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aikai9527
作者 kaikai9527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06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29F推: 職籃沒有規範這行為本來就是理性選擇 法律上單方解09/01 00:08
30F→: 約也是他的權利 根本沒違約問題 確實沒什麼錯09/01 00:08
62F推: 行使自己法律上可單方解約的權利 選擇去待遇更好的09/01 00:36
63F→: 地方 若法院最後有判賠就賠 這樣到底是做錯啥事??09/01 00:36
67F推: 資方給的合約都是在保障自己的 用委任契約好輕鬆提09/01 00:39
68F→: 前解約球員的案例都好幾個了 今天情況剛好意外倒過09/01 00:39
69F→: 來被勞方fire 一堆人卻在幫忙抱屈???09/01 00:39
4F推: 推08/31 18:24
13F推: Booksi不要再耍白痴了好不好 也可能是委任但獅還是08/31 18:31
14F→: 把不可單方終止寫進去 誰跟你一定僱傭08/31 18:31
389F推: 推推 我前幾篇的發文是簡單的說若是委任台新跟秉聖08/31 23:47
390F→: 法律上根本沒問題 您則寫得有夠專業 希望不要再有08/31 23:47
391F→: 白癡出來亂噓抹煞您的用心QQ08/31 23:47
71F推: 讚喔 告就對了 若真有不法之處相信法院也會還獅公道08/31 17:18
129F推: 刑事不可能成立的 是講給不懂法律的聽順便嚇嚇大聖08/31 17:24
144F→: 就跟黑人說要告大牙求償1000萬一樣 大部分是寫來嚇08/31 17:25
145F→: 人的08/31 17:25
168F推: 詐欺絕對不可能 因為他是事後反悔 一開始的簽約行08/31 17:27
169F→: 為不會被當成施用詐術 行為時也沒有詐欺故意08/31 17:27
180F推: 詐欺還要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且行為人取得利益 這些08/31 17:29
181F→: 都還沒有 不可能告成08/31 17:29
310F推: 刑事沒有哪條能告 寫來嚇人而已08/31 17:56
313F→: 應該說刑事告是能告 但不可能成罪08/31 17:57
341F推: 詐欺100%告不成啦 刑法一切判斷都是「行為時」詐欺08/31 18:11
342F→: 構成要件客觀上大聖是事後反悔 簽約時不可能被認定08/31 18:11
343F→: 施用詐術 且沒履約根本還沒造成獅財產損害並取得獅08/31 18:11
344F→: 給的財產利益 主觀上在簽約時也無詐欺故意08/31 18:11
254F→: 單看獅的聲明當然會覺得有理有據阿 反正既然要告了08/31 18:03
255F→: 就等法院看是否真有不法之處08/31 18:03
21F→: 馬姐有料在哪 為啥都要她上08/31 15:42
3F推: 悟空人脈籃球最頂的08/31 10:23
83F噓: 資方給的合約上都馬只會有不利勞方的條件 提早解約08/30 11:09
84F→: 時你們要不要跟資方說誠信比較重要?今天只是剛好08/30 11:09
85F→: 情況倒過來而已 何況在沒規範的情況下這本來就他的08/30 11:09
86F→: 權利08/30 11:09
144F→: 短期利益就有6000萬欸 他26了球員是能打幾年球?08/30 13:51
145F→: 何況單方解約就是他民法上的權利有啥好背骨的 球08/30 13:51
146F→: 團單方解約球員時你怎麼不喊背骨08/30 13:51
147F→: 林秉聖有作出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就夠了 一堆人一直08/30 13:54
148F→: 跳針獅沒同意就不行==08/30 13:54
12F→: 這些確實是我個人意見 我想將焦點拉回職籃法制上的08/26 15:57
13F→: 不完備 希望秉聖案能夠成為一個契機 而不是持續出08/26 15:57
14F→: 征在道義的點上08/26 15:57
26F→: 因為若要談道義 我所受過的教育會認為在法治國下最08/26 16:02
27F→: 嚴厲、涉及刑事法益侵害的各種事件 球團裝死或切割08/26 16:02
28F→: 球員持續打球都沒事 那基於舉重以明輕 僅涉及合約08/26 16:02
29F→: 爭議、損害填補的民法問題 更不值得那麼多的關注08/26 16:02
52F→: 所以我不斷強調討論點應該在於如何建立統一個遊戲規08/26 16:17
53F→: 則阿 只是看到前幾篇小胡的直播文已直接製圖直指違08/26 16:17
54F→: 約猴子 更不用說晚上的討論會如何失焦了08/26 16:17
67F→: 但小胡的流量現在就是台籃第一ytr 實在無法不去在意08/26 16:22
68F→: 他將討論帶往不是問題根源的所在 台籃又不是像NBA各08/26 16:22
69F→: 種制度都很成熟了 可以讓ytr要怎樣瞎講都沒差08/26 16:22
72F→: 職籃沒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 獅如果規定不能單方解08/26 16:23
73F→: 約是他們違法才對==08/26 16:23
152F→: 建議你看一下上面dgq大聖、台新、獅各自主張的釐清08/26 16:46
153F→: 還不到談賠償的時候08/26 16:46
206F→: 你要有制度訂出來才能不允許阿 現在就是沒制度 所以08/26 17:04
207F→: 才說應該聚焦在要合併還是合作08/26 17:04
220F→: 不去解決根本上的法制漏洞 一直去出征秉聖的道義問08/26 17:07
221F→: 題有什麼意義08/26 17:07
255F→: 法制的進步就是訂好後才能解決問題 甚至也很少在溯08/26 17:14
256F→: 及既往的08/26 17:14
285F→: 沒有法制規定何以認定誰是被害者? 既然沒有規定說08/26 17:19
286F→: 秉聖不能去待遇更好的地方 那強制他不去對他造成的08/26 17:19
287F→: 損失 難道他不也是被害者嗎?08/26 17:19
326F→: 我只是指出沒有法制規範秉聖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08/26 17:25
327F→: 擇就是合法且合乎理性 你要認為這樣是洗白我也沒辦08/26 17:25
328F→: 法08/26 17:25
349F→: 要負責任也要等法院判定阿... 不是都講有歧見就法院08/26 17:30
382F→: 去查字典不就知道 違反他人意願強制執行 不就是強08/26 17:38
383F→: 行嗎...08/26 17:38
392F→: 這樣應該是直接把人當成物品來看待了吧08/26 17:40
398F→: 各自的聲明不都做出了嗎 現在要上法院不就是直球對08/26 17:43
399F→: 決了 還要承認啥08/26 17:43
411F→: 違反不想被官宣的意願不就是強行了嗎 解約不是也進08/26 17:45
412F→: 行中要法院講嗎08/26 17:45
420F→: 還是你已經表達意願 但強制你的人說不同意、還沒解08/26 17:46
421F→: 約 他的行為就不是強行了?08/26 17:46
456F→: 我有說適合做? ??當然不適合阿 但職籃沒有統一規08/26 17:57
457F→: 範 商業競爭回歸民法就是「可以做」08/26 17:57
461F→: 就是因為不適合再有這樣的事件出現 我不就一直強調08/26 17:59
462F→: 要聚焦在怎麼建立完善的制度嗎==08/26 17:59
488F→: 職籃至今才三年之前沒發生的原因很難斷定 這篇也只08/26 18:14
489F→: 是我的主觀想法 重點在於既然發生了就要正視這樣的08/26 18:14
490F→: 問題可能再度出現 從根本去解決08/26 18:14
493F→: 薪資不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制度的不完善 才真的對08/26 18:17
494F→: 環境不是好事08/26 18:17
534F→: 確實 我前幾篇的貼文也舉過吳的例子 可能我就是站在08/26 18:37
535F→: 比較挺勞方的立場 才會對現在的風向不解08/26 18:37
536F→: https://i.imgur.com/7iAuFvC.jpg08/26 18:37
634F→: 回clean:我確實是認為大部分球迷不懂球 也不懂法08/26 19:43
635F→: 律如何規定 所以在第4點主觀的認為在獅先聲奪人、球08/26 19:43
636F→: 評主播的渲染下 才會形成現在這樣的風向 失焦在道義08/26 19:43
637F→: 上正確與否而不是制度的建立與否08/26 19:43
652F→: 現在有制度的話沒什好說的當然反對 制度的建立就是08/26 20:15
653F→: 要防杜這些情況的出現 甚至應該要有除名、禁賽、罰08/26 20:15
654F→: 款等相關懲處 問題現在就是沒有 那只能說秉聖做的是08/26 20:15
655F→: 合法且合乎理性的選擇08/26 20:15
668F→: 我所謂的理性是指學理上 個人會有追求利益極大化(ut08/26 20:37
669F→: ility maximization)的意圖 而作為勞方既然簽的是可08/26 20:37
670F→: 隨時終止的契約 有企業願意提供好非常多的待遇 還會08/26 20:37
671F→: 協助處理可能的賠償問題 那做出如此決定顯然是種理08/26 20:37
672F→: 性選擇08/26 20:37
673F→: 好啦簡單說選錢多的也是沒錯xd08/26 20:38
676F→: 我會不談道德面的批判是因為 從法學的視角我會認為08/26 20:46
677F→: 道德是模糊不清的概念 難以有統一的標準 尤其看到侵08/26 20:46
678F→: 害法治國最嚴厲的刑法 已經起訴、判刑定讞的球團裝08/26 20:46
679F→: 死沒事 球員繼續打球沒事 而秉聖僅涉及損害填補的合08/26 20:46
680F→: 約爭議 卻要在代表國家出賽時在主場遭受滿場噓聲08/26 20:46
681F→: 受到如此嚴厲批判 更讓我覺得輕重失衡08/26 20:46
682F→: 而且本案甚至連法院都還沒上 卻可以燒成這樣08/26 20:47
684F→: 若真要談道德 我甚至覺得明明單方解約是秉聖的權利08/26 20:52
685F→: 簽約是台新的權利 攻城獅已經收到其要終止合約的意08/26 20:52
686F→: 思表示 仍違反意願官宣 並在大眾不懂法律的情況利08/26 20:52
687F→: 用社群傳遞不得單方解約、台新這樣是惡意挖角等資訊08/26 20:52
688F→: 製造輿論壓力 從我的標準反而會認為這樣更沒道德08/26 20:52
736F→: 我認為是鑽漏洞沒錯 但在制度建立前就是無法可管08/26 21:15
737F→: 而我用不想用模糊的道德概念去批判這種合法且合理08/26 21:15
738F→: 的選擇 只想將焦點拉到問題的根源而已08/26 21:15
740F→: 我只有提到刑法起訴、判刑定讞的沒有受到同等程度08/26 21:18
741F→: 的關注 這是在解釋我不想談道德的原因 沒有說鋼鐵人08/26 21:18
742F→: 也不限於PT任何球團 你要說我想轉移大眾對秉聖的道08/26 21:18
743F→: 德批判也可以 因為我就是想將風向轉移到制度面的問08/26 21:18
744F→: 題08/26 21:18
752F→: 大眾不懂法律的確是事實 你隨便問個學過法律的都會08/26 21:24
753F→: 得到同樣的答案08/26 21:24
770F→: 國王Q家暴也起訴阿 ==台新簡砸店也不知道會不會起訴08/26 21:59
771F→: 只是開除了08/26 21:59
780F→: book您也洗好幾則同樣的噓文了 希望能提出一些具體08/26 23:36
781F→: 的論述 說明您的法律邏輯為何 而不是鬼打強空泛的08/26 23:37
782F→: 說正常人不會做出這種行為08/26 23:37
783F→: 在我看來在規則建立前 他們的作法不但合法也合乎追08/26 23:38
784F→: 求最大利益的理性選擇 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08/26 23:38
785F→: https://i.imgur.com/lRXzSZA.jpg08/27 00:02
786F→: 委任契約依據民法林秉聖就是有權利單方解約 獅的條08/27 00:02
787F→: 款若訂不能是他們違法08/27 00:02
788F→: 不斷強調職籃只有統一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完善制08/27 00:02
789F→: 度的建立才能杜絕這種情況再次發生 這樣叫瞎扯、鼓08/27 00:02
790F→: 勵違約?08/27 00:02
47F推: 沒合併做統一規範跟薪資透明 球員有價而球團有錢會08/25 11:49
48F→: 做出這種搶人手段本來就是正常的阿 難不成要作奸犯08/25 11:49
49F→: 科的才正常是不是08/25 11:49
58F推: 而且就算不合併也沒啥影響 根本沒幾個球員值得球團08/25 11:54
59F→: 不惜重本加價搶人還願意幫忙處理合約問題的 秉聖案08/25 11:54
60F→: 完全就是特例不可能變常態08/25 11:54
69F推: 有這種能耐的球星不是本身薪水超高 就是已經待在富08/25 11:56
70F→: 邦這種超有錢又願意留人的球團了 根本挖不走08/25 11:56
124F推: 身為勞方 既然簽的是單方面可解除的委任契約 有其他08/25 12:11
125F→: 企業願意給你更好的待遇還幫你處理賠償的問題 還不08/25 12:11
126F→: 走的是有多奴阿08/25 12:11
209F推: iko辛苦了 一堆人早就被獅一開始在社群的貼文帶走08/25 13:36
210F→: 風向了 整件事無論就台新還是秉聖根本都沒有任何問08/25 13:36
211F→: 題 在兩聯盟沒統一規章下 台新只不過是願意不惜重08/25 13:36
212F→: 本搶人的而已 而秉聖簽的是可單方解約的契約 有企業08/25 13:36
213F→: 要給你更好的待遇還幫你處理賠償問題 傻子才不去08/25 13:36
214F→: 還有爭議就是法院解決 真的不懂在糾結、出征三小08/25 13:36
217F推: 真正的問題明明就在沒有薪資透明讓球團知道當前球08/25 13:42
218F→: 員的行情 以及兩聯盟統一球團違規挖角、球員違約的08/25 13:42
219F→: 處置等 在職籃發展成熟、制度建立完善之前 現在這08/25 13:42
220F→: 些情況本來就可能出現 既然沒有相關規範台新跟秉聖08/25 13:42
221F→: 也完全有權利做出如此選擇08/25 13:42
233F推: 換個角度若你自己身為勞方 簽的是單方可解除的契約08/25 13:55
234F→: 有企業要給你好非常多的待遇還幫你處理可能的賠償08/25 13:55
235F→: 問題 是有多奴才不會去? 既有權解約若法院判賠就08/25 13:55
236F→: 賠 又哪裡沒合約精神?08/25 13:55
251F推: 依民法549一項清楚載明委任契約就是當事人之一方可08/25 14:07
252F→: 隨時終止 依同條二項若有造成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若08/25 14:07
253F→: 獅在上面規定不得單方解除 那更是他們違法08/25 14:07
269F推: 應該說這件事既然職籃沒統一規範 一切就是回歸民法08/25 14:19
270F→: 規定 法律上台新跟秉聖就是完全有權做出如此選擇08/25 14:19
271F→: 最後若遭法院認定有造成獅的損害那就賠償 也確實想08/25 14:19
272F→: 不到籠統的道德概念有哪些與此事有關08/25 14:19
333F推: 為啥你們都聽不懂違約金賠償多少要等法院認定啊??08/26 08:52
334F→: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就是各自登山沒統一規則啊08/26 08:52
335F→: 那一切就是回歸民法 秉聖有權解約台新有權簽他 若08/26 08:52
336F→: 法院認定有造成獅損失就賠償 簽上加簽只有職籃薪資08/26 08:52
337F→: 透明跟統一規範才能防止 在完善制度建立前台新秉聖08/26 08:52
338F→: 如此做就是他們擁有的權利08/26 08:52
346F推: 只要職籃不統一規範 一切就是回歸民法規定 秉聖身08/26 10:28
347F→: 為當事人之可隨時終止是他的權利 若最後法院認定有08/26 10:28
348F→: 造成獅損害 不管是他自己或台新只要有賠就夠尊重了08/26 10:28
349F推: 兩聯盟要各自登山不合作建立完善的薪資透明、球員名08/26 10:32
350F→: 單等制度的話 商場競爭既無違反民法就沒道理要求球08/26 10:32
351F→: 團不能不計重本的搶人、球員不能為了追求更好的待遇08/26 10:32
352F→: 而終止合約08/26 10:32
357F推: 出過社會肯定知道資方給出的合約 必定有許多不利勞08/26 10:52
358F→: 方的條款 例如表現不佳得懲處、解雇等 根本沒有什08/26 10:52
359F→: 麼協議的空間 但多數人都會認為自己不會發生這些狀08/26 10:52
360F→: 況而仍簽了約 上網查吳岱豪被富邦單方面解約的報導08/26 10:52
361F→: 就知道 因合約上有寫球員表現不佳球團可提早解約 即08/26 10:52
362F→: 使吳認為是因受傷、教練團調度所致仍敗訴08/26 10:52
364F推: 在戰神之前沒有球團做是因為評估後認為沒有需要 而08/26 11:02
365F→: 不是不能做 除了富邦、中信等少數球團 多數球團根08/26 11:02
366F→: 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 甚至去面臨08/26 11:03
367F→: 可能的賠償問題 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08/26 11:03
369F推: 多數球團沒有能力做出這樣的選擇 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08/26 11:06
370F→: 三連霸、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路輾壓奪冠 自己已經一08/26 11:06
371F→: 堆好球員都打不到球了 根本沒有需要再付出這麼大的08/26 11:06
372F→: 代價去搶人08/26 11:06
375F推: 一個是商場上的合法競爭 可以拿來跟幫派堂口類比喔.08/26 11:14
376F→: 前者有爭議就是依循正當法律程序解決 難不成跟後者08/26 11:15
377F→: 一樣作奸犯科嗎08/26 11:15
379F推: 那職籃沒統一規範回歸民法 台新是怎樣不能合法的追08/26 11:18
380F→: 求戰力? 秉聖不能合法解約去待遇更好的地方?08/26 11:18
384F→: 職籃就沒統一到底怎麼合法協商交易?只能依據民法08/26 11:21
385F→: 秉聖解約合法 若最後判賠不論自己或台新只要有賠也08/26 11:21
386F→: 都是合法08/26 11:21
388F→: 笑死你前面說幫派堂口間沒先打招呼談好 會沒事我輸08/26 11:24
389F→: 你 難道你要說的是會走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嗎? 那ok08/26 11:24
390F→: 我輸你08/26 11:24
392F→: 職籃就沒統一規範是勒目幹哦 既然依據民法可能獲得08/26 11:26
393F→: 更有利的結果 到底憑啥要跟你買斷 就看法院判多少就08/26 11:26
394F→: 賠你啊 搞不好還判你合約真的無效勒08/26 11:26
402F→: 對簿公堂是最有利的選擇為何不行?而且你想談出什08/26 11:31
403F→: 麼結果 用小台小曹換嗎還是高額買斷金 無論如何根08/26 11:31
404F→: 本都很難有機會談出雙方滿意的方案08/26 11:31
406F→: 該聲明的都講過了 要上法院就是直球對決 躲在哪?08/26 11:34
407F→: 還是你怕獅最後可能一無所獲08/26 11:34
415F→: 對付球員更好阿 民法549清楚寫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08/26 11:38
416F→: 終止合約 而且秉聖那麼執意去台新 你覺得他們有可08/26 11:38
417F→: 能不動用法務資源協助嗎?08/26 11:38
464F→: 確實 我前幾篇的留言也舉過岱豪的例子 可能我就是08/26 18:36
465F→: 站在比較挺勞方立場 才對現在的風向這麼不解08/26 18:36
466F→: https://i.imgur.com/u2MfPVm.jpg08/26 18:36
467F→: 回錯篇靠北08/26 18:38
157F→: 基商畢業談法律== 民法規定可以當事人一方隨時終止08/26 14:05
158F→: 若要賠償也是等法院判 直接製圖說人違約猴子是當08/26 14:05
159F→: 自己法官喔...08/26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