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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ose 在 PTT [ studyteacher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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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也推永康勝利11/27 01:42
18F推: 有推有上07/02 09:10
41F推: 學校犯侵佔罪??一般學校會訂“手機管理辦法”,是可帶來09/23 08:36
42F→: 學校,但在校時不能使用,以免學生一直沉迷或使用手機,可09/23 08:36
43F→: 在緊急或放學時間使用……09/23 08:36
46F推: 若違反規定使用手機,在學校時,會先代為保管,等放學再歸09/23 08:38
47F→: 還,何來侵佔!09/23 08:38
33F推: 勞保局叫我們繳國民年金說我們沒工作失業08/03 16:18
34F→: 我們來申請失業補助,勞保局說我們沒失業08/03 16:19
35F→: 真是奇怪啊!08/03 16:20
21F推: 條文裡面提到“即將”就業,“即將”如何定義,並沒說清楚08/03 16:27
22F→: ,隔周,隔月,隔年??08/03 16:27
12F推: 7,8月失業,而8月不能申請1個月失業補助,可是卻要繳國民年08/02 09:34
13F→: 金(失業沒有工作的人要繳的),真是……08/02 09:34
4F推: 103/8/22-104/7/21—>103/8月的22天加104/7月的21天,是4301/21 17:22
5F→: 天,因超過1個月,算2個月,再加上103年的9.10.11.12月和1001/21 17:22
6F→: 4年的1.2.3.4.5.6月,總共12個月01/21 17:22
7F推: 更正要用年度計算,所以你第2年的年終 103/1/1-103/12/31—01/21 17:38
8F→: >103/7月的21天加103/8月的22天,是43 天,因超過1個月,01/21 17:38
9F→: 算2個月,再加上103年的1.2.3.4.5.6.9.10.11.12月,總共1201/21 17:38
10F→: 個月,因此年終剛好領1年(12月)01/21 17:38
11F推: 再更正103/7月的21天加103/8月的10天(22號-31號),是31 天01/21 17:48
12F→: ,因超過1個月(通常1個以30天計算),算2個月01/21 17:48
13F推: 你第3年的年終104/1/1-104/12/31— >104/7月的21天加104/801/21 17:56
14F→: 月的5天(27號-31號),是26天 ,算1個月,再加上104年的1.2.01/21 17:56
15F→: 3.4.5.6.9.10.11.12月,總共11個月,因此年終領11月01/21 17:56
46F推: 有繳勞保費,申請失業給付是應有的權利,但代理教師卻無法08/21 14:18
47F→: 申請領失業給付,7.8月沒工作是事實,只因就服站知道8/3108/21 14:18
48F→: 後有工作,就沒法領失業給付,想問如果有勞工(非學校單位)08/21 14:18
49F→: 要申請失業給付,如被就服站先知道(假設)3個月後有工作(甚08/21 14:18
50F→: 至更久時間),就不能領失業給付,那3個月期間內不就喝西北08/21 14:18
51F→: 風餓死嗎??08/21 14:18
8F推: 聽說用的是這個解釋函--勞保1字第1020140554號08/20 00:02
12F推: 說明第2點內容有寫到就業立法之目的協助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08/20 00:32
13F→: 性失業事故時,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當運用各種促進就業工具08/20 00:32
14F→: 仍無法協助渠等再就業時,始發給保險給付。旨揭被保險人既08/20 00:32
15F→: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08/20 00:33
16F→: ,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08/20 00:33
18F推: 我朋友被用這解釋函刁難啊!08/20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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