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ordaz
作者 mordaz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3則
限定看板:全部
23F推: 想像的共同體的作者當初提議,開放讓大家對銅像塗鴉02/26 09:50
25F→: 過一陣子埋入地底,在幾年之後挖出來當作藝術作品02/26 09:50
26F→: 覺得蠻好的02/26 09:50
105F推: done119.14.86.234 02/23 18:35
71F推: done119.14.86.234 01/09 22:12
40F推: done01/07 11:00
36F推: / NCTULaoyao /(NCTULaoyao) **********01/07 13:30
37F→: fuck!!!!01/07 13:32
30F推: done119.14.86.234 01/06 10:32
2F推: done01/05 20:55
3F推: done01/05 21:05
57F推: done119.14.86.234 12/29 17:06
71F→: 明知證詞不符還只採信單方面說是澄清,這樣沒有錯嗎?12/26 18:42
73F→: 而且在場社員之間串證的可能性實在不小,單一詢問也沒用啊12/26 18:43
77F→: 那你不確定的地方就說不確定嘛!道歉還是可以道歉啊!12/26 18:46
78F→: 板上看到的跟社員講的不一樣,這樣不是明知不符??12/26 18:46
82F→: 事實就是社長在看到明顯不符的陳述時,只採信單方說法啊12/26 18:49
83F→: 而且當時社長就已經知道雙方說法不符了,這哪需要上帝?12/26 18:49
84F→: 難道板上的抱怨文公布時間比社員的陳述還晚嗎?12/26 18:50
100F→: 證人是否應具名,要看是否用法庭的模型來處理此事件吧12/26 19:20
101F→: 解決爭議的方式不是只有循法庭的模型來做一途而已12/26 19:21
104F→: 其實兩造都是啊。那是否要公布提出陳述的社員名單呢?12/26 19:25
105F→: 我是覺得要看我們用什麼解決爭議的模型來處理12/26 19:25
107F推: 我是覺得,如果不就法庭的爭議解決模式,社長比較像調停者12/26 19:32
108F→: 因為她蒐集了許多人的陳述整合成單一的陳述,由於有這個權12/26 19:32
109F→: 力,具名是應當被鼓勵的。只是可惜她一方面說自己不在場12/26 19:33
110F→: 一方面又說自己是在澄清真相,這樣就讓人覺得很遺憾12/26 19:34
116F→: 我的理解是,社長和學生會長有具名,是因為他們代表群體發12/26 19:48
117F→: 言,而不是因為他們自身提出的陳述或證詞。所以如果另一方12/26 19:49
118F→: 有人要做代表性的發言,那當然應該具名,才能讓大家知道他12/26 19:50
119F→: 代表誰。當然,如果現在說的是法庭,那大家都具名就好,但12/26 19:50
120F→: 我不確定用法庭的模式處理是適當的嗎?12/26 19:51
121F→: 至於具名跟「相信我之術」的關係,憑良心說,如果本來施展12/26 19:55
122F→: 相信我之術的人,就算具名,也還是在施展相信我之術啊。12/26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