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uzzard
作者 buzzard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90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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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可能檢察官認為被告沒交出提款卡、存摺或密碼,且本身又07/15 14:14
8F→: 是重度身心障礙,智識程度較一般人低,對帳戶遭詐騙集團07/15 14:14
9F→: 利用一事可以預見,無法舉證,所以才不起訴吧。但不服處07/15 14:14
10F→: 分可以10日內聲請再議07/15 14:14
1F→: 冒名註冊可能損害foodpanda對於使用者資料管理的正確性;07/15 00:21
2F→: 至於提供代收驗證簡訊服務的賣家則可能成立幫助犯07/15 00:21
15F→: 原po數據的來源在那?性騷擾學生,依性騷擾防治法21條有07/07 10:44
16F→: 罰鍰(但沒罰到這麼高);反而體罰沒有罰鍰規定,這樣看07/07 10:44
17F→: 起來性騷擾比較貴耶。而且性騷擾不等於強制猥褻,體罰也07/07 10:44
18F→: 有可能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07/07 10:44
22F→: 未滿七歲的幼兒不解性之意涵下,性騷擾對其心理的傷害遠07/07 14:16
23F→: 不及體罰吧07/07 14:16
24F→: 原po這舉例也太怪,性侵害根本不會用這條處罰(直接用刑07/07 16:31
25F→: 法論處),而且手段上這條的性騷擾是對幼兒毛手毛腳之類07/07 16:31
26F→: (碰到隱私部位還會變成性騷擾防治法25條的刑事責任),07/07 16:31
27F→: 比起毆打這麼小的幼兒,程度上顯然輕微很多吧07/07 16:31
28F→: 性侵害的性交、性騷擾的定義分別在刑法第10條第5項、性07/08 00:16
29F→: 騷擾防治法第2條,國家不能拿處罰性騷擾的幼照法46條來開07/08 00:16
30F→: 罰性侵害行為人07/08 00:16
36F→: 原po舉的犯人一不做二不休性侵幼兒的結果,幼照法46條是07/08 23:06
37F→: 不處罰,但法院會判決成立刑法222條之罪,7年以上15年以07/08 23:06
38F→: 下有期徒刑07/08 23:06
46F→: 民眾可以接受性侵幼兒的教師罰錢了事,放任他在外面拋拋07/11 12:27
47F→: 走?況且沒錢的人再處高額罰鍰,會排擠到原本幼兒父母可07/11 12:27
48F→: 以受償的金額07/11 12:27
80F→: 留意一下最近有些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保險上更一07/09 21:20
81F→: 字第6號民事判決 )認為壽險的要保人對保險公司有保價金07/09 21:20
82F→: 債權,屬其責任財產,且可由要保人的債權人代位終止後取07/09 21:20
83F→: 回以清償債務07/09 21:20
6F→: 阿嬤遺骨由大伯及大姑的小孩、二伯、二姑及魯友公同共同07/09 01:36
7F→: ,但撿骨費用非屬喪葬費用,而是屬於共有物管理行為,應07/09 01:36
8F→: 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行之(民法828條第2項準用820條)07/09 01:36
9F→: 改幾個字:大伯及大姑各自的繼承人、魯友他爸的繼承人、07/09 01:45
10F→: 公同共有07/09 01:45
5F→: 找法扶協助 https://tinyurl.com/ta372y07/08 19:53
11F→: 沒有陰性證明不准登機,宜解釋為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07/07 22:23
12F→: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所作成的對人一般處分,否07/07 22:23
13F→: 則相對人無從救濟07/07 22:23
14F→: 住戶快篩陰性才能進入大樓,若不符合個資法第6條規定,可07/07 22:25
15F→: 能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07/07 22:25
2F→: 1. 張先生若能提出原本並舉證同意書上的印章及內容為真07/05 02:39
3F→: 正,依民法1148條會繼承約定的路權07/05 02:39
4F→: 2. 無法舉證只能退而主張袋地通行權。若起訴除非2號地主07/05 02:39
5F→: 明確不爭執,否則應並列為被告07/05 02:39
6F→: 3. 此通行方式如果是對周圍地的損害最小,不能找其他地主07/05 02:40
7F→: 。但原po可以請求償金07/05 02:40
22F→: 雙方都爭執合約真假、效力,只能循調解或上法院解決。又07/05 09:48
23F→: 假設合約有效(前提對方要能舉證),既然以合約請求,合07/05 09:48
24F→: 約沒寫原po就不能請求償金07/05 09:48
29F→: 受託協助和解的保險公司未採行防止被害人再行告訴的預防07/03 11:18
30F→: 措施(如循鄉鎮市調解或刑事訴訟法238條),多付的和解07/03 11:18
31F→: 金或許向保險公司求償比較簡單?07/03 11:18
73F推: 感謝分享07/02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