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OAmon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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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monkey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6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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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偶爾12/10 21:41
1F→: 暫售07/20 23:21
72F推: 推04/26 07:59
2F→: 我累了不想再爭論,我的論點始終如一,清者自清,我對得10/14 14:23
3F→: 起自己的良心就好。既然版主已有定見,我虛心接受,多謝10/14 14:24
4F→: 版主賜教。10/14 14:24
3F→: 我沒有拿朋友的社團商品來開團阿...只有第一次的團購商10/12 10:57
4F→: 品是幫他po的,但我也並未po在合購版阿!!10/12 10:57
7F→: 至於本人確實並未在社團中販售,請問嫌疑何在??10/12 10:58
8F→: 小組長...女友的團並沒有出現在社團中!!請回溯文章。10/12 10:59
11F→: 因為我朋友認為這樣說可以取信於大家,當時也沒想這麼多10/12 11:00
15F→: 好第一點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是否該回到此次的癥結10/12 11:01
16F→: 所在??10/12 11:02
19F→: 我說了第一點的內容是和朋友一起討論而寫出的說詞,既然10/12 11:03
20F→: 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就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10/12 11:03
22F→: 畢竟該商品從未在合購版發過文,何來營利之說??10/12 11:04
25F→: 證明?? 開團前嗎?? 我除了第一次之外就沒再參與朋友的社10/12 11:05
26F→: 團事務,請問要證明什麼??10/12 11:06
29F→: 照小組長說法第一點僅能證明有親友關係,僅此而已。10/12 11:07
31F→: 我信件中有告知版主,朋友看到我開團,就去找了他之前的10/12 11:08
32F→: 廠商再次開團,但是與我確實並非同一家廠商,請明察。10/12 11:08
34F→: 我沒有避嫌是我的錯,但僅此就說我營利判我終身水桶,是10/12 11:10
35F→: 否處罰不當??10/12 11:10
36F→: 此次重點應為本人"營利",但我確實沒有營利。10/12 11:11
42F→: 2-12是說禁止於其他社團發起同商品對吧!?10/12 11:15
45F→: 但確實並非同一廠商阿,只要我可以證明廠商不同就沒有問10/12 11:16
46F→: 題了嗎??10/12 11:16
48F→: 版主判我終身水桶原因有兩個,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10/12 11:18
49F→: 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10/12 11:18
50F→: 只要我可以證明我和朋友並非同一廠商,是否就沒有問題??10/12 11:19
52F→: 為何沒有意義??版主此次判我終身水桶就是因為這次的商品10/12 11:22
53F→: 但我確實沒有營利,也確實商品不同阿!!10/12 11:22
55F→: 不是該回到此次的癥結點上進行判決嗎??10/12 11:23
56F→: 就算視同同人,但商品不同何來營利之說,版主判決之第二10/12 11:26
57F→: 點已不成立。10/12 11:26
58F→: 第二點是說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10/12 11:27
59F→: 如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第一點營利之說??10/12 11:28
62F→: 我申訴的重點在於終身水桶,如版主判決有誤,是否就不該10/12 11:31
63F→: 以此兩點來進行裁判??10/12 11:32
64F→: 望版主回到判我終身水桶原因之上,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10/12 11:33
65F→: 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10/12 11:34
66F→: 我沒避嫌是我有錯在先,但並不能以此證明一二點成立。10/12 11:35
67F→: 既然商品不同,第二點就不成立,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營利10/12 11:36
68F→: 之說??只要我能證明兩者商品確實不同,是否就該更改判決10/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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