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uLiZn5566
作者 CuLiZn5566 在 PTT [ marriag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22則
限定看板:marriage
看板排序:
2F推: 人家說不定是在說 老公是G8工業國之一 抗議環境污染09/21 11:42
7F推: 話說不是之前說一罪一罰制 現在是可一罪多罰制了嗎09/04 17:13
10F推: #1Z13xqx8 wn那一案一樣是15-1+17-5 但180而非194天09/04 17:36
11F推: 版主理由有說明同一文章違規僅算一次09/04 17:38
12F→: 這個跟說兩個罪分開來看再合併量刑不太一致吧09/04 17:40
15F→: 不過本來愛怎麼桶也是板主權限 建議邏輯一致比較好09/04 17:41
16F→: 就看板主的理由重不重要啊 重要 那就是一篇文章重複09/04 17:42
17F→: 違規僅算一次 因此只判最重的17-5 而不是15-109/04 17:43
18F→: 板主的理由不重要...那就時空背景不同 對後判無拘束09/04 17:43
20F→: 就那篇改判的理由書啊 啊之前不是說要用判例制?09/04 17:44
21F→: 反正本56是沒差啦 大家開心就好09/04 17:45
24F推: 還沒有決定但又執行了...而且還加重了XD 真的滿猛的09/04 17:48
260F推: 你又不用看婆婆臉色過日子 立場自然不同啊09/04 17:16
35F推: 給樓上 因為你沒有親權 你能做的是向他們的父母提告09/03 02:22
36F→: 要求他們為你的困擾或麻煩賠償 但是他們要不要因此09/03 02:22
37F→: 改變他們的教育方針 那是他們的決定 他們有錢一樣可09/03 02:23
38F→: 以讓小孩維持現狀 而你無權去教育他們的小孩怎麼做09/03 02:23
46F推: 就你沒權力教別人的小孩做甚麼事情啊 這很難理解嗎09/03 04:26
2F推: 這個版規折騰的是版主自己 還好卸任 不然日子很辛苦08/26 04:38
1F推: 其實也不算賠了好幾百萬啦 因為一開始就沒錢買阿..08/25 01:42
2F推: 有點好奇 這個基金會宗旨是保護受暴"婦女與孩子"08/25 01:38
3F→: 請Josh過去的目的是 提醒大家婦女也可能是加暴者?08/25 01:39
112F推: 沒差啊 人治法治各有好處 要走這種路線要有心理準備08/24 11:45
114F→: 反正就交給版主自由心證判斷 判斷多了就容易有錯08/24 11:45
115F→: 有錯再把版主罷免拉下來...08/24 11:46
117F→: 現在一堆人支持版主判決 過一陣子同樣的心證是不是08/24 11:47
120F→: 會受到這些支持者的擁護 就很難說...不過台灣就這樣08/24 11:48
138F推: 樓上已經提倡違法事由了...08/24 11:51
142F→: 這種心證下 只要打出來這些文字 都能被解釋成提倡08/24 11:52
144F→: 所以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提 禁聲就好08/24 11:52
146F→: 舉例也是舉違法的例喔 你應該不想跟wn一起180天吧?08/24 11:53
151F→: 怎麼解釋看人啦 但不合你意就叫做無腦 算人身攻擊喔08/24 11:55
163F推: 本56沒差啊 就上來ptt消遣的 所以就建議啊08/24 11:57
166F→: 本56沒有批評啊 就只是說心證之後麻煩多08/24 11:58
171F→: 你要心證就心證 到最後倒楣的是版主 對本56又沒差08/24 11:58
177F→: 又不是只有自己跳出來選或是投票才能表達意見08/24 11:59
184F→: 你一樣可以上網抒發自己的想法啊08/24 12:00
186F→: 為啥推文表達意見就被要求去選板主呢?08/24 12:00
198F→: 要就是論事很簡單啊 上一篇本56就說完了08/24 12:02
201F→: 你17-5的字面意思並沒有直接能桶掉wn的理由08/24 12:02
204F→: 所以必須要加上家暴或是不樂見的隱形條件才能桶08/24 12:03
206F→: 15-1 15-3沒有這個問題 17-5就有這個問題08/24 12:03
211F→: 當然17-5處罰期間較長 但是版規上沒有寫08/24 12:04
213F→: 所以解決方法就是改版規 加註或是直接修改都好08/24 12:04
216F→: 這樣就是避免心證的問題 但如果不處理 就是容許版主08/24 12:05
217F→: 加上任意的隱形條件來桶人08/24 12:05
218F→: 這次版主用家暴當隱形條件得到了一堆人的支持08/24 12:05
221F→: 但下次版主用別的條件來桶人 就未必能得到支持08/24 12:06
222F→: 所以到最後就會被罷免拉下台08/24 12:06
223F→: 老鄉民了...這種事件看得多了 所以才說儘量減少這種08/24 12:07
224F→: 事情發生...但硬要這麼做也無所謂啊08/24 12:07
229F→: 所以這樣回答了你M大的問題了嗎....08/24 12:08
231F→: 能理解很多人為了達成特定目的不計較手段 但是民主08/24 12:09
232F→: 程序正義就是很重要的 你便宜行事 最後就會變共產08/24 12:09
237F→: 認真就輸了好嗎 上了一天班累死了 就是來消遣聊聊08/24 12:10
238F→: 還要跟人家解釋程序正義什麼的...很麻煩啊08/24 12:11
246F推: 有誰說版皇嗎?08/24 12:13
249F推: 民主素養這種東西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啦 所以不強求08/24 12:15
253F推: 台灣解嚴沒有多久 不應該太苛求啦08/24 12:18
254F→: 整體來說還是比對岸好不少 比上不足比下有餘08/24 12:18
256F→: 先前判決就說有涉及暴力 所以為引發爭端言論08/24 12:20
257F→: 雖然不太懂為啥涉及暴力就是引發爭端 兩者沒必然性08/24 12:21
258F→: 但17-5的適用就是這個判決開始的08/24 12:22
259F→: 當然如果本版要走判例法主義 這也是可以啦08/24 12:23
260F→: 只是這個跟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還是不太一致...08/24 12:23
261F→: 至少在台灣 前判對後判沒有絕對約束力...08/24 12:25
268F推: 前面那個判決 本56也是覺得怪怪的啦08/24 12:28
273F→: 畢竟就說涉及暴力與引發爭端看不出有必然連結08/24 12:29
274F→: 真的很討厭暴力言論 直接訂在版規 不要用牽強的解釋08/24 12:30
275F→: 這樣不是直接一勞永逸嗎...08/24 12:30
277F→: 不能說為了避免雙重標準 前面怪後面也要怪08/24 12:30
299F推: 給P大 你剛才舉的例子都"涉及"暴力 目前也沒爭端啊08/24 12:43
303F→: 你要這麼解釋本56也沒辦法 你要去自請水桶嗎...08/24 12:45
313F→: 違反版規也不是爭端啊....畢竟過幾行推文就沒人理了08/24 12:46
316F→: 版規也沒說爭端大小 什麼都丟給版主 就是祈求聖天子08/24 12:47
319F→: 能給予黎民百姓公正的評斷...08/24 12:47
320F→: 違反版規不必然引發爭端 這有這麼難理解嗎??08/24 12:49
326F推: 暴力言論不必然引發爭端啊 這不是一樣的道理嗎?08/24 12:54
331F→: 你自己打一段暴力文字 沒人理你 這就不會有爭端08/24 12:55
332F→: 所以如果要禁絕暴力言論 就不應該用17-5判08/24 12:56
333F→: 而是應該要直接寫在版規裡面08/24 12:56
337F→: 而且17-5還有一個限制 干擾閱讀08/24 12:57
340F→: 如果真的要依照規定判 你引發爭端只要不干擾閱讀08/24 12:58
344F→: 那就沒辦法用版規處理08/24 12:58
346F→: 當然干擾的定義也是心證 看這段文字不爽算不算干擾?08/24 12:59
347F→: 如果你p大要提倡禁絕暴力言論 那麼應該是促成改版規08/24 13:00
351F→: 現行版規要仰賴版主擴張解釋才能處理暴力言論08/24 13:00
354F→: 鄉民是針對擴張解釋這個部分在提意見 跟你的訴求不08/24 13:01
356F→: 衝突08/24 13:02
358F→: 只是本56廢物文組 覺得不應該為了達成特定訴求08/24 13:03
359F→: 任意擴張解釋 這個跟台灣眾多理組菁英的思考不一樣08/24 13:03
361F→: 至於現行法律是不是只看心證...可能並不完全是這樣08/24 13:04
366F→: ㄜ...雖然版上都老鄉民 法官律師都很多 不過這空間08/24 13:05
367F→: 恐怕不是那麼的大啦...08/24 13:06
369F→: 術業有專攻 你開心這麼認為就好嘍...08/24 13:06
63F推: 所以是15-3-> 15-1 -> 17-5 ?改三次?08/23 12:38
73F推: 是說這種言論用17-5判感覺有點奇怪08/23 12:41
75F→: "想要家暴"的言論會"引起爭端"嗎?一定是被撻伐啊08/23 12:42
77F→: 不太可能引起爭端的...因為沒啥爭議08/23 12:44
83F→: 根據板主的理由書 是說板主不樂見此類言論08/23 12:46
88F→: 板主不樂見的言論是不是就能用17-5判 這個就有問題08/23 12:47
93F→: 今天就針對板主的理由書討論咩...17-5是大絕招08/23 12:48
95F→: 不能隨便亂放 要依據版規執法 還是版友意願執法08/23 12:49
97F→: 這個比較是本56在意的點啦08/23 12:50
107F推: 樓上說的也是本56的疑慮 如果說自己被家暴 這樣算08/23 12:55
108F→: 涉及家暴暴力嗎?08/23 12:55
133F推: 話說教母是不是索尼xxx?好久以前的事情都忘記了08/23 13:27
178F推: 當然是不樂見啦 不過這種情況應該直接定在版規裡08/23 14:18
179F→: 而不是用一個似是而非的規定桶人 這有點牽強08/23 14:19
180F→: 不過這種要求比較像是程序正義啦 婚姻版要不要嚴格08/23 14:20
189F→: 遵守這種規範見仁見智啦08/23 14:20
193F→: 現在的爭點不是家暴 而是版主樂不樂見08/23 14:21
195F→: 版主不樂見就能用17-5桶人 本56覺得有點怪08/23 14:21
204F推: 其實"涉及"家暴 定義超級模糊 提到 提倡 敘述 轉述08/23 14:29
205F→: 都不是那麼容易界定 自由心證的空間非常大08/23 14:30
242F推: 但什麼叫做過度控制 鄉民又不是檢察官 如何認定?08/23 15:08
244F→: 而且認真起來 違不違法最後是看法院判決 版主如何從08/23 15:10
247F→: 鄉民的推文發文就能預測鄉民是否違法?08/23 15:10
252F→: 理解沒問題啊 那種丈夫看不下去殺了久病妻子 絕對是08/23 15:12
254F→: 家暴的一種 也是殺人的一種 但一般人都能理解吧?08/23 15:13
257F→: 雖然都是極端的例子 但規定既然是一體適用08/23 15:13
259F→: 所以就是要界定這種擦邊球08/23 15:14
262F→: 就提出來討論咩 幹嘛火氣那麼大 本來就板主界定08/23 15:16
265F→: 但難道討論或建議都要完全禁止嗎?08/23 15:16
268F→: 意見很多嗎? 從頭到尾就是說17-5施行要三思08/23 15:17
271F→: 你要護航沒問題啊 那也是你的意見不是嗎08/23 15:17
274F→: 就是沒有思很久所以改判了很多次啊XDDD08/23 15:19
277F→: 上面覺得版主要三思的人很多ㄟ 版主群要那多人嗎?08/23 15:20
285F→: 本56也覺得家暴言論duck不必 但你要桶人手段要合理08/23 15:22
286F→: 你要桶人 不如直接改規定 而不是任意擴大解釋08/23 15:23
43F推: 老婆站你這邊 你就忍一忍吧 還好不住在一起08/22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