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hello5566h
作者 hello5566h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4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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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F推: 推04/20 23:23
80F推: 推04/12 03:31
74F推: 推04/08 23:59
52F推: 推04/05 23:30
49F推: 謝謝台灣03/12 15:37
82F推: 推03/10 23:31
16F推: 推03/10 21:23
17F→: 少慶加油03/10 21:24
18F推: 所謂「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要區分赴償、往取、送交02/04 16:14
19F→: 之債。以送貨到府為例(赴償之債),必須讓債權人處02/04 16:14
20F→: 於隨時可受領的狀態,王澤鑑老師書中更表示必須「債02/04 16:14
21F→: 務人在清償地事實上提出給付」,這時候才算特定;所以02/04 16:14
22F→: 必須貨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而不是運02/04 16:14
23F→: 送途中就特定。02/04 16:14
24F→: 回到你的問題:特定之後給付不就完成了?為何會有給付02/04 16:34
25F→: 不能?我覺得首要釐清的是「給付」和「清償」的意義:02/04 16:34
26F→: 給付可能包含給付行為、給付結果;而欲發生清償效力,02/04 16:34
27F→: 必須給付結果產生,不能只有給付行為(可參陳自強-契02/04 16:35
28F→: 約之內容與消滅)02/04 16:35
79F推: 推12/11 01:53
87F推: 冠俞加油12/06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