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elaluna
作者 delaluna 在 PTT [ Sub_DigiTech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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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F→: 不用講打手啦 連代理商都有帳號發文了 這根本遊走在學術10/04 15:26
38F→: 網路的邊緣吧 全ptt有哪個板那麼張揚直接讓代理商來發文10/04 15:27
41F→: 我是在說其他論壇 我只是怕這邊也變得跟其他地方一樣10/04 16:33
42F→: 另外 您所認定的標準、您接下來執行的標準 難道與當初10/04 16:33
43F→: 定的板規二無關了嗎? 請您思考這個一致的標準10/04 16:34
44F→: 您自己也說當初不想管板友各自的言論 真的有法律問題就10/04 16:36
45F→: 讓板友自己法律途徑解決 那為何這次又要親自跳下來判呢?10/04 16:36
46F→: 是版主自己承受不住輿論 還是內心的標準已經變了呢?10/04 16:37
49F→: 那寫手呢? 算不算人身攻擊? 更何況還沒有指明對象10/04 18:20
32F噓: 邏輯錯誤 他說一堆打手 不代表影射所有發心得文的都是10/03 14:42
33F→: 打手 我覺得這類判決 要要明確指控對象 而且為告訴乃論10/03 14:42
34F→: 被影射人檢舉才有效10/03 14:43
35F噓: 搞到跟手機板依樣就頗ㄏ了10/03 14:45
39F噓: "就算是沒有指名道姓的地圖砲也一樣" 這就邏輯不符了阿10/03 15:17
41F→: 如果地圖炮可以桶 那就無關乎誰檢舉、告訴乃論的問題10/03 15:19
42F→: 簡單來講 沒有明確指涉對象 必然造成板主自由心證10/03 15:20
45F→: "樓下都是" 跟本判決的 "底下一堆" 有明顯差異10/03 15:23
48F→: 簡單來講啦 你今天在馬路上大喊: "投XX黨的都是腦包"10/03 15:26
49F→: 這種地圖炮 誰來告有效? 檢調會起訴? 法官會判有罪嗎?10/03 15:27
50F→: 網路上越多板主自由心證的空間 最後侵犯到的一定是板友10/03 15:28
52F→: 這種案例 頂多只能板友用輿論反擊 就像gg之前被警告一樣10/03 15:28
56F→: 那就代表一定有8成的板規不完備 板主太自由心證阿10/03 15:30
57F→: 8成以上的人錯代表2成要跟隨?10/03 15:30
61F→: 現在的這個標準也是另一個版主最近才公布的阿10/03 15:32
64F→: 很簡單: 有明確指涉對象、被指涉對象檢舉才有效10/03 15:34
65F→: 就這一條 其他的 就不在板主管制範圍內10/03 15:34
68F→: 我可以說 這不是我的主觀美學因素 而是這樣可以把模糊10/03 15:36
69F→: 地帶完全排除 模糊地帶就交給板友自行輿論 但不該在10/03 15:37
70F→: 規章處置的範圍內 如果你要說這是我的標準 那當今法律10/03 15:37
71F→: 你也要說是法學家的武斷標準 只是民眾只能遵從而已?10/03 15:38
75F→: 我肯當也不會當選阿10/03 15:47
78F→: 如果直接問板主就可以當選 那還真是人治的極致10/03 15:50
83F→: 我發現啊 板規二好像講得滿明確的欸 要針對特定板友10/03 15:58
84F→: 而且"限本人來信檢舉" 這不就跟我講得一樣嗎?10/03 15:59
85F→: 今天完全是板主在這個個案判決自己又加了一段但書10/03 16:00
97F→: 我認為 不該桶 這是屬於板友輿論解決的事情10/04 00:03
98F→: 這種判決已明顯牴觸板規二10/04 00:05
101F→: 這是一個倫理學議題 板友選出版主的目的在哪? 需要把10/04 00:29
102F→: 主觀的道德價值貫徹於板規執行上嗎?10/04 00:29
103F→: 還是在法律之下保持版面最基本的運作?10/04 00:30
104F→: 我覺得大多數網路論壇的管理制度 只是在塑造利於排他的10/04 00:31
105F→: 取暖制度 把板主抬高到 用於貫徹大部分圈子內的價值觀10/04 00:32
112F→: 為了貫徹某些人的道德美學 而修改原則性的板規 真的是10/04 01:42
113F→: 很恐怖的思想 有人覺得是板規有bug而不是這個判決有bug?10/04 01:43
115F→: 我以為你的意思跟yamana一樣 如果不是 那就是我誤會了10/04 02:23
118F→: 那跟我的理解沒差啊 就是把言論模糊地帶當作規章漏洞10/04 02:27
121F→: 你今天提出的解決方法就是人治定義的阿10/04 02:28
125F→: 我是覺得啦 大家在一片公審的叫好聲中 可以想一想 我們10/04 03:02
126F→: 需要怎麼樣的正義? 我們選出公權力要做甚麼事?10/04 03:02
127F→: 也許我的想法激怒很多人啦 但是想寬想遠一點 會發現我們10/04 03:03
128F→: 默默之中允許很多可能傷害權利的事情 哪一天會碰到很難10/04 03:04
129F→: 講 很多事情仔細思考之後 也許會跟一開始的直覺完全不同10/04 03:05
130F→: 對吧? 就像沒聽過紅外線貼紙的人直覺認為那不可能一樣10/04 03:05
142F→: 先把法律精神跟倫理學基礎思考過一遍 討論才有共同基礎10/04 14:28
143F→: 我可以說啦 如果最大限度的保障言論自由 那某些人因為10/04 14:31
144F→: 受到刺激而不想發文 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是可預期的事10/04 14:31
145F→: 但是我們一想想這個學術網路的環境 目的為何? 底線在於10/04 14:32
146F→: 保障每個發心得文的人不會被酸民攻擊? 這個原則更無邊10/04 14:33
147F→: 際吧 匿名論壇不就是這麼一回事? 加強自己的心理素質10/04 14:33
148F→: 比較實際一點吧 行得正 走得直 怎麼會認為"寫手"在影射10/04 14:34
149F→: 自己?10/04 14:34
150F→: 板主的工作是把論壇營造成舒適的小圈圈嗎?10/04 14:35
153F→: 我也滿想問的 鬼打牆要多久? 多讀書吧10/04 15:19
154F→: 這個世界不是繞著某些人轉的 敢發文就敢受公評10/04 15:20
155F→: 若是沒有的事何須對號入座?10/04 15:20
156F→: 心理素質那麼差 大可去m01或andaudio 那裏可是一片河蟹10/04 15:21
160F→: 當然 我也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 但如果以這種標準 何須把10/04 16:03
161F→: 自己看得不高興的言論水桶? 對吧10/04 16:03
168F→: 誰是被害人? 誰被指名道姓了?10/04 17:23
171F→: 那這種道德標準適用"禁言"的板規處理嗎?10/04 17:29
173F→: 對10/04 17:32
176F→: 是的 有人覺得那是垃圾言論 該被桶 有人不這麼覺得10/04 17:34
178F→: 但是規章並不是用於貫徹某部分人的道德美學10/04 17:35
179F→: 況且 今天如果上法院 他也不會認為這是謾罵或人身攻擊10/04 17:36
180F→: 頂多是酸言酸語10/04 17:36
181F→: 而且這也不是2ch或komica的標準 而是現實社會中的標準10/04 17:38
184F→: 當然 今天你要說 這裡的言論自由就是要交給版主自由心證10/04 17:38
185F→: 我真的沒話講10/04 17:39
188F→: 只是在這樣的原則下 每個人必須想到自己可能是潛在的10/04 17:39
189F→: 權益受害者10/04 17:39
191F→: 你今天要說 這裡的道德標準就是在法律外允許公審來剝奪10/04 17:41
193F→: 言論自由 我也不能說甚麼10/04 17:41
195F→: 在道德美學公審的前提下不可能把線拉的明確 這是本質10/04 17:42
196F→: 問題 而非技術問題10/04 17:42
198F→: 嗯 可以這麼說10/04 17:42
203F→: 有些人可以容忍 有些人不能容忍 那照誰的標準?10/04 17:49
204F→: 只要篇某一邊 就會造成另一邊的參與意願降低10/04 17:49
205F→: 這不就造成某種道德美學小圈子的形成?10/04 17:50
208F→: "無益"這條線可難界定了 今天我可以說沒有量測結果 只有10/04 17:51
209F→: 耳朵收穫都是無益討論區品質10/04 17:52
211F→: 畢竟那些聽感也都是美學跟情緒10/04 17:52
213F→: 那我問你 今天這個個案你要擺在甚麼位置?10/04 17:53
215F→: 你拿出一個自定義的標準 "歸類"也是主觀的10/04 17:54
216F→: 就像有人認為這是人身攻擊 有人認為不是10/04 17:54
217F→: 最後的操作仍然是版主自由心證10/04 17:55
219F→: 是阿 沒有錯 我今天是希望板主落實當初定的板規二 而已10/04 18:02
221F→: 網路論壇到處都是人治 今天耳機板有個不合乎某些人道德10/04 18:02
222F→: 美學 但可避免自由心證的板規 但判例不照板規在先啊10/04 18:03
226F→: 不 我並沒有要修正版規的意思 因為板規定的跟我意思一樣10/04 18:08
91F→: 不用講打手啦 連代理商都有帳號發文了 這根本遊走在學術10/04 15:26
94F→: 網路的邊緣吧 全ptt有哪個板那麼張揚直接讓代理商來發文10/04 15:27
106F→: 我可以說版主剛上任我是支持他的 畢竟板規定的漂亮10/04 15:51
107F→: 可惜最這時間點無法堅守當初的立場 每個論壇都是這樣10/04 15:51
108F→: 某些小圈圈取暖鬥人最厲害 板主判決不偏某些人好像會10/04 15:52
109F→: 怕會民意基礎一樣10/04 15:52
114F→: 版主 我請您想想當初怎麼定那條板規的? 而這次的判決10/04 15:54
115F→: 為何心境有這樣的轉變?10/04 15:54
123F→: 我是在說其他論壇 我只是怕這邊也變得跟其他地方一樣10/04 16:33
125F→: 另外 您所認定的標準、您接下來執行的標準 難道與當初10/04 16:33
127F→: 定的板規二無關了嗎? 請您思考這個一致的標準10/04 16:34
130F→: 您自己也說當初不想管板友各自的言論 真的有法律問題就10/04 16:36
131F→: 讓板友自己法律途徑解決 那為何這次又要親自跳下來判呢?10/04 16:36
133F→: 是版主自己承受不住輿論 還是內心的標準已經變了呢?10/04 16:37
149F→: 那寫手呢? 算不算人身攻擊? 更何況還沒有指明對象10/0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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