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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tsuki 在 PTT [ NDS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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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mallLong/ricksimon 永久水桶
[ NDS ]96 留言, 推噓總分: +54
作者: likebulldog - 發表於 2009/04/01 00:22(17年前)
48Fhitsuki:不知道您指的行政法院是不是現實的行政法院04/02 22:56
49Fhitsuki:如果是的話可能要請您研究一下您的訴之利益在哪裡了04/02 22:56
50Fhitsuki:當然~如果是指ptt法務部就當我沒說吧04/02 22:56
51Fhitsuki:如果是真的行政法院~他應該會叫你先去訴願~04/02 22:57
52Fhitsuki:假設過了以後~如果沒有訴之利益~他應該會把你程序駁回04/02 22:58
53Fhitsuki:我很好奇這個公告損害了您的哪些法律上利益04/02 22:58
64Fhitsuki:我好像很認真的說卻被當成玩玩~這是不是一種侮辱呢?~XD04/03 00:09
65Fhitsuki:您很明顯的對我的專業有質疑04/03 00:10
67Fhitsuki:是嗎?~如果是這樣應該不會對版主用不自證己罪叫版主04/03 00:14
68Fhitsuki:迴避吧?04/03 00:15
69Fhitsuki:不自證己罪是對被告用的~04/03 00:15
73Fhitsuki:首先行政程序法就不用看了~行政程序法不是在講罪的04/03 00:20
74Fhitsuki:刑事訴訟法更有趣了~所謂版主濫用公權力是罪嗎?04/03 00:20
75Fhitsuki:不自證己罪您覺得是迴避的哪一條呢?04/03 00:21
79Fhitsuki:版主~我們好像在討論無關nds事務耶~XD04/03 00:23
81Fhitsuki:有沒有人要檢舉一下我跟他呢?~XD04/03 00:25
83Fhitsuki:我很努力的看了一下~還以為法條有改~XD~17,18哪一條是04/03 00:29
84Fhitsuki:不自證己罪啊?~04/03 00:29
85Fhitsuki:偏頗就好了~哪需要什麼不自證己罪?~XD04/03 00:30
87Fhitsuki:其實有啊~XD~04/03 00:36
89Fhitsuki:不自證己罪原則主體只有被告與證人吧04/03 00:43
90Fhitsuki:迴避原則的源頭是公平審判~跟不自證己罪的關係?04/03 00:56
91Fhitsuki:如果要看主體~可以看王士帆得的不自證己罪原則p.10104/03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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