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oodbearz
作者 goodbearz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22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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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要送暖01/24 09:48
19F→: 外國基本上都沒有存款就是了?01/24 09:48
20F→: 美國基層公務員全是低收入戶,沒收入就全家挨餓?01/24 09:48
46F→: 調職?我們國家果然沒有懲戒法01/24 09:47
47F→: 這種事情直接停職了阿 誰跟你調職01/24 09:47
48F→: 沒有檢察官先起訴機關首長圖利嗎?01/24 09:48
14F→: 出納可以動錢,會計主計都不用知道,棒棒DER01/24 09:47
20F→: 這麼說好了,帶種就來講最輕怎樣判就好01/24 09:44
21F→: 老講最高可以判多少....你就判給我看看嘛01/24 09:45
22F→: 輕判重判比的是相類案件,最重死刑,老是不起訴也沒用01/24 09:46
17F→: 沒有結合犯、有結合犯卻沒有時空緊密都然數罪01/24 09:40
18F→: 犯意不同、行為不同,你困擾的點在哪?01/24 09:40
5F→: 出張嘴很會,下決定就縮01/24 09:37
1F→: 今害~席甘美虎01/24 09:30
28F→: 離奇死亡,光是這四個字就沒有因果關係存在01/23 10:50
29F→: 那麼構成要件也談不上,不是嗎?01/23 10:51
30F→: 目前爸爸陳述與現場監視器影像不符01/23 10:51
31F→: 包含女童自己去拿氣槍VS爸爸拿氣槍到車上01/23 10:52
32F→: 以及女童玩氣槍而死VS女童是否早就死亡01/23 10:52
33F→: 這兩個都不能釐清,你需要的是搏杯問女童01/23 10:52
31F→: 可罰違法性內實質違法性問題01/22 11:45
32F→: 構成要件該當,不能阻卻違法,但法益輕微01/22 11:45
33F→: 因此是第二階排除,訴訟上給予不或緩起訴結束01/22 11:46
34F→: 74台上4225判例01/22 11:46
35F→: 既然法益輕微都可以排除,無財產價值當然更可以01/22 11:46
36F→: 並非打擊錯誤,而是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01/22 11:47
37F→: 頂多是以上這些東西可以寫01/22 11:47
38F→: 至於客體能不能有沒有危險,是用來嘲笑不能未遂的01/22 11:48
39F→: 編排一下,卯起來寫,應該可以有一頁半以上吧01/22 11:48
25F→: 你錢多就不要找工作阿~01/22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