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obashibhu8
作者 kobashibhu8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6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1F推: 期末了快逃啊ε=ε=ε=ε=ε=ε=┌( ̄▽ ̄)┘01/06 09:09
55F推: 期末了快逃啊ε=ε=ε=ε=ε=ε=┌( ̄▽ ̄)┘01/06 09:09
15F噓: 行為人原PO雖於篇文未稱影射何人?惟縱查其前後文01/06 08:57
16F→: 已知悉影射。稱他人訟棍、稱要寫一SOP教學規避控告01/06 08:58
17F→: 此實為不智。01/06 08:58
18F→: 被害之行為客體應會把原PO此篇文章交付檢察官知悉,01/06 08:59
19F→: 讓檢察官了解原PO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01/06 08:59
20F→: 經查 台北地檢署提告 blog : http://goo.gl/zsQEAE01/06 09:00
21F→: 原PO常貼文於男女版,一下自稱交有多女友一下自稱01/06 09:00
22F→: 交女新手。此部分言論事實,客觀由他人觀之可洞悉。01/06 09:01
23F噓: 校方也已經在調查相關誹謗之犯罪動機與事實。01/06 09:04
43F噓: 原PO稱被駐衛警帶走? 這又是一個錯誤觀念01/06 08:34
44F→: 行為人當場實施犯罪經一般人、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01/06 08:36
45F噓: 制止而不聽或不出具身分,有確定犯罪可以"現行犯"逮01/06 08:38
46F→: 補之。 駐衛警為身分上的公務人員,與一般人無異01/06 08:41
47F→: 更不可能私刑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或強制他人.01/06 08:42
48F噓: 不可能有人會無故-->對系辦人員怒罵,一定是系辦人01/06 08:45
49F→: 員有行政疏失, 原po不應未加查證而張貼眾人週知01/06 08:46
54F→: 很明顯了, 事情已經從山坡上慢慢滾下來了.01/06 09:12
61F噓: 要問原PO, 他貼出來就要負責,否則就是問該行政人員01/06 09:57
62F→: 當兵也是爛缺, 但你不能選擇. 你選擇此職業就要做好01/06 09:59
63F→: 該職業應該做的事. 不能以一句:我不懂 我不會01/06 09:59
64F→: 我不能講 等....來推卸責任01/06 10:00
66F噓: 請原PO出來講最好.....你再出來講01/06 10:02
69F→: 關我何事? 我只是仗義直言,不要說我通天神探01/06 10:04
13F→: 我也推華神..... btw, 士林夜市富樂如果搭mrt也還好01/02 18:32
16F推: 之前在汀洲路火鍋100元已倒, 華神飯可一直裝不錯01/02 19:03
19F推: 賈霸在哪?01/02 19:14
91F推: 士林夜市劍潭站旁富樂 : http://goo.gl/31rKGy01/03 06:07
92F→: 每次都很多人,開到凌晨01/03 06:07
99F推: 唐老鴨在哪裡啊? 謝謝.01/03 10:40
108F推: 我講的富樂 火鍋其實不錯,如上面blog. 不嫌遠可繞01/03 15:27
109F→: 過去.01/03 15:28
24F噓: 不用跟Arrancarn多費唇舌, 以他的說法, 張宗謀01/03 10:33
25F→: 的演講比較沒說服力, 這基本上就是不合社會道理01/03 10:34
26F→: 的事 . 我剛看到這blog: http://goo.gl/zsQEAE01/03 10:35
27F→: 已把該arranNo4相關被告於 台北地檢署 偵查案件01/03 10:36
28F→: 縮網址,可參考.01/03 10:37
31F噓: arranxx4 誹謗我是他人分身, 又多一罪了.01/03 13:04
32F→: 一下又說 '林北律師', 查一下你在男女版篇文01/03 13:07
33F→: 讓我大笑01/03 13:07
34F噓: 正常的律師, 不會掛在嘴邊說:我是律師. 貼個證來.01/03 13:09
35F噓: 李永然, 顧立雄'需'要跟他人說自己是律師嗎?01/03 13:12
36F→: 網路上有禮貌一點準沒錯, 我覺得你會被判很重01/03 13:13
37F→: 你說你認識李永然律師, 那你貴姓? 講了他知道嗎?01/03 13:50
38F→: 認識到是神摸意思?是既遂還是未遂? 講清楚點01/03 13:52
39F→: 你名字私下給劣才我就好, 免得說我公開你名字, 私信01/03 13:54
41F噓: 上面 tree, QGC5566是你學弟嗎? 找他們當證人要你01/03 15:32
42F→: 資料不就好了, 你不給他們知道就會給01/03 15:32
43F→: 依法提供沒有問題, 不是要把你資料拿去賣01/03 15:33
45F噓: 當然是依刑訴法 要不然依民法嗎? 謝謝你提醒01/03 17:04
22F推: 注意提醒 nchueric刑法已無連續犯競合一刑, 現採01/08 17:01
23F→: 一罪一罰,及數罪併罰你已一案01/08 17:03
6F推: http://goo.gl/zsQEAE 哇!應該是幾個台大同學誹謗01/02 18:15
7F→: 被告.01/02 18:15
51F→: 看到這blog: http://goo.gl/zsQEAE 誹謗!01/03 17:06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