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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在 PTT [ HolySe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92則
限定看板:HolySee
[公告] 刑總可刷成績
[ HolySee ]8 留言, 推噓總分: +6
作者: pigdog - 發表於 2007/07/02 16:31(17年前)
4Fpigdog:財法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是高分群了。07/08 02:42
6Fpigdog:對啊。就是那個還沒上的第二冊。我下學期要開始飆課了。07/08 23:50
[討論] 台大最好的老師
[ HolySee ]13 留言, 推噓總分: +12
作者: Changpaisme - 發表於 2007/06/22 19:14(17年前)
5Fpigdog:????這是真張爸,還是假的?06/23 23:53
李茂生老師導生會
[ HolySee ]8 留言, 推噓總分: +8
作者: kent2001 - 發表於 2007/05/29 21:47(17年前)
8Fpigdog:不准死公法的參與。05/30 06:51
[課輔] 第一次小考答案
[ HolySee ]20 留言, 推噓總分: +12
作者: VictorFan - 發表於 2007/05/21 02:57(17年前)
8Fpigdog:我打成「亦或」你也不改成「抑或」,就這樣貼出去?!05/21 21:27
[情報] 山口厚刑法總論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譯稿 …
[ HolySee ]29 留言, 推噓總分: +9
作者: JohnWayne - 發表於 2007/05/10 01:27(17年前)
2Fpigdog:不同意四與七。只不過糟糕的是竟然愈來愈像。05/10 03:13
4Fpigdog:以保證人地位界定正犯性一事,是早就應該採的觀點。山口太넠05/11 00:39
5Fpigdog:晚理解到這一點。不過,以過失犯應納入不作為犯範疇為由,05/11 00:40
6Fpigdog:進而將可以與(因果的狹義)相當性相關連的排他領域創設予05/11 00:41
7Fpigdog:以排除一事,以及直接引入因果支配理論一事,會有偏向主觀05/11 00:42
8Fpigdog:的疑慮存在。這是平野一派的致命傷。05/11 00:43
9Fpigdog:關於第七點,沒看到書的內容前,不敢斷定。不過,因為實行05/11 00:45
10Fpigdog:行為的規範性擴張是構成要件說的重點所在,所以山口改採實05/11 00:45
11Fpigdog:行行為概念的同時,又對實行行為的規範性擴張採懷疑的態度05/11 00:46
12Fpigdog:一事,正是證明了他在實行行為論的考量還不夠徹底。或許這ꐠ05/11 00:48
13Fpigdog:才是他想找出第三條出路的理由。05/11 00:48
14Fpigdog:還有真的很有趣的轉變。等書到了以後,或許開個專欄來深入05/11 00:50
15Fpigdog:探討會影響日本日後刑法理論發展的這本書的內容。05/11 00:51
16Fpigdog:我現在想知道的是,當山口採實行行為論後,對於條件的解釋뜠05/11 00:52
17Fpigdog:會不會有所改變?這是今年民商組刑法考題的重點所在。05/11 00:53
18Fpigdog:當然啦。台灣大學法研所民商法組的考生是無法理解這裡的問05/11 00:53
19Fpigdog:題的。05/11 00:54
[噹噹噹]5/11 刑總小考
[ HolySee ]13 留言, 推噓總分: +10
作者: VictorFan - 發表於 2007/05/02 02:58(17年前)
2Fpigdog:精妙?你死了。應該是精準。還有可帶六法全書,雖然沒有用ꔠ05/02 05:45
3Fpigdog:此外,為何沒有po到大一班版?05/02 05:48
[轉錄][公告]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優良導師票 …
[ HolySee ]17 留言, 推噓總分: +12
作者: rhchao - 發表於 2007/04/19 20:11(17年前)
16Fpigdog:嗨。黑人好久沒看到你。現在還好嗎?04/26 00:55
Re: [問題] 刑總的問題
[ HolySee ]6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pigdog - 發表於 2007/04/19 00:43(17年前)
6Fpigdog:所以我才會提出普通侵占、業務侵占與遺失物侵占的問題。04/19 15:46
Re: 刑分講義中的問題
[ HolySee ]2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abbcNN4 - 發表於 2007/04/19 00:18(17年前)
3Fpigdog:建議重讀一次實行從屬與要素從屬的總則問題。04/17 23:43
5Fpigdog:我哪有回答你的問題?唉,實行正犯根本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時ꄠ04/18 04:58
6Fpigdog:不可能會成立狹義共犯,但是如果正犯只是責任減輕時,狹義04/18 04:59
7Fpigdog:共犯不會適用減輕的規定。04/18 04:59
8Fpigdog:不是教唆無責任之人湮滅證據,而是教唆一個非犯罪行為(構꘠04/19 00:43
9Fpigdog:成要件不該當的行為),所以不可能成立教唆犯。04/19 00:44
刑分講義中的問題
[ HolySee ]7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abbcNN4 - 發表於 2007/04/17 23:00(17年前)
3Fpigdog:建議重讀一次實行從屬與要素從屬的總則問題。04/17 23:43
5Fpigdog:我哪有回答你的問題?唉,實行正犯根本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時ꄠ04/18 04:58
6Fpigdog:不可能會成立狹義共犯,但是如果正犯只是責任減輕時,狹義04/18 04:59
7Fpigdog:共犯不會適用減輕的規定。04/18 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