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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ops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16 篇
NewCops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156 則
1F推:其實我對原原PO這種因為本身想試用的心態來主張退貨也不是10/07 20:57
2F→:這麼贊同,但店家也不能主張就拆封不能退,因此到最後就可10/07 20:57
3F→:能有個酌收整新費之類的。當然店家把退貨的物品拿來當新品10/07 20:58
4F→:販售即可能觸犯詐欺之類的刑責;我是認為店家以福利品來販10/07 20:59
5F→:售是合理的,很多3C通路都用這招。10/07 21:00
6F→:站在消費者的立場,當初我會去注意消保法其實是因為D600,10/07 21:01
7F→:以D600這個例子來說當時官方資訊都說有改善塵點問題,但又10/07 21:02
13F→:陸續開箱受害的慘況。是想我是消費者,看到網路店家主張已10/07 21:04
14F→:解決入塵而進行網購,但用了之後才發現問題仍在想退貨。但10/07 21:05
15F→:網路店家主張拆封不可退,這樣合理嗎= =?10/07 21:05
16F→:恩我懂你的點,畢竟你也是在做生意也要顧商譽。10/07 21:06
17F→:所以我說我對這種非瑕疵而主張消保法無敵的也不是很認同,10/07 21:07
18F→:但如果是商品瑕疵但又不給退貨,那我會很有意見。10/07 21:07
1F→:補充一下關於包裝回復費我有主張第十九條1.173.244.157 05/21 17:46
2F→:第三款之民法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1.173.244.157 05/21 17:47
3F→:無效,得到的回覆還是先協調,不成就走仲1.173.244.157 05/21 17:48
4F→:裁,所以"不一定"是要支付回復費的,只是1.173.244.157 05/21 17:48
5F→:最壞的結果就是支付回復費而已,不能退貨1.173.244.157 05/21 17:48
6F→:的規定基本上就是無效的。1.173.244.157 05/21 17:49
1F→:對了,LoLoLua被申訴到底有沒有下台機制?218.173.56.97 05/09 03:48
2F→:我光看他被申訴就不知道幾次了218.173.56.97 05/09 03:49
3F→:喔還有請問群組長你需要多久時間做諮詢?114.47.145.52 05/09 04:44
4F→:請告知時限以方便我走程序!114.47.145.52 05/09 04:45
8F→:樓上你要不要看一下群組申訴規定?你不是當1.173.241.64 05/09 11:27
9F→:事人是在大聲什?還是你也是版主的分身?1.173.241.64 05/09 11:28
10F→:雖然群組規定不能和無相關的人答辯,但既1.173.241.64 05/09 11:29
11F→:然DC_SALE的版主和你都質疑過分身問題,我1.173.241.64 05/09 11:29
12F→:統一回答,自我在DC_SALE版上開始反應問題1.173.241.64 05/09 11:30
13F→:就是這個ID,申訴也是這個ID,你跟我說到1.173.241.64 05/09 11:30
14F→:底有什不妥?我就是NEWCOPS,我就是本尊!1.173.241.64 05/09 11:31
1F噓:爛死了,你這個是個人見解還是問過消保官或是警察機關?05/09 03:23
2F→:說真的你的判決真的都很爛,可不可以自請下台?05/09 03:24
3F→:本案群組長都說會去問了結果你自己弄了個自己見解出來,真05/09 03:24
4F→:的很無言,看來我只好上訴群組了,別搞到最好我按程序罷免05/09 03:25
5F→:版主,順便向站方申訴版主.小組的處理失當!!!太生氣了!05/09 03:25
6F噓:你要不要看一下行政院的函釋?http://ppt.cc/m~4N05/09 03:32
7F噓:而且我申訴的那些人根本也不是偶一為之,是常PO的業者05/09 03:55
8F→:真的狀況外...超無言的你05/09 03:56
13F→:對呀,我也不懂為何到最後都是我和業者溝通...因為一開始05/03 21:54
14F→:我發的群組信件是給DC_SALE版的三個版主,然後其中的K版主05/03 21:55
15F→:有回信給我,然後如同我轉發在此版上的信件一樣,他說問了05/03 21:55
16F→:業者之後得到沒有違法之虞,然後我才貼條文給K版主,而後05/03 21:56
17F→:面我也有說我不介意把我的信件轉給業者看,因為信件有一些05/03 21:57
18F→:法律信息,然後群組通告就從版主群+某一賣家這樣...05/03 21:57
19F→:但後面就變成我和業者討論了,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但即使如05/03 21:58
20F→:此,我和該業者也達成一定共識,該業者其實很有誠意的說在05/03 21:59
21F→:後續的文章會標註退貨的事項,所以我就把這結果告知版主群05/03 21:59
22F→:,並請版主們在版上公告或是在版規做修正,如此簡單訴求我05/03 22:00
23F→:也不知道為何遲遲沒下文。05/03 22:00
24F→:至於至於隱私部分,如果是個人身體狀況部分不願公布我當然05/03 22:01
25F→:可以接受,只是該信件有我們討論法條的訊息,也屬於證據之05/03 22:02
26F→:一,我是確認並沒有業者個人的電話.姓名.住址之類的才會貼05/03 22:03
27F→:出。05/03 22:03
28F→:所以癥結點就在於版主要我跟業者討論開始的,如果版主在過05/03 22:30
29F→:程中認識到版上有違法的情形,做出修正或是參與討論也就不05/03 22:31
30F→:會有後續只有我和業者討論的怪事發生。但我覺得這些都不重05/03 22:32
31F→:要,重點是為何版上明知有錯還不修正?即使我已經多次提醒05/03 22:32
32F→:仍無效果,這也是我此次申訴的原因。05/03 22:32
43F→:對於隱私部分我是贊成你的見解,但我當初會貼出來的原因是05/04 00:38
44F→:版主要我跟業者做溝通,但溝通的過程我群組通告仍然包括版05/04 00:39
45F→:主,因為就像我那些信件中所說,我認為版主有知悉的義務,05/04 00:40
46F→:這樣說吧,如果我沒把那些信件貼出,其實外人很難知道整個05/04 00:40
47F→:過程,這也是我權衡之下才整個貼出的原因。05/04 00:41
48F→:不過既然刪除了,我也接受就是了,現在就看小組或群組覺得05/04 00:42
49F→:有必要的情形下我再私信吧。05/04 00:43
50F→:至於你說的只有法務部可以做判決,可也要經過正常程序上去05/04 00:43
51F→:,而我正在做這麼一件事情...不然如果有捷徑可以跳過這繁05/04 00:44
52F→:瑣程序我當然樂意接受,只是我覺得這其實也不用到法務的事05/04 00:45
53F→:情為何要浪費這麼多站務資源很不能理解...05/04 00:46
54F→:明顯違法的事情不是本來就不該出現在版上嗎?05/04 00:47
63F→:應該這麼說,其實PTTLAW有明定站規違反我國法律者無效,所05/04 01:18
64F→:以我從頭到尾都覺得這件事情其實不用搞得這麼複雜,有違法05/04 01:18
65F→:且明顯違法的情形下在版規的層級本來就可以過濾掉了,例如05/04 01:18
66F→:在性版如果鼓勵性侵或強暴他人不是一件很難令人理解的事情05/04 01:19
67F→:嗎?所以相同的在DC_SALE裡面的買賣文就明顯違法了,這部分05/04 01:20
68F→:業者自己也說像消基會詢問過了,也得到上游廠商的證實確實05/04 01:21
69F→:違法,那既然大家都知道違法還要浪費資源層層向上這件事情05/04 01:21
70F→:本身就是一個奇杷...05/04 01:21
71F→:我也知道我和業者溝通的內文都是廢話(阿都明顯違法,我當05/04 01:22
72F→:然覺得他上游廠商講的都廢話),但我還是耐住性子解釋給他05/04 01:22
73F→:聽,並且信件往來一直都把版主群加入通告,目的也是主要解05/04 01:23
74F→:釋給版主聽,但版主整個置身事外,那試問這些信件(有把版05/04 01:24
75F→:主群納入通告)是否是板務溝通的一部分?到底是我侵害隱私呢05/04 01:24
76F→:?還是因為版主的原因而使得溝通過程變得畸形?05/04 01:26
77F→:照理講我根本討論的對象一開始就不是設定某某業者,我也對05/04 01:27
78F→:該業者抱持高評價,畢竟他很有誠意的解決疑慮,但即使過程05/04 01:28
79F→:畸形,我也照版主指示和業者溝通之後把結論告知了,但還是05/04 01:28
80F→:不見版上有作任何的公告或是修正,這才是問題所在...05/04 01:29
81F→:我講一個例子好了,之前在菸版的版規也沒有禁止不得討論菸05/04 01:38
82F→:品的文章,結果害到一些版友吃到衛生局的罰單,說違反菸害05/04 01:39
83F→:防治法必須要處以罰鍰,剛好本人即是受害者之一。當時也走05/04 01:39
84F→:行政程序很久,我是不希望這種事情重複發生啦,搞到最後一05/04 01:40
85F→:票人法院見不是很奇怪...05/04 01:40
99F→:我是不知道我和PTT的法務有什不同,但我親身的經歷可以很05/04 16:10
100F→:肯定的告訴你,網路規範最好不要踩到現實法條的紅線。我當05/04 16:11
101F→:時去衛生局陳述意見時,那些官員根本不鳥你知不知道菸害防05/04 16:11
102F→:治法,也根本不鳥你是不是故意或無意踩到所謂的廣告菸品法05/04 16:12
103F→:條,他只確認你的身分並且認定你有關鍵字就算是廣告,然後05/04 16:13
104F→:你就被告知罰鍰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然後你再來主張PTT05/04 16:15
105F→:有版主版規呀,怎麼都沒相關提醒和規定讓網友討論菸品觸法05/04 16:16
106F→:呢?一切都太晚了,因為法條不會跟著PTT法務走,是跟中華民05/04 16:17
107F→:國法律走,所以我的看法很簡單,版規有義務盡到保護版友的05/04 16:17
108F→:提醒責任。不然DC_SALE哪天真有消費糾紛,我可以主張我在05/04 16:18
109F→:版上已經提醒消費者該有的權益,然後版主疑似包庇業者,所05/04 16:19
110F→:以通通拉進來一起攪和...05/04 16:20
111F→:而且法條也不是你說的真要去做了才真的算犯法,很多法條是05/04 16:20
112F→:有罰未遂的,也就是你有了動機即使最後目的沒達成還是有罰05/04 16:21
113F→:則,這部分恐怕你的認知才是有問題的。05/04 16:21
114F→:其實上面講的也不太對,未遂是有付出行動但沒達成目的,但05/04 16:26
115F→:有些情況是你嘴巴說說也會有事,例如我今天說要去殺了你,05/04 16:27
116F→:但實際狀況我只是嘴砲,但你心生畏懼,這就變成恐嚇。05/04 16:27
117F→:扯這麼多要講的就是我不能理解在買賣相關的版上把不對的事05/04 16:29
118F→:改正有這麼困難嗎?如果是大家對法條的正確性有存疑,我也05/04 16:30
119F→:沒看版主或是小組長或是站方做任何詢問的動作,虧我在早期05/04 16:30
120F→:信件就有建議版主可以問一下消保會或是警察機關,都可以提05/04 16:31
121F→:供免費諮詢,阿還是沒人鳥我呀...05/04 16:31
122F→:這年頭真的莫名其妙,好像出來講話的都先被質疑再說,質疑05/04 16:34
123F→:是不是來亂的,質疑是不是有目的,怪哉...05/04 16:35
139F→:恩我知道你的意思,但你看消保官去解釋法條時,他們會稱業05/06 00:25
140F→:者所訂不能退貨之規定恐有違法之虞,當然就像你說的他們頂05/06 00:27
141F→:多只是抵觸無效,但解釋還是會稱違法之虞這樣。05/06 00:27
142F→:當然如果群組長這邊可以直接詢問法務我是樂見其成,避免曠05/06 00:28
143F→:日費時的程序。05/06 00:28
144F→:然後我當然知道菸害防制法和消保法不同,我舉那個例子只是05/06 00:32
145F→:說明PTT法務不能確保你在網路行為就不觸法,就像我說的菸05/06 00:33
146F→:版當時風氣可以討論菸品不代表就是政府可以允許你在菸版討05/06 00:34
147F→:論菸品就免於受罰。相同的在DC_SALE稱郵寄或配送不能退貨05/06 00:35
148F→:當然也是違法的,只不過違反消保法的罰則就像你說的規定無05/06 00:37
149F→:效(或稱牴觸無效),這都要看條文怎麼規定,但我用意是爭取05/06 00:37
150F→:消費者應有的權益,並且也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所以如果05/06 00:38
151F→:能在版規就規定,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呀。05/06 00:40
152F→:題外話,你說的Violation那篇文章我有去看,不過那篇主要05/06 03:11
153F→:意思是說該名作者在HATE版宣稱有偷東西不代表他真的現實中05/06 03:13
154F→:就有偷東西,講得沒錯呀。因為竊盜罪需要事證才能定罪,所05/06 03:14
155F→:以在網路自白當然無法確定有無犯罪,這和我此次申訴的消保05/06 03:16
156F→:法不同,因為業者的作為確實已經觸法,沒什麼舉證的問題。05/06 03:21
157F→:只不過他犯的法在消保法裡面的處罰就是主張無效而已。05/06 03:23
163F→:OK麻煩一下了05/07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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