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Linethan
作者 Linethan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449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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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純推一樓XD08/24 17:37
7F推: 前兩篇的報導裡已經說到送指教到校教評會審議責任了08/23 07:12
58F推: 只是助理或副的 其實也可以稱呼教授吧 沒那麼嚴格08/19 17:14
59F→: 比如用英文時 也通通都寫Prof. XXX08/19 17:15
60F→: 我有點好奇離題一下 有沒有人覺得平常被叫老師或教授08/19 17:16
61F→: 很不習慣的?在美國讀博時 剛開始我叫指教"professor"08/19 17:17
62F→: 他直接跟我說..."My name is not professor..."08/19 17:17
63F→: 當然東西文化不同 但回國一陣子 還是不大習慣被叫老師08/19 17:18
76F推: 我讀博時對全系教授都是直呼其名 大家都這樣08/20 21:08
77F推: 同意cw大 正副助是層級差別 在平時不必特意區分08/20 21:09
85F推: 但我就在新英格蘭.......XD08/21 11:35
8F推: 你不能假設買過春的男生每週買一次 我相信許多男生的頻08/19 23:37
9F→: 率遠低於此 有些人可能會想嘗試看看 但一輩子也許就只08/19 23:38
11F→: 買過幾次而已08/19 23:38
65F推: 我讀博時 都把這當作是職業來看待 因為我知道在博班做的08/19 17:26
66F→: 事 極可能就是將來一輩子要做的事 博班就是學術職涯中的08/19 17:27
67F→: 培訓期 我是新人 但這就是我的職業08/19 17:27
68F→: 所以我也會跟其他考慮讀博班的人說 不要以為讀博只是08/19 17:29
69F→: 繼續當學生 學生只需要學習知識而已 但是進了博士班後08/19 17:29
70F→: 你要創造新的知識 這是你的工作08/19 17:30
71F推: 回覆主題 我覺得讀到一半放棄 沒有什麼不對 無須愧疚08/19 17:41
72F→: 但是盡可能提前跟老闆說清楚吧 不要一聲不響突然消失08/19 17:42
28F推: 1好看很多 比較誘人 並不是布料越少就越有吸引力啊08/19 17:10
45F推: 現在只是在說指導碩博論文吧 扯到拿學生論文發表期刊會08/11 21:55
46F→: 不會有點遠?不是每個領域每個教授都會在學生的文章上08/11 21:55
47F→: 掛名耶08/11 21:55
49F推: 要教授承擔學生論文品質的責任 這話說起來很容易也很有08/11 21:58
50F→: 道理 可是標準怎麼定?怎樣的論文教授要負責?怎麼負?08/11 21:58
52F推: 你知道有多少碩博士論文教授沒掛名的嗎?隨便抓都是 我08/11 21:59
53F→: 的碩博論文也只列我是唯一作者08/11 21:59
57F推: 我當然有指導教授 但是我的文章作者是我啊08/11 22:02
60F推: 所以是負什麼責任?負多少責任?什麼叫出包?標準要怎08/11 22:04
61F→: 麼定?08/11 22:04
63F→: 這不是單純的負責或不負責的二分法耶 要定一個規範沒有08/11 22:05
64F→: 這麼單純08/11 22:05
67F推: 拜託 指導教授有沒有掛名 哪有一樣 我的文章就算投上頂08/11 22:07
68F→: 級期刊也不算是我教授的著作 有榮譽他也撈不到 出差錯他08/11 22:07
69F→: 要負啥責任。。。08/11 22:07
71F→: 每個領域的作法都不相同 光是指導教授有沒有掛名文章作08/11 22:08
72F→: 者 就差很多了 當然不能用同樣的標準處理啊08/11 22:08
73F推: 那您可以分享一下美歐日的規範來看看嗎?是什麼樣的條08/11 22:10
74F→: 文大家可以參考 才有討論的空間啊 改革不是光喊一句要負08/11 22:10
75F→: 責就足夠的 難道規範只要寫要負責三個字就夠嗎?08/11 22:10
80F推: 我承認我想不到什麼好辦法 抄襲可以用論文比對軟體 這08/11 22:13
81F→: 個規範很容易定 是個硬規則 但是其它的問題要怎麼立下一08/11 22:13
82F→: 個標準?08/11 22:13
83F→: 算了 你可以慢慢喊口號08/11 22:14
87F推: 對啊 要負責 要負責 要負責 我也會喊08/11 22:34
128F推: 是前面有人提到教授有運用學生的結果來發表的權利啊 若08/12 08:02
129F→: 沒列名作者哪來發表的權利?是否為作者之一應負擔的責08/12 08:02
130F→: 任當然要有差別。或許在某些學科領域指導教授列名共同作08/12 08:02
131F→: 者是普遍現象,但絕非所有領域都是如此。要討論教授應08/12 08:02
132F→: 該承擔的責任為何,就要把各學科的運作模式都考慮到08/12 08:02
133F→: 論文合格標準跟處份教授的標準是兩回事好嗎08/12 08:03
134F→: 違反學論並不是只有抄襲耶 抄襲也並非每個都是軟體跑跑08/12 08:05
135F→: 就抓得到耶08/12 08:05
136F推: 就拿請人代寫論文來說好了,代寫的論文未必是抄襲或造08/12 08:08
137F→: 假資料,論文本身也未必不到合格標準,學生口試也可以08/12 08:08
138F→: 講得很好,那教授到底給不給過?給過了,事後被人爆料這08/12 08:08
139F→: 學生找人代寫,那教授要怎麼負責?08/12 08:08
140F推: 規範無法寫成硬規則、但也還是要有個大致的範疇,違反08/12 08:14
141F→: 學倫的狀況很多種,每一樣都要教授負責嗎?負到什麼程08/12 08:14
142F→: 度的責任呢?最基本要考量的一點是,一個違反學倫的狀況08/12 08:14
143F→: ,是不是教授在合理的指導過程中必定能發現的?08/12 08:14
144F推: 第二點,權益跟義務要對等,教授指導學生的好處是什麼?08/12 08:22
145F→: 有因為指導多拿很多錢嗎?有列共同作者所以學生論文算是08/12 08:22
146F→: 教授的著作嗎?在不同情況下,是否承擔的責任該有差別?08/12 08:22
147F→: 因為如果權益跟義務失衡,那只會扭曲教授指導學生的誘因08/12 08:22
151F推: 舉個誇張的例子好了,假設有一個畢業生未來被抓到違反08/12 08:29
152F→: 學倫,那指導教授就必需離職負責。請問教授該如何應對這08/12 08:29
153F→: 種規則?為了保護自己,有些教授會盡量減少指導學生的08/12 08:29
154F→: 數量,因為指導出99篇優秀論文我未必沾到什麼光,但一篇08/12 08:29
155F→: 出包我就要丟飯碗的話,我當然不想多指導學生啊08/12 08:29
156F推: 但這樣的結果絕非立規範者想要看到的吧08/12 08:31
183F推: 都有聲音說學生抄襲是教授失職了 那當然就是要教授保證08/12 12:17
184F→: 學生的論文絕無抄襲啊 不然會說失職嗎......08/12 12:17
192F推: 誤會 我沒有要偷偷酸你 而且學生抄襲就是教授失職這種想08/12 14:20
193F→: 法 我認為本來就蠻多人會這樣想的 是很自然的想法08/12 14:21
194F→: 要繼續討論當然可以 我已經表達過很多了 也不在乎再多說08/12 14:22
195F→: 我認為那種非白即黑的想法太理想化 可以是個出發點08/12 14:24
196F→: 但要深入下去不可能這麼單純地認定反正有抄襲就教授的錯08/12 14:24
197F→: 歸根究底 我認為要先考慮 指導教授若認真指導 到底能防08/12 14:25
198F→: 堵抄襲或是違反學倫到什麼程度?08/12 14:26
199F→: 抄襲有這麼好抓嗎?假如是比對軟體就能抓到的 但指教卻08/12 14:27
200F→: 疏忽了未用軟體檢查 那要扣上失職我覺得完全沒問題08/12 14:27
201F→: 但如果像c大說的 拿一本沒電子檔的古書抄了一段 指教一08/12 14:28
202F→: 定能發現嗎?若是拿一本名不經傳的文章翻成另一種語言08/12 14:29
203F→: 來抄 指教認真指導就能看出來嗎?08/12 14:29
204F→: 我完全不相信教授認真指導就能防堵一切08/12 14:31
205F→: 何況違反學倫還不是只有抄襲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學生有心08/12 14:32
206F→: 亂搞的話 什麼方式都有可能 根本防不勝防08/12 14:32
207F→: 學術道德本來很大一部分就在於研究者本身的自律08/12 14:35
208F→: 第三方監督者能防範到的很有限 沒有出什麼事都要扣監督08/12 14:36
209F→: 者失職的道理 這是不可行的08/12 14:36
213F推: 所以國外的標準是怎樣?有什麼更好的規範方式您知道的就08/12 14:48
214F→: 可以說出來 有很好的做法大家當然可以努力去實踐08/12 14:49
216F→: 光是喊聲國外跟台灣不一樣 是有什麼用?08/12 14:49
218F→: 學校遇到檢舉案要成立調查委員會<= 這台灣也有好嗎 拜託08/12 14:51
228F推: 在你丟資料以前 最好先看清楚別人在講的重點是什麼08/12 15:04
229F→: 而不是丟一堆擦邊球的資料...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啊08/12 15:04
232F推: 我從頭到尾有說過指導教授在任何情況都不負任何責任嗎?08/12 15:07
233F→: 看不懂重點就算了 抱歉我表達能力還要再精進 可以嗎?08/12 15:08
237F→: 我沒有在抱怨 你沒看懂就算了 我不想再重複一樣的推文了08/12 15:09
238F→: 反正在你眼中就只有"要負責"跟"不負責"這兩個選項而已08/12 15:13
239F→: 我也真希望事情可以這麼單純就好了08/12 15:14
267F推: 呵呵 前面說有責任說得斬釘截鐵 現在又變成要釐清責任08/12 15:54
268F→: 既然還需要釐清責任 那就代表指導教授未必有責任08/12 15:55
269F→: 你的論述和我在想的問題根本沒衝突....08/12 15:55
281F→: 現在台灣也是有調查委員會這類的做法 理論上也是要釐清08/12 15:58
282F→: 指教是否有責 但記得實務上 咎責到指教的案例非常少08/12 15:59
283F→: 為何?我認為原因是如何認定有責任的標準還是很模糊08/12 16:00
286F→: 並沒有一個很好的方式來斷定教授是否有責 用比對軟體或08/12 16:00
287F→: 者指導時數 自然是個很好運用的標準 但是這兩個標準能08/12 16:01
289F→: 防堵到的違反學倫的狀況 我認為是很有限08/12 16:01
290F→: 當責任歸屬的標準太模糊只能自由心證的時候 委員會很容08/12 16:02
291F→: 易變成保守行事 只有很明確證據能認定指導教授沒有善盡08/12 16:03
292F→: 義務的時候才會咎責到教授 但那樣的證據只怕不容易出現08/12 16:03
293F→: 所以光是弄個委員會 也還是不夠 解決問題還需要想更深入08/12 16:04
294F→: 不然弄委員會這在台灣早就有了 能解決問題嗎?08/12 16:05
299F推: 我想我們在談的責任有一點不同 上面哈佛連結裡提到的是08/12 16:23
300F→: 教授在指導過程中 有責任注意學生是否有抄襲或作弊情事08/12 16:23
301F→: 這點應該推文裡大家都同意啊08/12 16:24
302F→: 但我在講的責任是指指導結束後 學生被人發現有抄襲作弊08/12 16:25
303F→: 那此時指教是否有責任?怎麼負?也就是說 指教是不是也08/12 16:25
304F→: 要被處罰什麼的?你隨手找的連結裡 我只看到學生作弊後08/12 16:26
305F→: 可能遭遇到的處分 似乎沒提到對指導教授的處分吧08/12 16:27
341F推: 舉例子只是要彰顯假若定立規範考量不周,只會扭曲人的08/13 08:09
342F→: 行為而達不到理想的效果,例子極端是因為更容易凸顯背08/13 08:09
343F→: 後的邏輯推論,就像作文的誇飾法一樣,誇飾跟胡說八道08/13 08:09
344F→: 的差別應該很清楚08/13 08:09
345F推: 根本上要強調的也只是立規範必須考量合理性平衡度,和你08/13 08:11
346F→: 說的並無二致08/13 08:11
347F推: 就跟你自己也在舉極端例子是一樣的。某些類型的抄襲當然08/13 08:17
348F→: 是指導教授應該要看出來的,沒發現就該被咎責,完全同意08/13 08:17
349F→: 。但是抄襲經典的論文或教科書也一樣是個極端例子。會08/13 08:17
350F→: 抄襲的人未必是笨蛋,也會去想抄什麼不容易被發現,有多08/13 08:17
351F→: 少人會去抄經典鉅著然後以為教授沒看過?08/13 08:17
352F推: 假如學生抄的是另一本碩士論文,請問專家教授還是合理地08/13 08:20
353F→: 要能看出抄襲嗎?08/13 08:20
412F推: 我是以為說抄襲並不單指文句一樣照抄,抄別人的資料圖08/14 08:01
413F→: 表、點子跟結果之類,即便改寫過也算抄襲08/14 08:01
414F推: 不過反正文中切結書也不單指抄襲,還包括所有違反學倫08/14 08:06
415F→: 的行為。這切結書大概只有警告恫嚇學生的功用,但並非08/14 08:06
416F→: 用來保證教授完全無責的。因為教育部的學倫案件處理原則08/14 08:06
417F→: 早已明定指教應負監督不周責任,與法規抵觸的切結書應08/14 08:06
418F→: 該無效。08/14 08:06
419F推: 現在實務上出事時學校也會有委員會之類的釐清責任歸屬,08/14 08:11
420F→: 比如中山大學就有明文規定的處理辦法,所以諸位板友們想08/14 08:11
421F→: 到的做法,不少國內已經有在做了。08/14 08:11
422F推: 但是即使已有法規,就如文章所說,實務上指教被課責的08/14 08:20
423F→: 案例少之又少,為什麼?因為真的指教們都是無辜的?還是08/14 08:20
424F→: 師師相護?但要相護,也得法規下有空間讓你去護。我沒08/14 08:20
425F→: 看過有其它法規描述如何界定監督不周,若缺乏妥善的標08/14 08:20
426F→: 準,而客觀證據又很難取得,即使我們心裡都知道何謂監08/14 08:20
427F→: 督不周,也不代表能夠客觀判定另一個人有無監督不周。08/14 08:20
428F推: 所以即使你知我知教授應負合理的責任,若不深入思考如08/14 08:26
429F→: 何實踐的配套措施,那也是無用啊,喊要負責真的就會變一08/14 08:26
430F→: 句口號而已08/14 08:26
456F推: 因為審查自己學生論文 跟審查別的教授有無監督不周 是兩08/14 12:44
457F→: 回事啊 我也可以說出自己審學位論文的標準 但沒有用08/14 12:45
458F→: 比如說 我會主動告知學生我所知道的相關文獻 要求他引用08/14 12:46
459F→: 但如果今天是你鹽湖大的學生被爆出瓢竊某文章未引用08/14 12:46
460F→: 要我來審你 是否有監督不周之責 我還是有可能不知道怎麼08/14 12:47
461F→: 判斷 我要如何認定你的學生瓢竊的文章是你應該知道要提08/14 12:48
462F→: 醒他引用但你疏忽未提醒?我真的不知道08/14 12:48
490F推: 真抱歉我不是法律專業 我也查過理性人標準 再看完你說的08/14 17:36
491F→: 我依然不知道 『如何認定你的學生瓢竊的文章是你應該要08/14 17:37
492F→: 提醒他引用但是你沒有提醒』08/14 17:37
493F→: 我只不過是設想一個調查委員在檢視指教有無過失時可能08/14 17:38
494F→: 面臨的一個狀況 我不知道怎麼判定 看你說了一堆很漂亮的08/14 17:38
495F→: 話 對不起我依然不知道怎麼判定08/14 17:38
496F→: 我不知道其他板友是不是都看得懂要怎麼做 反正我是覺得08/14 17:40
497F→: 要判定很困難 而且我也沒興趣去學怎麼判定 這又不是我的08/14 17:40
498F→: 專業領域 但我相信現在我國的狀況就如同你前面說的08/14 17:41
499F→: 那些被召集來釐清一個學倫案件責任歸屬的委員們 未必都08/14 17:41
500F→: 有審查學倫案件的專業能力 這樣的話 實務上傾向輕縱指教08/14 17:43
501F→: 也是不足為奇的事情08/14 17:43
502F推: 我本來就認為現今實務上對判定指教有無監督不周 還沒有08/14 17:48
503F→: 一個完善的標準或辦法 這也可以包括對於審查學倫案件者08/14 17:48
504F→: 的資格要求 看起來各校對於處理學倫檢舉案的辦法 也只08/14 17:51
505F→: 是說找教授們組成調查委員會 到底這些委員們是不是都有08/14 17:52
506F→: 客觀獨立的立場以及具有鹽湖大說的那些專業知識呢?08/14 17:52
507F→: 我是不太相信啦....08/14 17:53
563F推: 很完善詳細的標準不可能出現,但即使是粗略大概的準則08/14 22:17
564F→: 或指引,也比沒有好,多少降低一些師師相護的機會。要08/14 22:17
565F→: 期待教授們平時自己去學習法學知識如何審判學倫案件,08/14 22:17
566F→: 我看是難了,我比較相信人性是自私的,沒有給予誘因我08/14 22:17
567F→: 不相信多少人會去學那些東西。還是想怎麼呼籲主管機關08/14 22:17
568F→: 建立更完善的審判機制吧08/14 22:17
86F推: 整篇內文裡完全沒提到林書豪考慮回NBA08/12 10:06
87F→: 居然也可以有一堆人這麼認真的酸XDD08/12 10:07
17F→: 感謝板友指教 的確是有提示接下來交流道順序之功用 但是08/10 14:05
18F→: 那個箭頭 我記得也有指示目的地的意思08/10 14:05
38F→: 感謝pohy大分享規範的文字內容 所以 按照你圈的那段文字08/10 14:55
39F→: 那些牌子的確是"地名方向指示標誌"08/10 14:55
40F→: 把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放在各個車道上面.....08/10 14:56
41F→: 不就是在跟大家說那是各個車道的地名方向嗎....08/10 14:57
52F→: pohy大 我不是認為不能對齊車道 我是覺得這樣的標示會讓08/10 15:19
53F→: 用路人覺得有建議車道的意思 當然實際上在那圖中 不用走08/10 15:20
54F→: 內線也可以去龍潭 也不是真的違反什麼規定08/10 15:20
58F→: 我也只是覺得這類的標示方式違反直覺 容易讓人誤解08/10 15:25
27F推: 在隧道外面往內看的時候 有時會看不清楚隧道內的車08/10 14:43
28F→: (因為光線) 所以為了確保安全車距 在入隧道時會減速08/10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