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i8
作者 Gi8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9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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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F推: 有推有上12/23 13:32
8F推: 我是司特的增額,用人單位說1月中寄通知,參考看看12/22 20:33
56F推: 第二球在於LBJ的霸氣!沒人敢擋!12/22 20:41
26F推: 擒王先擒后11/12 20:47
6F→: 如果一人一ID,且該ID無疑地代表該人,那麼妨害名譽成立無疑.11/14 23:42
7F→: 但是現在不採實名制,變成ID跟人之間的關聯性相對降低,11/14 23:45
8F→: 所謂的"人格權"是指ID的人格還是現實人格?人往往透過網路的11/14 23:52
9F→: 匿名性,建立另一套人格,那刑罰應該保護何者?11/14 23:52
10F→: 又或者在共用帳號、分身帳號上,數人格的情況,如何論處?11/14 23:53
11F→: 我想這不會是個一翻兩瞪眼的事情,特別是在刑罰上,在罪刑法定11/14 23:57
12F→: 原則下,這類案件是否當然論處妨害名譽,我想是有討論餘地的.11/14 23:58
13F→: 其實就我個人認為,名譽既然是外部評價的總和,那我對別人的意11/14 23:59
14F→: 見也是其中之一,那為何我不能忠實的表達我內心的意見?11/15 00:00
15F→: 我真切地認為某人是白癡時,充其量也只是在該人的外部評價裡11/15 00:02
16F→: 加上一條"Gi8認為你是白癡",且這並不影響其他人對該人的評價,11/15 00:03
17F→: 所以這種單純意見表達,我認為沒有刑罰介入的必要.11/15 00:03
22F推: 我覺得網路犯罪的管轄應該限縮於行為地,與犯罪證據蒐集也比11/15 13:46
23F→: 較有關聯,而且也可以避免莫名其妙被告時,還要跑外縣市法院11/15 13:46
24F→: 的窘境...11/15 13:46
30F→: 行為地就是實施打字發文行為的現實所在地呀,不會是PTT上啦,11/15 19:01
31F→: 不然怎麼定管轄,還是全都由PTT伺服器所在地管轄=.=11/15 19:02
32F→: 網路犯罪的管轄不是定不出來,有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只是11/15 19:05
33F→: 管轄競合的情況,容易被濫用.立法加以明確的確是根本作法,11/15 19:07
34F→: 但實在難以期待,當務之急仍必須在現行法下尋求解決之道.11/15 19:09
36F→: 沒有吧,現在被告都是跑告訴人為告訴的警局或檢察署.11/16 18:44
37F→: 不然盧教授事件就不會有108條好漢相約嘉義遊了XD11/16 18:47
64F推: 你忘了阿凱和卡卡西這配對了11/07 00:18
93F推: 沒妲己 ,換貓公爵過了11/12 00:31
42F推: 明明就沒在關心政治,講一堆好像很懂?笑死11/02 20:36
36F推: 老大這兩場美技超多啊!!!11/02 16:44
68F推: 會不會是被偷裝惡意廣告的外掛?10/19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