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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tpvl 在 PTT [ PttLife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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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不過~~親友還是沒認罪拉!因為他做的事情並不該當構成要件~03/01 00:54
12F→:我們對這個CASE還是蠻樂觀的~~@@"03/01 00:54
11F→:謝謝兩位的見解~~是否會用到158-4是學說與實務上的爭論啦~11/04 08:22
12F→:但目前實務上的判例確實是如m大講的沒錯~~11/04 08:23
3F→:我是看其他大大都專於國籍在討論才詳細講一下信賴保護的^^"12/12 22:36
4F→:我想..這CASE打到法院的機會很高..一些訴訟上的技巧與舉證問12/12 22:38
5F→:題恐怕就不是我們能幫的上忙的了...><12/12 22:39
2F推:這好像是蠻常看到的刑訴考題~想不到現實上真有其事..囧11/26 22:26
6F推:提供大法官釋字535號~~裡面專講臨檢的~~有興趣請自行查閱囉~11/04 14:34
9F推:呵呵~~找找那篇釋字吧~~原PO應該就懂了~~~ ^^"11/04 14:38
20F推:不是唷...對人跟對場所發動臨檢的門檻是不同的...11/04 16:19
21F→:對場所是:已發生或依客觀易發生危害..11/04 16:20
22F→:對人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者..11/04 16:21
24F→:上面我是簡述一下而已~~就麻煩j大就解釋文中區分整理一下囉~11/04 16:22
26F→:不過我會認為這樣的話應該都屬於搜索的部份了~~~11/04 16:25
27F→:嗯嗯~~會阿~~例如臨檢夜店、酒店、網咖...等等11/04 16:26
29F→:如果是對一個場所臨檢~~我會認為對場所裡面的人臨檢都是屬於11/04 16:28
30F→:場所的...當然~~我不知道有沒有判例跟不同意見就是了~~11/04 16:30
32F→:我舉個例好了~~如果是未成年半夜在網咖~~被臨檢抓到..網咖是11/04 16:31
33F→:要負責的~~但他還是有看未成年的身份證~~11/04 16:32
34F→:在馬路上我認為是對人唷~~也就是說要有相當理由才能~~11/04 16:32
35F推:這邊我提一下我的看法好了...馬路上設臨檢站..到底怎樣才叫11/04 16:39
36F→:臨檢呢??大部份都只是叫你把車窗搖下來而已~~看你有沒喝酒~11/04 16:40
37F→:如果沒有~~他就放你走了~~這樣"應該"不算是臨檢吧??11/04 16:41
38F→:如果說這樣也算是臨檢的話~~警察所設的所以臨檢站應該都是違11/04 16:42
39F→:法~~這部份我會認為~~警察有叫你下車~盤查身份、吹酒測..等11/04 16:43
40F→:才算是有臨檢的行為....(以上是個人看法就是了...)11/04 16:44
41F推:不過我不認為在某路段上設個臨檢站~那路段就會變場所就是了~11/04 16:49
42F推:所以就是簡單的一句話可以各自表述囉~~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不11/04 16:56
43F→:同的法律見解..@@"...你闖過去他就有相當理由盤查你了阿~~11/04 16:57
44F→:我會認為停車搖車窗只是很輕微的侵害到人民的法益而已~~11/04 16:58
45F→:依憲法23條我認為這是合乎比例原則的...所以我比較偏向這行11/04 16:59
46F→:為要稱作臨檢會有點不足...不過這純是個人解釋啦~~判例我看11/04 17:01
47F→:的不多...所以不知道有沒實務上的認定就是了...當然~~您的解11/04 17:02
48F→:釋我也認為有合理的地方~~只是...我們刑訴老師有區分出人跟11/04 17:02
49F→:場所臨檢的標準門檻就是了~~~@@"11/04 17:03
15F推:其實講簡單一點...金額有確定.是抵銷..金額沒確定..是預扣10/25 04:36
16F→:不得預扣是說..在什麼都還沒確定的情況下.不得"預先"扣抵10/25 04:37
17F→:就算是可以抵銷之債..金額還沒確定時也不得"預扣"~~~10/25 04:39
18F→:然..這裡有個問題..就是如果預扣的金融最後法院判這是可抵銷10/25 04:40
19F→:的..是否可以主張預扣的行為是合法的?這部份沒規定的很清楚10/25 04:42
20F→:我個人認為預扣行為仍是不合法...只是沒有處罰的規定~~因為10/25 04:45
21F→:因此~~我在這邊下個結論...如果資方先預扣了一筆金額..但這10/25 04:46
22F→:這筆金額還位確定時..是一種不合法的扣留..最後法院如果判雙10/25 04:49
23F→:方債務是可以抵銷的..那麼那筆預扣的金額就被會抵銷掉..這似10/25 04:49
24F→:呼是一種以:可抵銷之債(結果)來"合法化"先前預扣的行為..10/25 04:51
25F推:那麼26條也沒規範的作用了..資方可以自信其預扣的部份可以抵10/25 04:55
26F→:銷..勞方不滿就只能找法院來裁定被預扣的部份能不能抵銷..10/25 04:58
27F→:可抵銷..所以資方預扣就變的有理(?)不得抵銷..資方大不了還10/25 05:00
28F→:錢..也沒啥處罰的規定...我想這部份是一個盲點所在....10/25 05:01
29F→:不好意思..剛睡醒..手殘打了一堆錯字..請大大們見諒~~10/25 05:03
32F推:我是認為預扣與抵銷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立法目的也不同...10/25 05:17
33F→:預扣是一種事先性的作為..抵銷是最後的結果..當兩者競合的時10/25 05:18
34F→:後..以個案考慮或許是較公正的主張..但就學理方面的解釋與定10/25 05:20
35F→:義..恐怕還有很多的研究與討論空間~~10/25 05:22
2F推:基本上我同意R大的看法啦...如果檢察官因這樣提起公訴...那10/24 01:36
3F→:起訴便宜原則不就創假的...對當事人來說..還可以主張沒有故10/24 01:38
4F→:意也可以主張沒有不法意圖...況且還可以依刑法57條主張..10/24 01:39
5F→:確實啦~~我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不過相關的概念還是提供10/24 01:41
7F→:給原PO的朋友參考...4000元有點誇張了....10/24 01:44
17F推:我補助另一點...通說與實務都認為"使用竊盜"是不成罪的~~10/24 06:04
13F推:我想...因為原PO是主動提辭呈..所以所受到的保障就相對較少~10/22 06:19
14F→:另第九條定不定期是可以自行約定的吧?上面寫臨時性、短期性10/22 06:23
15F推: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10/22 06:27
16F→:主要仍是兩千塊的違約金適不適當吧?10/22 06:29
11F推:嗯~~樓上大大的建議小弟是認同的!10/21 21:20
12F→:況且~~裝在別人家裡..這方式怎麼講都很難證明自己的正當性!10/2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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