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iceshotse
作者 niceshots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486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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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個資法...ID不能全部PO要一部份要打xxx04/03 16:32
4F→:第19條...04/03 19:23
7F→:如果有情緒上的字眼,例如xx娘,或是罵人家混蛋之類的內04/03 20:10
8F→:妨礙名譽是躲不掉的,尤其是在網路上PO文...04/03 20:10
9F→:建議還是心平氣和的處理比較好04/03 20:11
28F→:那算過失致死....04/03 09:47
5F→:小孩的父親登記是那為政商人士??如果父不詳,不會有人04/02 23:36
7F→:去追查那個小孩的父親是誰的04/02 23:37
8F→:雇主是父親嗎?還是父親單純只付錢,小孩是媽媽送來給保04/02 23:38
9F→:母?如果是父親託付小孩給你朋友,那就比較無所謂04/02 23:39
12F→:那您朋友可以主張,他不認識對方,所以不讓她帶走小孩04/02 23:46
13F→:您朋友是受雇者,有義務要保護小孩的安全...在法律上是04/02 23:47
15F→:沒有太大問題的,今天讓媽嬤把小孩帶走,那問題會更大04/02 23:48
17F→:如果那為媽媽酒後還來鬧事,大方的報警就對了..04/02 23:50
20F→:在保母的住所鬧事,保母可以主張對方妨礙安寧,請警方協04/02 23:53
21F→:助,這樣小孩就不會曝光了....也不會爆料04/02 23:54
25F→:這種事情,最可憐的還是小朋友,也只能祝福他了04/03 00:18
31F→:請別叫我大大,我只是個路過的人,因為之前被告過,所以04/03 13:58
32F→:對於法律的部份稍稍的有去了解過...04/03 13:59
33F→:一般大多都是登記父不詳母詳,很少會看到父詳母不詳的..04/03 14:00
34F→:也要記得連絡小朋友的父親,詢問下次遇到此狀況該如何處04/03 14:01
35F→:理會比較好,不然這樣拖下去也不是辦法..04/03 14:01
36F→:除非母親提告,檢察官開立搜索票,不然母親沒有權利強行04/03 14:02
37F→:進入保母的家中找小孩,但是這方法只是治標,不是治本,還04/03 14:05
38F→:是要小孩父母雙方溝通好,才能避免這種事情再發生...04/03 14:06
39F→:我的猜測,母親可能被父親拒絕探望小孩,所以才會這樣,04/03 14:07
40F→:生母本來就有小孩的親權,但是發生某些事情讓媽媽無法看04/03 14:08
43F→:小孩,從某些角度來看,母親也是值得同情的...04/03 14:11
46F→:那要趁媽媽清醒問清楚,以後再發生這狀況怎辦,請他保證04/06 01:40
47F→:不然下次又再來一次,光處理他就飽了啊04/06 01:41
6F→:有聘請律師嗎?有委任律師就請委任律師處理就好了04/03 19:20
7F→:有收到傳票嗎?如果沒有傳喚,確實是不用寫沒錯啊04/06 22:14
8F→:您也可以寫刑事答辯狀,按照律師的建議來寫04/06 22:15
1F推:如果浴室的乾溼分離,10萬的預算可能不夠喔04/02 22:56
1F→:請你的朋友先不要緊張,作筆錄了嗎?04/02 22:06
2F→:要先將證據保全,作筆錄時,可提出相關證據給警方04/02 22:07
3F→:車輛保險除了強制險外,是否還有保其他任意險?04/02 22:11
7F→:不用太擔心,傷害罪要成立,要先看肇責歸屬誰...04/02 23:42
8F→:肇事責任如果歸屬對方,對方都還要負責賠償你朋友04/02 23:43
9F→:假如你很瘦弱,我很壯碩,因故您動手打我,我沒受傷,反而04/02 23:45
10F→:是您手骨折,這樣算是我傷害您嗎??04/02 23:45
1F→:您沒寫縣市,可能沒人敢跟您接洽唷...XDD04/02 20:29
1F推:請問之前公司要告你的竊盜,後來有告嗎?04/02 20:08
2F→:將你同事的薪資條收集起來,提報給法官,民事庭法官不太04/02 20:09
3F→:會移送給刑事,先確認你的目標是要拿到加班費,公司薪資04/02 20:10
4F→:條印錯,他們可以主張是因為公司內部行政疏失,不太能構04/02 20:11
5F→:成偽造文書的要件,偽證罪當然也不太可能會成立,都要端04/02 20:11
6F→:看法官的心證了...我之前與人打官司時,我也有針對對方04/02 20:12
7F→: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質疑,民事法官說,他認為對方不會因為04/02 20:13
8F→:這種小事,去冒偽造文書的風險幫對方帶過,所以還是要看04/02 20:14
9F→:但是如果你將其他同事的薪資條承給法官,是有機會讓法官04/02 20:15
10F→:產生"他們的資料有竄改過,不能採信"這樣的心證,對你有04/02 20:16
11F→:利,也比較能增加勝訴的機會,祝福您04/02 20:16
2F→: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不影響通報與否的問題04/03 00:42
4F→:基本上我是覺得公司虎爛,就去勞工局申訴吧....04/03 11:52
5F→:員工離職公司是有義務要開立證明的,要爭取自己的權益04/03 11:53
6F→:另外,你的資遣費已經確定拿到了嗎?04/03 12:16
3F→:沒有構成恐嚇的要件啊....04/02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