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RETTYASLAM
作者 PRETTYASLAM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1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全部LAW41movie28WorldCup26Tainan21nb-shopping13rent-exp13Baseball12RedSox8MobileComm7NSYSU-Soft7SuperHeroes7Evangelion5DragonBall4KoreaDrama4PttLifeLaw4Gossiping3Guardians3GVO3NBA3Post3book2Lions2MLB2Softball2Storage_Zone2Elephants1GuardRookies1JLPT1LeBronJames1LeewanTaehee1Marines1Monkeys1Office1TOEIC1Windows1<< 收起看板(35)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4F→: 沒有辦法抓人,那盤問之類呢?04/30 05:11
5F→: 因為我覺得這算是重要證據了。04/30 05:32
6F→: 新聞也公布偷竊影像的內容不是嗎?04/30 05:35
20F→: 感謝回應!但我想至少多一些機會,會去要要看。04/30 11:41
26F→: 警察說請我找拍到的南一中校方。05/01 14:47
10F→: 規定就是要賠全套新的,的確我的能力可能只能弄到二04/27 12:07
11F→: 手書,我是想直接找該本書的作者直接買。04/27 12:08
12F→: 感謝回應!04/27 12:09
19F→: 應該正確說我覺得合理性的問題,我能不能弄到是一回04/27 13:06
20F→: 但強硬地要我賠我沒丟掉的其他幾十本書,我就覺得不04/27 13:07
21F→: 合理。04/27 13:07
30F→: 我不是很懂,不過圖書館的幾十本我可以拿走?他們沒04/27 16:46
31F→: 樣說只叫我賠全部新的,收藏價值而言,版次一樣應該04/27 16:47
32F→: 找原作者有可能找到版次完全一樣的出版品。04/27 16:47
33F→: 上面的發言我覺得圖書館有其立場,所以有失言或不懂04/27 16:59
34F→: 請見諒!04/27 17:00
45F→: 感謝!!!04/27 22:27
46F→: 的確這樣感覺還不會太不對等,不過契約這個,這借書04/27 22:28
47F→: 書證就是學生證,一開始入學就已經被強制同意這項規04/27 22:30
48F→: 定了,學校的規定也不按法律定是學校自行開會決定。04/27 22:31
52F→: 歷史研究論文集,書名是漢初的政治局勢,作者是某碩04/27 22:39
53F→: 士生,我會不合理是因為在此之上有價值更高的百冊圖04/27 22:40
54F→: 書,那這樣100本不見或毀損一本也要這樣要求就......04/27 22:41
55F→: 也許影響了價值但其他的書有有價值不會是0,那這樣04/27 22:42
56F→: 學校某種意義就是拿到這些書的價值。04/27 22:42
57F→: 通常出版社會給原作者一些出版的書,我想跟他直接買04/27 23:04
3F→: 應該說我想搞清楚這些分界吧!12/14 17:01
4F→: 而且我又不一定知道要找誰!12/14 17:02
8F→: 感謝大家回答12/21 00:17
3F→:所以能說斷就斷嗎?07/22 01:07
4F→:所以他們沒有任何義務嗎?雖然不是值錢的東西,但算是01/28 11:00
5F→:耐用的東西,我不能接受這被當作垃圾!!01/28 11:00
11F→:我打電話去她自己承認把我丟掉,我要錄音嗎。01/28 11:08
12F→:是不是非法民宿就不用負責!01/28 11:08
13F→:非常感謝你的回應,至少希望這次事件我可以弄清楚一些01/28 11:09
14F→:規定。01/28 11:10
21F→:我的意思是說我打去時,他說一小時前才丟掉。01/28 13:22
22F→:之前是不是日租屋。01/28 13:25
24F→:我有說我有留鞋子,他說以為鞋子是垃圾丟掉了。01/28 14:39
25F→:不然我不會把責任歸於他們。01/28 14:39
27F→:我本來是沒要索賠的,只是垃圾一說實在無法接受。01/28 15:02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