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oodbearz
作者 goodbearz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22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看板排序:
24F→: 新北長官不檢討自己,還敢出來嘴,真厲害08/28 12:51
23F→: 高點不詳,志光已經不推,寧願去保成學儒07/14 12:00
24F→: 其他有三民、TKB、鼎文、讀享、讀家、思法人07/14 12:01
25F→: 前面沒接觸,後三者還算推07/14 12:01
26F→: 讀享和讀家部分教師可能重疊 但整體價格較低07/14 12:02
27F→: 後三個一定要推一個的話 就思法人07/14 12:03
28F→: 歐 還有一家大東海 雖沒接觸過 但也沒聽到很多推薦07/14 12:04
42F→: 前任市長比較以人做事,現任市長稍微好一點點07/18 13:57
43F→: 不想升官,就去中南部做,想升官就往中央衝07/18 13:58
19F推: 沒能力的不敢跳,跳出去以後等著笑他摔死07/18 13:55
20F→: 但是如果跳出去以後人家爽到翻過去...07/18 13:56
21F→: 笑他的人就只能躲起來了07/18 13:56
4F推: 先證明你是小妹 其他好談06/19 15:23
5F推: 通過之前叫做草案,通過之後叫做修正案05/27 10:07
6F→: 如果你能通過修正案,那誰來通過草案05/27 10:07
14F→: 自招危難部分我懂,但導致乙丙受侵害我不懂05/09 11:57
15F→: 畢竟避難行為才是導致乙丙受侵害的原因而非業務過失吧05/09 11:57
16F推: 這裡我卡住了05/09 11:59
17F→: 從發現堵車到煞車,並未造成乙丙的傷害、毀損05/09 13:51
18F→: 那麼如何得到乙丙業務過失傷害、毀損的結果呢?05/09 13:53
19F→: 是指撞擊乙車、推撞丙車同時成立兩個行為05/09 13:55
20F→: 業務過失傷害毀損與故意傷害毀損,而故意部分阻卻?05/09 13:56
21F→: 糟糕 越想越亂了05/09 14:12
1F→: 大概會是輸入法、篇幅(字數)和標點符號等問題最大05/03 15:00
2F→: 話說國文申論不是作文/短文就是公文...不用背位置?05/03 15:00
4F推: 以後會公告可開放的鍵盤型號吧05/03 15:48
2F推: 我不清楚你對審判vs起訴的概念是什麼05/03 14:34
3F→: 判決沒確定,上訴;判決確定,非常上訴或再審05/03 14:34
4F→: 252的1~4不是沒資格起訴就是起訴無實益05/03 14:35
5F→: 先說1,已經判確,檢察官要違背一事不再理來起訴嗎?05/03 14:36
6F→: 再說2,時效完成,檢察官打算違反刑法強行起訴嗎?05/03 14:36
7F→: 續說3,大赦過後罪刑俱滅,檢察官用什麼來起訴?05/03 14:37
8F→: 最後說4,已經不處罰了,檢察官要定罪但不判刑嗎?05/03 14:38
9F→: 我只能推論,你只看課本但沒看法條05/03 14:39
10F→: 想要用背誦的方式去填鴨,但沒注意所背為何05/03 14:39
11F→: 我想這是老師要表達的筆記沒做完整的根本原因05/03 14:43
12F→: 最重要的,麻煩把260的前5和10~14字多看幾次05/03 14:46
13F→: 然後你再想想252的1~4有沒有不或緩起訴存在05/03 14:47
17F→: 判決怎麼來的 沒有起訴能有判決嗎?05/03 14:51
18F→: 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有起訴和不起訴共存的情況嗎?05/03 14:51
19F→: 除非是可以切割的案件,否則當然一事不再理05/03 14:52
20F→: 但260限定「同一案件」,後面的不起訴就是違法05/03 14:52
21F→: 要造成這樣的結果,應該是數個管轄權同時分別辦案05/03 14:53
22F→: 但既然一方已經判決確定,其他方自然無法起訴05/03 14:54
23F推: 要非常上訴或許還可以,但要再審還要考慮再審條件05/03 14:57
24F→: 看了你上面的回復 我突然覺得你有這些問題合理正當05/03 15:09
25F→: 其實你不需要說明花多少錢買函授 主要是你之前沒念過05/03 15:11
26F→: 對司法程序沒接觸過 不清楚起訴和審判之間的糾葛正常05/03 15:12
30F→: 那個應該是指又有人跑來告了 導致又成案05/03 15:19
30F推: 本文的主旨是詢問哪間的錄音筆或是APP比較好對吧?05/02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