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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F推: 不用吵了 請假本來就會影響考績 但也就只影響考績12/08 08:16
34F→: 我這機關考乙用輪的 去年我請了幾天事病假12/08 08:17
35F→: 我主管明確跟我說 我考績當然乙等 明年還是要乙12/08 08:19
146F→: 有沒有責 跟有沒有罪本來就應該拆開來看12/04 09:25
154F→: 然後政府是否也有過失 是否也有罪?12/04 10:08
153F→: 又是否都能成罪呢?12/04 10:07
152F→: 建商 施工者 保全 管委會 住戶 是否都有過失12/04 10:06
151F→: 一連串的過失 導致如此嚴重的大火 若要過失致死論罪12/04 10:04
150F推: 至於判決合不合理 大家不妨思考一下香港大火事件12/04 10:03
147F→: 要成罪是要滿足所有的構成要件 而非單看是否有過失12/04 09:35
148F→: 這課長就頭鐵 想去爭取到無罪判決 最後失敗了12/04 09:51
149F→: 然後演變成最糟的情況 連緩刑都沒有12/04 09:52
20F推: 其實以客觀歸責理論來說 有點牽強12/01 13:18
21F→: 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但似乎不具有常態關聯性12/01 13:19
24F→: 我是覺得配置員額不足又開放場館情況 是很常見的12/01 13:26
25F→: 那你說這跟造成有人死亡有常態關聯 那不是到處死人12/01 13:27
26F→: 所以我才覺得這判過失致死有點牽強12/01 13:28
28F→: 但不是說他無責任 我認為他應負行政責任12/01 13:28
33F→: 刑法有個3階審查原則 至於有沒有罪 見仁見智囉12/01 13:34
35F→: 也不是法院判決了就不能挑戰 不然也不會有爭議判決12/01 13:35
37F→: 個人淺見 大家可以表達各自看法 一起學刑法12/01 13:37
132F推: 以前有遇過一個類似的 最後主管幫他找縣內缺12/04 09:43
133F→: 跟他協商請調過去12/04 09:44
1380F推: 有點嚴厲了 褫奪公權會剝奪清潔隊員資格 沒工作了12/02 17:20
1407F→: 清潔隊隊員屬於刑法第10條規範的公務員喔12/02 21:40
1408F→: 所以這個褫奪公權應該會讓他丟了清潔隊員的飯碗12/02 21:41
4F推: 公職生涯24年 只有第一年乙等 太厲害囉11/1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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