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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gleit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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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都沒有刑責 民事問題請自行處理01/02 17:17
1F→: 先看磚頭是不是真的有砸到吧 沒砸到就別理他09/23 10:55
1F推: ...這次沒事 下次萬一是硫酸?你要繼續跟精神疑似異常09/11 04:39
2F→: 的人鬥法?09/11 04:39
1F推: 沒證據證明筆電原本在屋內的話,學長完全沒有賠償的理09/10 12:07
2F→: 由09/10 12:07
1F→: Airbnb不是如他所說這樣運作的 所以...09/07 19:50
11F→: 因為根本沒有這項服務 你被騙了 就這樣09/07 21:37
12F推: 你覺得為了租你房子從英國派仲介飛來台灣處理再飛回去是09/07 21:47
13F→: 件很合理的事嗎?租期間房子有問題是要再派仲介飛來?09/07 21:48
14F→: 結束租約再來一次?你才付多少租金,值得他找個仲介飛09/07 21:48
15F→: 來飛去就專門處理這間房?想過這些問題你就不會懷疑他09/07 21:48
16F→: 說的是真的假的,因為答案太明顯--除非你要租的是帝寶,09/07 21:48
17F→: 那就當我啥都沒說09/07 21:48
2F→: 例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勞基12I(4)]但卻因職08/26 20:18
3F→: 災住院醫療[勞基59],此時雇主因天災致事業不能繼續[勞08/26 20:19
4F→: 基13但]08/26 20:19
5F→: 我的問題是 是不是要像上述例子才能解除契約呢?08/26 20:20
6F→: 另外 上述例子依勞基12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勞基16I卻08/26 20:21
7F→: 要求預告 是否會產生規範衝突?08/26 20:21
12F→: 我舉個明確的例子好了 某A在B工廠上班,卻監守自盜,08/26 20:42
14F→: 結果某天被機器壓斷手送醫 老闆才發現某A常常偷東西08/26 20:43
15F→: 因為他沒來東西都不會少 結果大地震工廠全毀08/26 20:43
18F→: 職災費用當然要續付 但我的問題焦點在於可否解除契約08/26 20:45
19F→: 管理是否有疏失跟能否解除契約似乎沒有關係吧?08/26 20:45
22F→: 呃 我討論的是法律上的問題 怎麼認定應該不是很重要08/26 20:47
23F→: 可能看監視器...之類的08/26 20:47
25F→: 不是不能討論...只是我舉例的重點在於能否解約08/26 20:48
26F→: 而不是老闆如何舉證的問題08/26 20:48
32F→: 依實務見解 雇主[知悉其情形]係指雇主經過相當調查知悉08/26 20:51
33F→: 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已確定其違反情節重大08/26 20:52
34F→: 而非以雇主可得知悉受雇員工有違反工作規則行為之時點08/26 20:53
36F→: 認定(高院97勞上1號參照)08/26 20:53
38F→: 我有疑問的不是12和13本文的關係呀...是13條但書08/26 20:55
40F→: 所以原本得不經預告的 在13但書之下依16I就必須預告囉08/26 20:58
44F→: 那以上述例子 勞工算有責吧?他偷東西耶08/26 21:02
48F→: 好吧 簡而言之就是誰叫他要造成職災 原本不用預告變成08/26 21:06
49F→: 要預告08/26 21:06
51F→: 但職災是無過失責任主義 雇主根本無從避免吧08/26 21:09
55F→: ...好吧 只能說這是勞基法 多保障勞工也是正常的08/26 21:11
56F→: 感謝您撥冗解惑..08/2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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