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aikai9527
作者 kaikai9527 在 PTT [ basketballT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5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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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排序:
16F推: 就叫球團資方不要想說用委任可以隨便3Q球員阿 現在09/11 12:31
17F→: 反過來被球員3Q才在哭09/11 12:31
444F推: 幫忙的事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要單方解約還是他的09/11 12:26
445F→: 權利 難道你幫女友處理過事情或送禮物 就要強制別人09/11 12:26
446F→: 不能提分手不然就散佈不實資訊是不是 這樣跟恐怖情09/11 12:26
447F→: 人有啥兩樣09/11 12:26
97F推: 不管是自己思慮不周還是被誘騙 反正委任合約單方解09/11 12:05
98F→: 約就是他的合法權利 到底在情勒三小==09/11 12:05
112F→: 現在就上法院 判沒賠就賺要賠就賠 是還要負什麼責09/11 12:06
113F→: 任?==09/11 12:06
126F推: 攻城獅都帶多少風向還不能出來反駁喔09/11 12:08
155F→: 背號這到底有啥好吵的 是很嚴重的事嗎還是子綱現在09/11 12:11
156F→: 都不能用原本號碼了09/11 12:11
187F推: 不管幫忙香港合約還是給背號 他還是能合法解約阿09/11 12:17
188F→: 難道你幫女友處理過事情或送禮物 就要強制她不能09/11 12:17
189F→: 提分手嗎==09/11 12:17
61F推: 原本沒相關規範 台新秉聖就是行使合法權利 獅有啥理09/06 17:29
62F→: ?趕快告不要再情勒了09/06 17:29
45F→: 台新就等著喵告阿 是喵想靠協調喬到東西吧09/04 18:19
14F噓: 高三kobe都要進NBA了==09/03 00:07
20F→: 勞工之光還要被噓喔09/02 10:12
305F推: 早就說問題就在兩聯盟沒統一規範 所以回歸民法台新09/02 00:45
307F→: 秉聖這樣做完全是他們的權利 不是違約也不是惡意挖09/02 00:45
308F→: 角 到底有啥好追殺的==09/02 00:45
26F→: 終於要跟ㄊㄒ大聖對決了09/01 14:03
53F→: 刑事不可能成罪 背信罪之行為主體「為他人處理事務09/01 10:22
54F→: 之人」強調行為人得到授權 對被害人的財產有具體「09/01 10:22
55F→: 管理、裁量權限」 典型案例用於公司高層對公司資產09/01 10:22
56F→: 的違法掏空行為 而秉聖並無此類權限 主觀上其是想09/01 10:22
57F→: 行使民法上應有權利 亦難以被認定為有背信故意與不09/01 10:22
58F→: 法意圖09/01 10:22
60F→: 詐欺罪亦不可能 刑法判斷著重「行為時」 客觀上秉聖09/01 10:32
61F→: 乃事後反悔 簽約時就不可能被認定為「施用詐術」根09/01 10:32
62F→: 本還沒履約 亦無造成相對人的財產損害並獲得該財產09/01 10:32
63F→: 利益 主觀上簽約時沒有詐欺故意 而其造成獅的財產損09/01 10:32
64F→: 害(假設有)與自台新得利之間並無同一性 更不可能09/01 10:32
65F→: 認定為具有不法得利意圖09/01 10:32
68F→: 不論是詐欺或背信 構成要件任一要素不滿足即不能成09/01 10:35
70F→: 罪 何況是幾乎每個構成要件都不滿足 總之本案乃單09/01 10:35
71F→: 純民事問題 獅要告刑事是講給球迷聽與嚇嚇人的09/01 10:35
75F→: 詐欺罪為「財產犯罪」 處理合約據傳是靠阿忠關係無09/01 10:47
76F→: 償解約 那就沒有造成獅的財產損害 要背號也很難說是09/01 10:47
77F→: 財產損害 何況秉聖根本沒去穿那3號球衣 即不具損害09/01 10:47
78F→: 與得利之同一性09/01 10:47
81F→: 不算 同一性是指獲利必須等同於損失(同質性) 例如09/01 10:52
82F→: 你詐騙老人使其交付100萬而得到該100萬09/01 10:52
84F→: 什麼意思 能舉個例嗎09/01 10:56
90F→: 但你就算上綱到大聖幫台新卡住攻城獅補強 但秉聖又09/01 11:03
91F→: 沒拿那個錢他們還是可以拿去補強阿 客觀上很難說造09/01 11:03
92F→: 成財產損害 主觀上秉聖是自己想去錢更多的地方 也09/01 11:03
93F→: 很難認定成想為台新得利的不法意圖09/01 11:03
99F→: 你的案例若要討論到刑法 AC已為共同正犯視為一體09/01 11:08
100F→: 須對他人行為負責 但我覺得這種收到錯誤東西就告09/01 11:08
101F→: 民事債務不履行就好09/01 11:08
102F→: 其實刑法本來就不存在無漏洞之法益保護 因其是法治09/01 11:13
103F→: 國下最嚴厲的法律 有其謙亦性與最後手段性 非不得已09/01 11:13
104F→: 不可動用 所以罪名的構成要件都非常嚴格 更何況訴訟09/01 11:13
105F→: 上的證明也最為嚴格 所以想要成罪真的很不容易09/01 11:13
106F→: 大部分財產、侵權案件都是民事問題 很難動用到刑法09/0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