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oaringHawk
作者 SoaringHawk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0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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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噓:關鍵字”路邊監視器”116.89.141.208 03/16 20:15
20F→:先去瞭解偵查不公開規範了警察再來悲116.89.141.208 03/16 20:16
21F→:憤也不遲116.89.141.208 03/16 20:16
22F噓:樓上某些推文不要亂出意見,叫民代施116.89.141.208 03/16 20:19
23F→:壓警察是哪招?警察就只是不公佈”116.89.141.208 03/16 20:19
24F→:路邊監視器”影像,又不是不辦116.89.141.208 03/16 20:19
18F→:原PO,你還是搞不懂保險03/06 10:11
19F→:如果不在意刑事責任,當然丟給保險弄就好03/06 10:11
20F→:在意的話就是要自己處理!!03/06 10:12
21F→:保險公司完全不用在乎刑事責任,談和解當然錙銖必計03/06 10:13
22F→:還有,如果你用和氣與否來判斷自己會不會被告03/06 10:15
23F→:以後還是會吃虧的03/06 10:16
24F→:都有那種當場說沒關係,不用叫警察03/06 10:21
25F→:事後告肇事逃逸的人了-_-03/06 10:22
2F→: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0條03/06 14:23
3F→:不過同意樓上的話-_-03/06 14:25
1F→:通篇看起來就是被告才開始緊張,認真考慮賠償…03/05 12:27
2F→:不先想想自己該負的責任,就開始先擔心獅子大開口03/05 12:28
3F→:建議原po先爬文,再來確定自己要問什麼03/05 12:29
4F→:保險公司不會管原po男友刑事責任的,他們想法很簡單,03/05 12:30
5F→:不違法狀況下金額能多低就多低03/05 12:30
13F→:說不定5萬元內就能解決的事,不需要先請律師03/05 12:35
14F→:”該賠的我們都會賠”意思是?03/05 12:37
15F→:如果是全部丟給保險公司賠償,被告實在不意外03/05 12:38
19F→:保險公司就等法官判完之後的民事訴訟金額出來再付錢就03/05 12:40
20F→:好,反正跑官司的不是他們03/05 12:40
24F→:看來原po還是不能瞭解,要繼續等,其實這也是一種解決03/05 12:42
25F→:辦法啦~就等檢查官叫去也可以03/05 12:42
26F→:那是原po妳自己的選擇03/05 12:43
30F→:說實在話,如果我走在斑馬線,沒違規,被撞到,肇事03/05 12:45
31F→:者不主動談,要一直等,我會選擇讓他背前科,保險公司03/05 12:46
32F→:少賠點沒差03/05 12:46
33F→:保險事實上就是這樣,原po還不懂嗎?他們不見得要先理03/05 12:48
34F→:賠,等到判決確定按照法官判決金額賠償,合法的03/05 12:49
39F→: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都還有機會撤銷告訴03/05 12:50
42F→:當然~主動點吧…和解書內容記得要有撤銷告訴這一塊03/05 12:53
43F→:原po到底在講啥啊?什麼叫沒看路?如果男友也是這種認03/05 12:54
44F→:知會被告實在不意外欸03/05 12:54
45F推:難道原po沒和男友在路上邊走邊聊天過?03/05 12:56
3F→:原po可以考慮自己的車體險出險划不划算03/05 10:22
4F→:車體險保費折扣只要出險一次來年就不打折03/05 10:23
5F→:次數往上增加,保費就要加成03/05 10:23
6F→:所以建議原po還是估價一下再決定03/05 10:24
7F→:如果明年不打算保車體險就不用考慮03/05 10:25
12F推:第三責任險才有03/05 12:08
13F→:建議原po好好瞭解自己保險內容…03/05 12:09
14F→:車損部份說實在如果自己承擔的起,不保也沒差,保險真03/05 12:11
15F→:意說穿了是在替你負責無法承擔的風險03/05 12:11
16F→:我不明瞭原po經濟狀況,所以無法建議該保啥險最划算03/05 12:13
17F→:只是單就車體險出險部份建議原po真要試算再決定03/05 12:14
2F→:檢察官都起訴了,代表警察移送的資料足夠他認定被告03/05 02:13
3F→:有明確嫌疑,那個欄位填無並不代表沒有拿到,可能是他03/05 02:13
4F→:把那些資料算在警察那邊,如果原po不放心,可以直接電03/05 02:14
5F→:話問問看地檢署會比較快03/05 02:14
34F→:完全搞不懂上面某些推文邏輯03/05 01:31
35F→:就法律層面,原po推文事實經過並不詳細03/05 01:32
36F→:如何導出並非逃犯,而是警察有賠償責任?03/05 01:35
37F→:以後嫌犯逃逸不管撞到什麼,傷害什麼,全都直接叫警03/05 01:38
38F→:察買單,這真的是法治社會該做的事?03/05 01:38
39F→:如果警察不追,又有瀆職嫌疑,到底要警察如何是好03/05 01:40
40F→:再進一步講,這種為圖自身利益方便,不先確認誰真該03/05 01:43
41F→:承擔賠償責任,直接拿好打的開刀,豈不是變相助長社會03/05 01:43
42F→:敗類氣焰?反正以後拒捕都是警察買單,又何須顧忌?03/05 01:44
43F→:又從另一角度想,倘警察有機會追捕嫌犯卻因顧忌不行03/05 01:47
44F→:動,嫌犯逃逸後再行犯案,這筆帳又該誰承擔?03/05 01:47
45F→:監督警察絕對是好事,但建議還是從法理出發方為正途03/05 01:50
46F→:扯遠了,原po,很抱歉,您如果希望警察負起賠償責任,03/05 01:53
47F→:可以走國家賠償法,機關依法必須給您正式答覆03/05 01:54
48F→:另外,純粹個人意見,我認為這狀況該負賠償責任的是03/05 01:58
49F→:嫌犯,並非警察,不可否認,與眾多版友意見不同,請03/05 01:58
50F→:原po參考。03/05 01:58
4F噓:你要問什麼呢?03/04 12:13
1F推:現在這狀況要真正成立社維法還要蒐證03/04 08:49
2F→:如果原po不是單純要請警察來關切,給對方警告03/04 08:51
3F→:為了寶寶考量,看是不是先能處理掉門鈴功能03/04 08:52
4F→:再考慮是否要報警或提起民事訴訟03/04 08:53
5F→:只是話說回來,除了社維法外,其他要成立都很難很難03/04 08:54
1F→:沒檢查出原po懷孕就算過失嗎?03/04 02:03
2F→:照這種邏輯,我看以後所有醫生都不用幹了03/04 02:05
3F→:很同情原po,但如果這樣對待醫生,以後誰敢幫妳治病?03/04 02:09
15F→:想告醫師當然沒不對,但有先去瞭解哪裡處置不當嗎?只03/04 08:29
16F→:要結果不好就要告,對臺灣的醫生又是何其不公。03/04 08:30
17F→:小弟才疏學淺,懇請f大明燈指示03/04 08:44
18F→:未檢出懷孕即可推論為刑法上過失之邏輯03/04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