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BSwilliam
作者 BBSwilliam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2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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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F推: 有推有上06/24 18:38
31F→: 一般行政應該正名“阿雜行政”,諸如秘書處(室)01/14 17:34
58F推: 高考4009/24 19:46
33F推: 板友串聯大法官審理07/10 22:50
34F→: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07/10 22:50
35F→: Pcode=A0030159&LCNOS=+++4+++&LCC=207/10 22:50
38F→: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07/10 22:51
39F→: 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07/10 22:51
40F→: 。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07/10 22:51
41F→: 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07/10 22:51
42F→: 者為限。07/10 22:51
43F→: <要先打官司>07/10 22:52
44F→: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07/10 22:52
45F→: 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07/10 22:52
46F→: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07/10 22:52
47F→: 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07/10 22:52
48F→: 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07/10 22:52
49F→: 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07/10 22:52
50F→: 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07/10 22:52
51F→: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07/10 22:52
52F→: 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07/10 22:52
53F→: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07/10 22:52
54F→: 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07/10 22:52
279F推: 加油,有推有上07/09 23:20
48F推: 加油…不知原po是六都?很多屎缺…07/09 01:09
10F推: 錄取率高低,攸關做得久不久07/02 19:06
301F噓: 此舉很猖狂06/20 23:16
32F噓: 交通資位制06/19 13:29
14F噓: 又不是每個類科都增額及錄取6趴以上…也有不增額及不03/20 21:22
15F→: 足額。03/20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