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cshady
作者 mcshady 在 PTT [ fash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9則
限定看板:fashion
看板排序: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15F→:若就我所附上之商標訴訟資料,再加以參照,01/07 19:13
16F→:就會發現這案件還有得打,因為現在只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01/07 19:14
17F→:之後,尚立應會繼續上訴,會不會到最高行政法院就無從得知01/07 19:15
18F→:了,而商標權得以無限期展延,以十年為一期,所以說時間拖01/07 19:16
19F→:越久,對尚立就越有利,誠如我所舉的黑人與白人牙膏案相同01/07 19:17
20F→:就我所知,日方在歐盟的商標訴訟也是敗訴,在香港的評定也01/07 19:20
22F→:鎩羽而歸,因此,我想日方尋求和解的機率極大,因為,01/07 19:21
23F→:再纏訟下去,只對日方不利,和解至少還有獲得國外市場的機01/07 19:24
24F→:會。01/07 19:25
33F→:恩..不會,有好康的事當然要來分享一下囉,只是我無法理解01/08 01:01
34F→:為何有些人寧願相信網路流言,去不願面對事實真相...無奈01/08 01:03
36F→:我一直強調的是事實的真相,而非合法與否,合不合法這前面01/08 01:09
37F→:已經有許多人提及過了...01/08 01:10
41F→: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也許請你仔細看一下我PO的本文,01/08 01:18
42F→:就會知道我的意思了...01/08 01:19
44F→:我的焦點並非法、理、情,而是重在發現真實,若要誤解我的01/08 01:49
45F→:意思,那我也沒辦法了,我也只能說再仔細看一下本文吧...01/08 01:51
51F→:請問樓上的大大指稱為何人呢?01/08 02:36
52F→:針對Z大之提問,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見諒。01/08 02:40
54F→:我乃是懷疑版上多數持反對意見者所言,台灣未經日方同意01/08 02:41
55F→:而抄襲或搶註商標,而我的回答已如本文所述,而我的回答01/08 02:42
56F→:中所依據的事實,是由我找到的法院判決中,台灣與日方所不01/08 02:44
57F→:爭的事實,若要把有說成無,這樣曲解事實的話,我也沒辦法01/08 02:45
58F→:若反對方能提出有力之證據以證明,台灣從來未經日方授權01/08 02:47
59F→:得以註冊PORTER商標或以日方之材質、樣式等而為製造、銷售01/08 02:49
60F→:的話,那我絕對欣然接受依證據而得之事實。01/08 02:52
61F→:又,針對J大所言,我的回答是,我已經把判決中台灣與日方01/08 02:54
64F→:糾紛間之事實部分以及雙方間的關係,仔細看了兩遍,不知J01/08 02:56
66F→:大本身看了沒有?01/08 02:58
7F推:我覺得先把案件事實仔細看完一遍再來評論會比較公允。01/07 16:34
11F→:只憑網路傳言,就『主觀』認定,這我也不知道該說啥了..01/07 16:36
13F→:讓證據來還原事實應該會比較客觀吧?01/07 16:37
15F→:因為我昨天查了PTT以及不良牛所有的相關討論串,01/07 16:38
16F→:有些事實與判決之事實相符,但有些卻相差甚多。01/07 16:39
17F→:我PO出判決只想還原事實的真相,沒有攻擊的意思,請別誤會01/07 16:43
20F→:我了解你的意思,但就我所知,大部分網友所了解的事實01/07 16:46
21F→:多是從BBS或雜誌上所得知,亦即他人之傳言,01/07 16:48
22F→:如果造成你的誤會,還請海涵見諒..01/07 16:49
27F→:個人喜惡我無權干涉,但我只是想還原事實真相...01/07 17:03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