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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ngly 在 PTT [ sp_teacher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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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新聞] 老師接受書商贈品 公訴罪
[ sp_teacher ]1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fyao - 發表於 2007/06/10 08:40(17年前)
5Fmingly:1.沒有所謂的公訴罪06/09 21:42
6Fmingly:台灣的法律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06/09 21:42
7Fmingly:2.就認知而言與教學課程有實質上之關聯者應屬隨書教具06/09 21:44
8Fmingly:例如自然領域課程有人體消化系統之章節, 則隨書附加的消化06/09 21:45
9Fmingly:系統之掛圖或海報則不應視為所稱之"贈品", 因其具有實質之06/09 21:46
10Fmingly:關聯, 反之書商若說會附贈其他與該書課程無關之物則顯難不06/09 21:47
11Fmingly:認定為意圖以不正當之經商手法達成目的, 這是禁止不當連結06/09 21:48
14Fmingly:公訴和自訴只是提起的'方法'而已 不是罪的性質06/10 01:35
15Fmingly:舉個例:今天某甲被某乙毆打, 輕傷, 某乙可以選擇06/10 01:36
16Fmingly:1.自行至地檢署像檢察官告訴, 請他提起公訴 或者06/10 01:37
17Fmingly:2.委由律師, 以自己(某乙)之名義提起自訴06/10 01:38
18Fmingly:普通傷害罪, 須告訴乃論, 所以若非有人"告訴", 檢察官便無06/10 01:42
19Fmingly:以公訴的方法提告06/10 01:43
20Fmingly:不要學記者說那種沒有知識的話了:)06/10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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