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總的問題

看板HolySee作者 (pigdog)時間17年前 (2007/04/19 00:43),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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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p109 (cp109)》之銘言: : 不好意思,問一些問題,如果覺得太笨請見諒。 : 1. : 講義上說擁有目的的人是身分犯。 : 那有“沒有目的”的身分犯?我想應該是有吧,但不太確定。 當然有。而且身分本來的意義是社會地位等,而不是目的等。 : 2.違法身分是有多出的法益被侵害。 : 責任身分是國家對身分者不做此一違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 錯。違法身分是指該當被侵害或危殆化的法益,只有那個擁有身分的人才能做得到。 而責任身分則是指該法益是任何人都可以侵犯,只不過在有責任身分的人侵害法益 時,法會對這個人非難得輕一點或重一點。 講義要看清楚。措辭不對的時後,誤解是很深的。 : 那在討論條文中的意圖時是違法身分或責任身分。 : 可以用一開始對違法身分和責任身分的區分。 : 還是要先判斷條文中的意圖是目的或意圖, : 然後依老師的說法具有企圖為責任身分,具有目的為違法身分, : 我覺得兩種方式好像差不多,不過不太確定,謝謝。 意圖是責任要素,不管是狹義意圖還是目的都是責任要素。 對應於這些責任要素會有一些客觀事實或情事被規定在客觀的構成要件中,而 成為超越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這些要素展現在行為人身上時,會型構成 違法身分或責任身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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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責任身份的規定並沒有相對應的普通規定(用語稍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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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樣子)時,好像必須去回答何以同樣侵害了法益卻無須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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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但縱然如此,這種加重減輕的犯罪規定仍須去確認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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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責任身份,否則在共犯論會連鎖出去,而不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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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回答第一個問題恐怕還得先找一下,哪個犯罪沒普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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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會提出普通侵占、業務侵占與遺失物侵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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