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i8
作者 Gi8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9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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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社維法的機會比較大...07/13 14:37
1F→: 那你應該會再收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07/13 14:33
1F→: 兩年內不要有撤銷緩刑的事由,就不用繳罰金。07/13 14:05
3F→: 繳了就不用緩刑啦07/13 14:27
8F→: 不能拒絕緩刑,要求執行易科罰金嗎0.0?07/13 19:38
11F→: 他的緩刑期間有付保護管束,還要定時去報到,應該比較麻煩吧?07/13 19:42
12F→: 反正良民證上都不會有紀錄,花五萬了事好像比較划得來?!07/13 19:45
4F→: 由立法院或經法律授權之行政機關訂定,如公務人員俸給法。07/13 13:52
5F→: "六月告知七月底要搬走"不就是反對意思嗎07/12 18:39
8F→: 五月底到期,六月通知,這麼短的時間有默示更新嗎?07/12 19:12
11F→: 我怎麼覺得是另訂二個月的租賃契約...07/12 19:20
14F→: 默示更新要租期屆滿後才有適用,現在另訂2個月的租約了,07/12 19:24
15F→: 所以以目前情況也不會是不定期租約。07/12 19:25
17F→: 租賃契約原則為不要式...07/12 19:31
19F→: 六月不就有合意了嗎07/12 19:35
20F→: 他不簽,那就表示他不願意延續租約,那也就沒有合法占有權限07/12 19:37
24F→: 有看不代表就會用啊...不然來這幹嘛=.=07/12 19:40
25F→: 這個要告是沒問題啦,不過我覺得原PO態度要強硬點,07/12 19:41
27F→: 跟他說不簽就立即搬走,否則請警察來處理之類的07/12 19:42
28F→: 想租更久又如何呢?房東有拒絕的權利啊...07/12 19:43
29F→: 這種房客通常就是吃定房東啦,你不硬就被吃死死...親身經歷07/12 19:44
37F→: 默示更新的要件跟款項完整與否無關,而是房東有無反對意思。07/12 21:26
41F→: 不懂引土地法做啥...民法就有租金遲付的規定了...07/12 21:49
42F→: 屬不定期租約的話,那終止就要提前通知,遲付的終止也要催告07/12 21:50
43F→: 那就不會是默示更新,應該是租約延長至7月底,你可以寄存證07/12 21:57
44F→: 信函,寫說你們的租約到7月底,期滿應即遷出。07/12 21:58
45F→: 如果7月底過了仍未遷走,就直接走法律途徑。07/12 22:00
46F→: 我認為應該先寄,以確認你們之間的租約是到7月底。07/12 22:01
47F→: 當然你7月底過後,還是可以再寄一封反對續租的意思表示。07/12 22:03
48F→: 有準備要找律師協助的話,建議你直接找律師當面談比較快~~~XD07/12 22:07
11F→: 以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自由心證判斷07/12 19:05
4F→: 不能預先拋棄繼承,要等到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拋棄。07/11 03:16
1F→: 民:侵權、不當得利。刑:視情況討論侵入住居、毀損吧07/11 01:51
34F噓: 路人可以蒐證後告發犯罪07/11 16:00
1F→: 公開散播包養訊息比較可能成立兒少條例的刑責,仲介也算。07/11 02:02
4F→: 舊兒少條例只要有暗示性交易就成立刑責,不限包養成年與否。07/11 15:11
5F→: 即便你徵求包養對象是非兒童或少年,這個訊息讓兒童或少年接07/11 15:12
6F→: 收到,也構成該條適用。07/11 15:12
7F→: 但新兒少條例(尚未施行)有限縮訊息範圍,內容自己去看。07/11 15:14
2F→: 甲跟乙之間應該是委任,所以跟188無關07/11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