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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F→: 基本上不認同冬雨大說的, 理由其他大大也解釋過了.10/20 21:57
76F→: 毀損罪依實務見解必須符合1.毀棄(物品存在性的銷毀)10/20 21:58
77F→: 或2.損壞(改變物品的外形)10/20 21:58
78F→: 且3.致令不勘用(物品之功能全部或一部喪失)10/20 21:59
79F→: 1.或2.必須至少達成一個、再搭配3.的結果、才會成罪10/20 21:59
80F→: 鎖車基本上無法達成1.或2.,自無庸討論是否喪失一部10/20 21:59
81F→: 或全部之效用了。再者,刑法毀損罪的"喪失效用"10/20 22:00
82F→: 並不能與民法的"回復原狀"相提並論,10/20 22:00
83F→: 民法回復原狀是填補損害的意思,並不是真的要10/20 22:00
84F→: 使物品完全復原,所以撞壞他人車輛又把它修到好,10/20 22:01
85F→: 是民法上的回復原狀,但仍成立刑法毀損罪10/20 22:01
86F→: (因為重新板金、更換零件都已經不是原來的部分了)10/20 22:01
87F→: 而刑法毀損罪的全部或一部"喪失"效用,其"喪失"10/20 22:01
88F→: 即謂無法復原,如可復原即非喪失10/20 22:01
89F→: 以民法213來解釋毀損罪的要件,只能說十分可愛~~10/20 22:02
90F→: 而潑漆事件究係否毀損在實務上常有紛歧,10/20 22:02
91F→: 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清的掉(效用沒有喪失),有人認10/20 22:03
92F→: 為不可能在完全不損壞其他部分情況下10/20 22:03
93F→: 清除(所以效用喪失)10/20 22:03
94F→: 或許多少與花費的時間、人力有關,但實務見解是想10/20 22:03
95F→: 表達以一般人力可能範圍內難以完全清除,10/20 22:03
96F→: 所以認定功能"喪失"10/20 22:04
97F→: 但絕非表示功能喪失卻又可以復原這種相互矛盾10/20 22:04
98F→: 的概念!注意勿倒果為因了!10/20 22:04
7F→:唉~本來是協調抽 但有一支屏東沒人要12/12 21:26
8F→:混在中北部籤裡被我屎中了(嘆)12/1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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