人了><11/07 02:55
20F推:喔,A先生就是要防止我們吵會長,那請你不要賠上「法律」11/07 18:04
21F→:這個學問。即使我們很低微,但也不希望別人討厭我們。11/07 18:05
22F→:甚至更對不起過去建構法律的列祖列宗,那真的是罪過了。11/07 18:06
1F推:我也了解,你民法和行政法修誰的。法律系真是百種人11/07 01:38
2F→:想11/07 01:39
1F推:所以你的意思是,會長作錯事,我們還要幫他收爛攤子嗎?11/07 00:39
2F→:主動提出連署的人,應該不是我們這群意見被強姦的人吧11/07 00:40
12F推:你自都說會長無權代理了,無權代理就是錯事呀11/07 00:50
13F→:要不然民法幹麻規定無權代理人要負責。11/07 00:50
14F→:所以法規認為無權代理沒有錯,大家竟量去無權代理囉!11/07 00:50
21F推:現在跟本不是民170的問題,而是未經授權而逾越權限。11/07 01:07
22F→:對學生的表意自由已經發生侵害,哪裡是沒有損害?11/07 01:08
24F→:你民法170也解釋的很厲害呀~連行政法都可以一起解釋了~11/07 01:08
26F推:前面還有學生會可以看作準法人;這個見解可以寫論文了11/07 01:11
27F→:大學法說只有學生自治事項呀~可沒有給發政治宣言的權利11/07 01:12
30F→:哈哈,彼此,原來學生不是普通人,不可能表意自由受侵害呀11/07 01:14
33F→:我才要問你有沒有修過民法加行政法勒11/07 01:14
38F推:那是他基於權力可以探討的事項,我們的學生會是政治角色嗎11/07 01:16
44F→:重點是我們授權了會長什麼與我們授權了總統什麼?11/07 01:18
46F→:這都要回歸章程與大學法。11/07 01:19
65F推:這是保留原則的問題;不是沒說就都可以作;11/07 01:24
66F→:你才是先修過行政法再來吧!11/07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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